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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程序违法:未严格适用“终本”法定条件
“终本”有明确法定门槛,此环节常见违规集中在“条件不达标”和“告知不到位”:
1. 未达法定条件即终本:未穷尽财产查控措施(如未查控银行、房产、车辆、股权等)、未超过法定执行期限(通常需满3个月),就草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未依法告知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本理由、后续权利(如异议权、恢复执行权)”,侵犯其知情权与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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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怠于履职:消极执行致“终本”变“终了”
执行人员未主动履行查控、恢复义务,导致案件“沉睡”:
1. 财产线索不核查、不处置: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如银行账号、房产地址),或法院自行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却不及时核查、处置,长期拖延;
2. 恢复执行“踢皮球”:终本后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未按规定及时立案、核查财产,无明确时限要求,导致“恢复难、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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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滥用职权:违规操作损害当事人权益
借“终本”之名谋取私利或违规操作,常见情形:
1. 执行财产处置违规:低价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暗箱操作以物抵债、私自分配执行款,甚至伪造、篡改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 办“关系案、人情案”:对关系户被执行人“选择性执行”(如不查控财产、不采取强制措施),或优先执行特定申请人,甚至收受礼品、接受宴请,搞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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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失职不作为:未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未对被执行人的违法失信行为追责,削弱执行威慑力:
1. 未落实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隐瞒财产,却未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限制高消费;
2. 拒执行为不追究: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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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与监督缺失:“终本”案件失控
法院内部管理漏洞导致“终本”程序失序:
1. 案件管理混乱:未建立终本案件台账,未定期复查(法定要求每6个月查控一次财产),导致“终本”变成“彻底终结”,被执行人财产变动无人跟踪;
2. 监督机制失效: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外部监督(如检察监督)介入门槛高,执行人员违规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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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人维权指引
若遇上述违法违规情形,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申请执行监督:向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活动监督”,提交监督申请书、终本裁定书、财产线索等证据;
2. 举报违法违纪:向执行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法院的纪检组举报执行人员失职、滥用职权;若涉及受贿、利益输送,可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
3. 申请恢复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及财产证据,若法院拒不立案,可同步申请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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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必须有理有据,你要有充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监督或申请恢复执行,切不可任性乱来,要冷静处理!#执行案件终本案件##经济纠纷债务纠纷##企业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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