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9日 16:02
特别说明:本释义仅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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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驾驶人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的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是根据减少交通事故要从预防入手的精神,对机动车上路行驶前所作的要求,共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保护驾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其安全技术性能。为了做到这一点,除了对机动车要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外,驾驶人经常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条作了这样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否灵敏。
二是驾驶人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又称为事故隐患车,包括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的机动车。这样的机动车如果上路行驶,容易因为行驶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从而引发交通事故,在行驶中出现紧急情况时也可能因为车况问题导致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也可能因此而加重对人身财产的损失破坏程度。因此,依照本条规定,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出版发行。红色字体部分因内容由本公众号备注或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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