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登记在亡父名下的房产!
六个按遗嘱生活的子女!
一个突然杀出的“继承人”!
一审二审:遗嘱失效!按法定继承分!
再审:惊天大反转!房产归原主!
上海这起跨越二十年的遗产“拉锯战”,
揭开了遗嘱继承中足以让你倾家荡产的法律“深坑”!
你以为立了遗嘱就万事大吉?
错!
时间,可能是遗嘱最大的敌人!
被继承人沈某某和妻子李某育有七个子女,1999 年,沈某某亲手写下自书遗嘱,明确表示家中的房子由除沈甲外的六个子女共同继承。两年后,沈某某离世,父母和妻子也早已先行离去。
沈某某去世后,六兄妹接受了遗嘱安排,还私下约定:由沈乙给其他五人一笔补偿款,房子就归沈乙一人。钱虽付清了,但房子一直没过户,仍挂在沈某某名下。
2021 年,六兄妹曾起诉到法院,想按遗嘱继承房子,却又撤诉了。没想到,2022 年,一直被排除在外的沈甲突然起诉,称自己刚知道有这份遗嘱。沈甲振振有词:“沈某某去世都二十多年了,房子还没分,早就过了诉讼时效,这房子得按法定继承,我要拿七分之一!”
一审法院认为,沈某某去世超二十年,六兄妹起诉太晚,不再认定遗嘱效力,直接按法定继承,判沈甲拿到七分之一产权。六兄妹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直到案子再审,才迎来反转 —— 上海高院指令再审后,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房子最终归沈乙所有!为何判决会反转?
❌错误!
《民法典》第230条 明确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121条 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这意味着什么?
沈老伯去世那一刻,根据其有效遗嘱,房子的所有权已经依法转移给了他的六个子女!不需要等到实际分割或办理过户! 房子虽然登记在沈老伯名下,但法律上早已属于六兄妹“共同共有”!
❌错误!
关于“躺在权利上睡觉”超过20年怎么办?司法实践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严格适用主义: 超20年?权利消灭!一刀切!(一审、二审采用此观点)
2️⃣相对排除主义: 看原因!如果是被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导致未主张,可以保护。
3️⃣类型区分主义(主流观点): 区分情况!尤其是遗嘱继承! 如果遗嘱本身合法有效,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管理、使用有共识(如本案的补偿协议),仅仅因为各种原因(如手续麻烦、暂无需要等)未及时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并非怠于行使权利,一般不因时间经过而轻易否定遗嘱的效力和继承人的实体权利!
再审法院旗帜鲜明地采用了“类型区分主义”! 认为:
①沈老伯的自书遗嘱真实有效。
②六兄妹在父亲去世后已按遗嘱精神和内部协议履行了补偿义务(沈乙已付款)。

③房屋长期未过户登记在沈老伯名下,属于遗产未分割状态下的“共同共有”,并非权利被“沉睡”或“抛弃”。
④沈甲主张已过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权请求权”(比如要求履行合同给钱),而本案核心是确认“物权归属”及基于遗嘱的“物权请求权”!
1️⃣遗嘱效力
👉自书遗嘱: 必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后签名?无效!
👉代书遗嘱: 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一人代书,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均需每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内容合规
👉立遗嘱时必须神志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留份”! 否则遗嘱部分或全部无效!
✅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听起来没问题?隐患巨大!
👉处置难: 卖房、抵押需全体同意,一人不同意就卡死!
👉纠纷多: 有人想卖,有人想留;有人出租收钱,有人眼红;极易引发内斗!
👉被查封、执行风险: 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债权人可能申请执行!登记在部分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的权益可能被侵害!
✅达成协议就安全? 协议有效是基础!但不过户,物权未公示,对抗不了善意第三人! 本案幸好内部协议清晰且已履行补偿!
👉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分蛋糕权): 要求分割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财产)。属于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想什么时候分(理论上)都行!(本案胜诉关键!)
👉遗产分割后给付请求权(讨蛋糕钱): 遗产已经分割完毕,有人该给钱不给(如本案沈乙该给其他兄妹补偿款),该过户不过户。属于债权请求权!适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20年!过期可能败诉!
遗产继承要趁早,莫等纠纷伤亲情!
1️⃣铁证如山: 遗嘱原件、继承权公证书(如有)、分割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亲属关系证明务必永久妥善保管!复印件、照片可能无效!
2️⃣时不我待: 虽然“分蛋糕权”无时效限制,但夜长梦多! 拖延易生变(如本案沈甲出现、房价波动、政策变化、证据灭失、继承人失联/离世)。尽早确权、过户是王道!
3️⃣专业护航: 遗嘱起草、见证、效力审查、继承方案设计、分割谈判、协议拟定、诉讼策略制定…涉及重大利益和复杂法律规则,务必咨询专业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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