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士兵军衔为四等八级:
志愿兵役制士兵: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服役年限分别为:第一、第二期各3年,第三、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
修改后的士兵军衔为四等八级:
志愿兵役制士兵:

高级士官:六级士官、五级士官;
中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
初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
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
士官实行分期服役制度,服役年限分别为:第一、第二期各3年,第三、第四期各4年,第五期5年,第六期9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