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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项国家已经明确多年的政策很快就要在全国范围内付诸实施了。前段时间,农业农村部已经明确将整省试点由去年的3个增加到7个,标志着这项工作又有重大推进。
二轮承包到期后要不要再延长30年?为什么不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地?很多农民对这项重大国家政策有着很大的反对意见,特别是对二轮承包后明确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十分不理解。
有人提出这是一种典型的懒政行为,是干部害怕面对矛盾问题,不想为群众操心办事;有人提出“死人有地、活人没田”,这听起来就是一个笑话;有人提出农民赖于生存的土地必须要公平分配,有人从生到死都没有土地,怎么算得上农民,等等。
这些反对的观点都十分尖锐,有些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看得出广大农民对土地有着很深的感情,有着很重的依赖,有着强烈的需求。
既然合情合理的反对意见那么多,国家为什么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定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承包原则?为什么又明确了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毋庸置疑,国家在确定如此重大的政策方向时,一定会深入调研、全面考量,一定会充分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一定会着眼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全局考虑问题。
制定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方向,一定不是简单的不想动、怕麻烦、怕矛盾激化,主要有以下两大方面的考虑。
第一方面,这是保护农户土地承包权的需要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承包权也是权,而且是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权利。
我们国家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农户拥有承包权。承包权相对于所有权来讲,虽然说权重有所降低,但作为一项重要权利,依法承包了土地,就应该有着对土地的占有、使用、处置的权利。
有恒产者有恒心。从我们国家土地承包制度不断改革的情况看,实际上也是对土地承包权的不断强化、不断巩固,越来越注重农户土地承包权的稳定和保护。
从1978年安徽省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到1984年全国范围内的一轮土地承包这段时间,农村土地承包属于探索前进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就是有些地方在土地承包时一年一小动、三年在大动,一块土地今年是我的,明年就不知道是谁的了,造成投资施肥、改良土壤的积极性不高。
针对这些情况,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
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获得通过,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997年8月27日,中办、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国家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
该通知提出了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政策,并明确这项政策的前提是稳定,“小调整”应坚持的四条原则:一是“小调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普遍调整;二是不得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三是“小调整”的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四是绝不能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这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的由来。
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获得通过,土地承包权有了专门的法律保障。
2004年4月30日,国办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确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实施,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008年10月,中央通过《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确定 2013 年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平谷区等105个县(市,区)为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逐步展开。
2015年8月27日,《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中提到,要将延包后续完善工作扎实推进,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要有序推进,对农民承包权益的保护需进一步加强。
2017年10月17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2018年12月29,《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通过,此次修改土地承包法的主要目的是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稳定农村土地尖系保持长久不变,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等。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公布,再次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2025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正式向社会公布,文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从以上政策沿革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权越来越得以稳固。
第二方面,这是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
随着机械化、信息化农机具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广泛应用,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模式越来越不适应农业发展的时代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的现代化农业,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和国家农业发展的既定方向。
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农业生产模式,就要把土地集中起来。在当前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经营体制下,如何才能把土地更好地集中起来?土地流转便是一个重要且可行的措施。
流转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的农业经营,就必须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这样才能更长时间的流转,才能让农业企业、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上更有预期、投资上更加放心。
关于土地流转,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加强和巩固。
2001年12月30日,中央印发《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规定“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2007年3月16日实施的《物权法》,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2008年10月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2014年11月20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要放活土地经营权,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等。
只有长期稳定的承包权,才能形成长期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才能更好地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这也是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重要考虑。
因此来说,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延包工作,一定会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扎实推进。同时,从试点经验和各级要求看,延包工作也不能无视群众合理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群众遇到的现实困难。
对于二轮承包中因各种原因没有分得土地,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无地、少地的农户,可以从机动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进城农民有偿退出的土地中,适当进行再分配,解决部分农民无地、少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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