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是执行实务中非常普遍的问题,每个债权人都希望自己先受偿并且足额受偿。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所有债权人之债务,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但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实际的情况往往是“僧多粥少”,被执行人的财产只能部分满足债权人的要求,那这种情况下必须设计出一套法律规则,以公平合理地解决各债权受偿问题。

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案例,笔者整理了以下清偿规则(本文对执行费用、本息清偿顺序未予提及),供大家参考。

 被执行人财产足够清偿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规则

被执行人财产足够清偿多个债权人的,也会因债权类型不同及执行措施的先后而有相应的清偿规则。

1、存在优先债权时

优先债权是指在多个债权并存的情况下,某些债权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清偿的权利。

最为典型的就是抵押权,既包括不动产抵押权、也包括动产抵押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和第三百九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且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未登记的抵押权,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优先债权的存在并非以普通债权的存在为基础,但现实生活中的执行案件多为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同时存在,在该种情形下,才更能突出优先债权优先受偿之价值。

根据以上规定,存在优先权时的清偿规则如下:

需要指出的是,优先债权人优先受偿,以及执行措施在先的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适用的都是优先主义原则。

2、都是普通债权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根据该规定,都是普通债权时的清偿规则如下:

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的清偿规则

以上被执行人财产足够清偿多个债权时,虽然也因存在优先债权及执行措施有先后、而存在债权受偿的先后问题,但结果是皆大欢喜,各债权人的债权都得以满足。

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时的清偿规则

现实生活中,更多的是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故该种情形下的清偿规则才更具价值。

大家经常讨论的被执行的财产是否要分配,还是先到先得(按照执行措施时间先后)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债权人要仔细研究并利用好这些规则,以更好实现自己的债权。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且多个债权中存在优先债权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存在优先权时的清偿规则如下: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各债权都是普通债权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指导性案例,在概括本案争议焦点时指出:本案中,蔡晓明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蔡晓明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以上规定及指导案例,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时,其清偿规则如下: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之所以规定按照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其法理依据是平等保护各债权人利益,因为在公民及其他组织破产制度还未建立及完善前,只有如此,才能使各债权人债权在被执行人有限财产情况下均能部分受偿,对平息债权人怨气、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执行工作的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

3、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最简单的办法是直接申请其破产或者“执转破”,通过破产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以判定被执行人是否资不抵债。一旦正式进入破产程序,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即进入“大池子”,按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但根据笔者多年来对执行实务的了解,尤其是对建筑领域执行业务(以建筑公司为被执行对象)的观察,有很多建筑公司其实早就符合“资不抵债”之标准,但因为各种原因仍然破不了产。

这种情行下,显然不能生搬硬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移了之”、“一破了之”。现实中的做法是,各债权人仍然在正常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只要提供了确定的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也会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该种情形下的清偿规则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