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下
“所有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本以为从此债务与己无关,
可现实真有这么简单吗?
当承担债务的一方无力偿还时,债权人会不会突然找上门?
今天就来揭开离婚协议中债务约定的 “真相”,避免踩坑!

先说结论:有效!✅
举个例子,小李和小张夫妻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他们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 “婚姻存续期间的 30 万元共同债务,全部由小张承担”。只要这份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已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那么从夫妻内部关系来看,这个约定就对小李和小张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小李可以依据协议,要求小张独自偿还债务。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可不认离婚协议里的约定!如果小张没能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小李和小张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是的!
因为对于债权人来说,只要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离婚协议如何约定,他们都有权利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全部债权。还是以小李和小张为例,若小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 30 万元债务,债权人完全可以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小李承担还款义务。即便小李拿出离婚协议,证明债务已约定由小张承担,法院也不会因此免除小李的还款责任。
👏不过,小李在替小张偿还债务后,是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小张进行追偿的。也就是说,小李先把钱还给债权人,之后再找小张 “算账”,要求小张把自己垫付的钱还回来。但如果小张确实没有偿还能力,小李的追偿之路也可能困难重重。
离婚时债务的处理,不仅影响夫妻双方的利益,还关系到债权人的权益。千万不要以为在离婚协议里写一句 “债务全归 TA” 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