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

让遗产继承更安心!

王老先生原配妻子离世多年,后与现任配偶结婚。

现因年纪较大,为了避免子女和现任配偶因为遗产继承产生纠纷,王老先生与其律师协商,如何能在自己寿终正寝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保障财产价值?继承人之间意见不合,遗产分割陷入僵局怎么办?遗产范围不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不知从何下手,担心遗产被恶意转移、隐匿,自身权益受损又该怎么办?

最终,王老先生及其律师与公证处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再三考虑后王老先生决定委托公证处作为其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

公证过程

首先,公证处在充分了解王老先生的需求后,与其律师积极沟通,向王老先生建议设立遗产管理人,如果王老先生发生意外,则由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依据遗嘱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妥善保存、实施清算和管理分配,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然后,公证处与王老先生及其律师进行交流,公证员向王老先生一一阐明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机构和人员,以确认合适的遗产管理人。在王老先生的深思熟虑后,出于对公证处的信任,王老先生选择由公证处来担任自己的遗产管理人;

最后,王老先生及其律师与公证处充分协商后签署了《遗产管理人服务协议》等相关材料,决定委托公证处作为其遗产管理人,管理遗产。同时,公证处依据王老先生的要求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并在遗嘱中列明公证处作为其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王老先生在拿到自己的遗嘱公证书和《遗产管理人服务协议》后,压在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

专业提示

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

有哪些优势?

(1)专业性强:公证员熟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依法依规处理遗产继承相关事宜。

(2)经验丰富:公证处长期从事遗嘱、继承等公证业务,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够妥善处理各种复杂的遗产继承问题。

【公证普法】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让遗产继承更安心!

(3)公信力高:公证处作为国家证明机构,具有高度的公信力,能够确保遗产管理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4)程序规范:公证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遗产管理事务,确保遗产管理过程合法合规,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公证处担任遗产管理人,

可以提供哪些服务?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全面清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包括不动产、动产、债权债务等,并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

(2)采取必要措施保全遗产:对遗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产被转移、隐匿、毁损等,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3)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根据被继承人的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依规分割遗产,确保继承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来源:四川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