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参与了项目的招投标,之前做项目实施,签订合同后我们才进场,没有接触过招投标环节。通过这次机会,正好对招投标知识进行梳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
·询价:询价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在报价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一种采购方式 。
按照单位内部的招投标流程进行采购,一般央企和大型企业都有自己的招投标流程和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一般采用委托招标的形式,尤其是采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的项目。部分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
(2)采购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招标公司);
(5)出售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评标准备:组建评委会,了解标书要求、评标标准与方法等;
符合性检查:是否实质性响应,检查标书完整性、有效性,是否有重大偏差;
商务评审:有无与标书合同条款相悖的条款、重大保留条款等;
技术评审:评估技术能力与实力,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施工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的可靠性,质量保证体系及其措施的完整性,劳动力、设备、材料、构件及安全措施等;
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了解投标单位是否有需要澄清和说明的;
价格评审:投标价的校核、分析单价构成的合理性、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如有标底时,参考标底进行对比分析;
综合评议:根据最低投标价法或者综合评标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编写评标报告:并经评委会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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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或肢解工程、部分招标部分直接发包;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违规操作,暗箱操作;为意向中的投标人设置特别招标人的加分条款;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与投标者串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额外补偿;向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给评委施加影响;不尊重评标委员会决定,另行选择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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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伪造业绩;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串通投标,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在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不承诺投标时一套,中标后又来另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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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在招标投标中串通;不坚持原则,为招标人的不正当要求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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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严守客观中立,受他人意见左右;不认真负责,好坏一个样;徇私舞弊,随意抬高或压低分值;应当回避的不回避;没把好口风,泄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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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工作人员因能力或碍于情面关系,有时对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合理现象和不正当行为不问、不查、不制止;招标投标结束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未能切断不良行为的循环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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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各种不正当的条件限制和排挤一些可能的投标参与者,要求投标单位垫资或答应不公平条件,向投标人透露、泄露有关招标投标情况;与投标者串通,人为设计一些不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如具有5年以上本地施工经验等,利用别的单位资格参加预审,挂靠多家单位进行围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证书,伪造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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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为意向中的投标人设置特别的加分条款;人为的加一些可以不尊重评标委员会决定,另行选择中标人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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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串通投标,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竞争者;在中标后转包或违法分包;投标时一套,中标后又来另一套。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报价,中标后再以各种借口要求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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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法定程序公开招标、开标、评标和定标,违规操作,暗箱操作,不严守客观中立,受他人意见左右;不认真负责,好坏一个样;徇私舞弊,随意抬高或压低分值;应当回避的不回避:向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给评委施加影响,行贿收买相关评委;没把好口风,泄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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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签订“阴阳合同”:在合同中增加一些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违规条款;招标投标结束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控制,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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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招投标最大的感触就是:项目能不能中标,其实早就决定了,招投标只是一个过程,招投标之前的工作才是最重要的。
招投标是售前工作的最后一步,也是险象环生的一步。弄好了,皆大欢喜;没弄好,到嘴的鸭子也会飞。下面两种情况经常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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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不是我们运作的:盲目参与招投标,不但需要采取杀低价的方式取得项目建设权,还要承担因此恶性竞争而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例如:取得项目建设权后,客户关系无法把控,项目无法顺利验收或收款、项目成本高,无利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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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关系好,但招投标流程没把控住:让别的公司中标,替别人做了“嫁衣”,最后给公司和个人带来损失。所以,越是最后环节越要认真对待,确保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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