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送检不合格!这是犯了“标准过度解读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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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日,因客户的要求,我们将一款饮料标签送至某国际知名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该款标签依据最新发布的标准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设计,本以为能顺利过关,却收到标签检测不合格的结论:生产商信息标示不易识别(未加粗标示),不符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认定的结论完全超出我们的预期


下面直接上送检标签图片(注:非送检产品标签,同质替换。认定的不合格项与原始送检标签实质相同)

🚩 送检产品标签及日期喷码展示:


📪 诚邀投票:您怎么看

我们仔细看下标签上关于多个生产者信息的排版——独立区域分行标注不同生产者之间留有间隔,标注有“喷码末字母代表具体生产商”的指引。这样,是否属于“不易识别”?

为了更好地辨析是非,也为了收集行业同仁的真实看法,在此发起一次小范围投票。请您站在作为食品企业合规管理者、从业者、检测人员、监管人员、打假者或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投出理性、中立的一票:

您的看法不仅代表个人观点,也反映行业及消费者对标签合规的真实认知,对我们合规标示很重要,期待您的投票!📪

一、对易于识别的理解及看法

对于检测机构给出的不合格结论,笔者作为企业合规管理人员,同时也是消费者,站在这两者角度,均非常不认同机构的结论!我们也尝试进行了沟通,机构坚持认为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采用加粗等形式显著标示,确保其易于识别。给出了两点理由:

1、参加培训时,培训老师就是这样说的。国内XXXXXX知名食品企业都是按照他们的要求设计标签的;

2、拿出《食品标识标注指南》(马纯良 编著,原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司长),书中指出“本条提出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但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费者清晰识别实际生产者的信息,如清晰地标注实际生产者的信息,或者使用加粗的字体等明显的识别方式标注实际生产者的信息。”

📕 《食品标识标注指南》

原来国际知名检测机构就是这样来判定符合性,不是基于法规标准条文本身,而是以某次培训或某本书的建议为依据且明显有自己个人的片面理解和对于专家著作的选择性过度解读!这是要让马司长出来背锅的节奏。并非笔者信口开河,下面我们就一起来分析下孰是孰非。

(一)回归《办法》本身相关条款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原文如下: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的,实际生产者信息应当易于识别。

⚠️ 请注意❗ 这里没有出现必须加粗等细化规定的字眼。“易于识别”说的是标签最终展示的结果,并未明确实现的形式。该条款的核心立法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易于追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即当产品涉及多个生产者时,消费者或监管机构能够通过标签信息准确、便捷地识别出该具体产品的实际生产责任主体。

(二)办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1、官方权威解读

202551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刘沐雨老师解读《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时,针对《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要求,明确了以下关键信息:

📌 同时标注多个生产者信息时,有的产品标签排版时密密麻麻的,让消费者很难找到实际生产者信息。企业排版,只为自己方便,没有基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没有一行一行的换行,也没有用这个ABCDE等序号来排序,影响了消费者的阅读和识别习惯。

📌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要求实际生产者的信息应当易于识别,没有作一个更细化的规定,但是,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要从排版上、(工厂代码)排序上要易于消费者识别,而不是说为了企业自己印刷方便。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视频链接(5440秒开始,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链接):https://www.douyin.com/video/7509008414983327015

示例:不易于识别的情形(排版密密麻麻,没有分行)

从刘沐雨老师的解读可以看出:不易识别主要指信息挤在一起、密密麻麻、不分行、不排序。《办法》对于“易于识别”并未细化规定(如:加粗等形式),不宜自以为是的过度解读,将可采取的某一种标注形式认定为唯一的形式,实操中需要综合条款的核心原则中文语境下的基本含义消费者认知习惯来综合考量。

2基于中文语境下的理解与消费者的认知,警惕过度解读

易于识别,在中文语境下是指容易辨认和识读出来。这个要结合标签排版形式和正常消费者的认知来理解,通过引导提示+喷码上的工厂代码,独立区域且分行标示生产者信息,内容完整、清晰,完全符合容易识别的要求。 

国家卫健委对新标准宣贯培训时,专家老师也特别强调,不应过度解读标准条款。我们结合GB 7718-2025的基本要求条款“3.2 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基于此基本要求,可以认为,食品标签强制性标示内容都应该满足易于辨认和识读。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易于识别不等于必须加粗等方式处理,除非有特别规定(譬如GB 28050-20256.2条款“当标示4.1以外的营养成分时,应采取增大字号改变字体(斜体、加粗、加黑)调整颜色(文字或背景颜色)形式使4.1强制标示内容更加醒目。”)

检测机构拘泥于形式主义,按照他们的逻辑,其他强制性标示内容没有加粗处理,是否也属于不易辨认和识读?这是质疑消费者的智商?还是怀疑自己的眼力?看来以后售卖食品时必须附赠个放大镜!

马司长也不愿意背这个锅!在《食品标识标注指南》一书的表述中,稍有中文阅读理解能力的人,应该都能看出马司长所说的“加粗”处理并非唯一的形式,分区域、分行清晰地标注实际生产者的信息也是可以的。中文基础的阅读理解不过关,如何能结合标准法规审核好一款标签?从严要求并非玩文字游戏,不能自行过度解读“加戏码”!搞低级打假人的“文字狱”游戏(食用盐≠食盐,芝麻≠芝麻仁),这是在祸害食品行业!

3、再议送检标签的合规性

送检标签多个生产者信息展示在独立区域且分行间隔标注,同时在受委托生产商临近位置清晰标注了“喷码末的英文字母代码代表具体生产商”,多个生产者均分配了完全不同、可识别的代码,且正常生产时,会在日期喷码末标注相应工厂代码的字母。指引信息表述准确且位置关联,易于消费者理解和查找,可实现快速、精准溯源。该做法也是行业内通行且成熟做法,能够完全满足“易于识别”的法规条款要求。

二、 合规标示建议

生产者信息加粗标示是易于识别的一种形式,但并非唯一形式。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要允许有多种适当的标示形式。要站在消费者的认知和可接受度来考量,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的教条主义,自以为是权威,实则是追求形式不重实质的吹毛求疵。

(1)标签信息排版密集时

若多个生产者信息堆在一起,建议通过加粗、改变字体、调整颜色等方式突出实际生产者,避免消费者费眼寻找(此情形适用于机构所说的要求),如:

🚩 易于识别形式1

(2) 生产者信息已独立分区、分行时

此时,只要排版清晰、指引明确(如搭配唯一性工厂代码),就已满足易于识别要求,不必强行加粗。以下两种标示方式均符合要求:

🚩 易于识别形式2

🚩 易于识别形式3

三、 写在最后:标签审核,别走“文字狱”老路

食品标签审核是个严肃、严谨的工作,应以标准、法规条款为准绳,基于我认为、我以为、我觉得……的个人主观判定不可取,要倾听企业和行业的意见。

作为一个国际知名的检验检测机构,希望丢掉我就是权威的自以为是,不过度解读、不吹毛求疵,准确理解中国法规标准,真正服务于中国市场,不要误导国内食品行业,将中国食品行业带偏,走向低级打假人造就的极端“标签文字狱”怪圈。

期望官方尽快出台《办法》释义类文件,明确易于识别的判定尺度,让行业更好的理解《办法》的要求,指导企业合规生产经营。

标签是给消费者看的,不是给找茬者玩的。合规的路上,我们需要专业,也需要常识!

欢迎投票、转发、留言,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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