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一起叉车违章作业亡人事故的调查报告。
2024年11月2日15时27分许,东莞市麻涌镇大步村新**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0万元。
事故发生现场
经调查认定,东莞麻涌新“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事故发生单位叉车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叉车驾驶人员违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根据相关人员笔录、事故现场勘察及监控视频等证据,综合分析事故发生经过如下:
2024年11月2日14时许,赵某合和李某富各自驾驶叉车清理熔炼单元水淬渣堆场杂物。水淬渣堆场杂物中有两条设备技改拆卸的废弃传输皮带,第一条传输皮带被李某富与赵某合驾驶叉车配合顺利转运至干燥配料单元外墙杂物堆放处。
15时25分许,李某富和赵某合继续沿用第一条传输皮带的转运方式,李某富首先使用吊装布带穿过传输皮带,然后将吊装布带开口两端合并系挂在叉车尾部的挂钩上,李某富驾驶叉车先将传输皮带拖拽到干燥配料单元与公辅单元之间外道T字路口,随即李某富将叉车停在T字路口左侧直道等待赵某合。
15时27分许,赵某合驾驶叉车从熔炼单元驶出行驶至T字路口,赵某合操作货叉将地面传输皮带尾端挑起往前行驶并迅速起升货叉架,同时李某富驾驶叉车向左侧直道缓慢拖行,当赵某合驾驶的叉车向左侧直道转弯时发生倾覆,赵某合从叉车驾驶位跌落至左侧地面,被倾覆的叉车护顶架压着。
倾覆的叉车和传输皮带
2024年11月2日15时47分许,120救护车抵达事故现场。约16时许,医护人员根据心电图检查结果及查看生命体征,当场宣告赵某合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分析
(二)事故原因技术分析
结合查阅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监控视频,对事故原因分析论证,具体情况如下:
1.叉运传输皮带配合作业,驾驶前车(涉事叉车)拖行传输皮带的为李某富,驾驶后车(事故叉车)叉起传输皮带的为赵某合。
2.后车提升货叉架叉起传输皮带向前行驶,同时前车缓慢向前拖行,后车直道行驶时叉起传输皮带的货叉架已超过护顶架(护顶架离地高2.18m),且在行驶过程中货叉架继续往上提升。
3.后车向左转弯行驶时,缓慢拖行的前车对传输皮带产生牵引,因传输皮带受前车的牵引和后车叉起导致完全离开地面,叉起的传输皮带重力和前车牵引共同对后车产生侧向拉力,该侧向拉力与后车左转弯时产生的车辆离心力同时作用,导致后车发生左侧倾覆。
4.从监控视频获悉,事发时后车为左侧单货叉作业,赵某合为直接跌落地面,并没有释放约束装置(安全带)动作,同时经李某富确认,赵某合事发时驾驶叉车未系安全带。
(三)间接原因分析
事故处理建议
1.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温某,作为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未认真履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叉车驾驶人员赵某合和李某富违反叉车管理规定和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杨某峰,作为时任新**公司调度室调度长,其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叉车驾驶人员赵某合和李某富违反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叉车行驶过程中视线被货物阻挡,撞倒前方人员。

员工用体重作为配重失衡后,其他员工来帮忙,被叉车压倒。
叉车货物宽度超过路线允许宽度,挂到路边货架,险些酿成事故。
叉车超速行驶,发生侧翻,司机未系安全带,跳车被压。
叉车司机未注意到行人,行人也未注意到叉车。
叉车司机未系安全带,发生侧翻时从车上跌落被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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