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项制度,我们或许会觉得它能约束集权与独裁行为,那就是法律。明朝刚建立的时候,身为开国皇帝的朱元璋就颁布了一部国家律法,即《大明律》。
不过话说回来,《大明律》只是用来约束官员和百姓,对皇帝本人却没有任何限制。实际上,朱元璋压根不觉得自己该被这套亲手制定的法律约束。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朱元璋发现,《大明律》似乎也不足以实现“铲除奸邪、惩戒恶行,通过刑罚起到教化作用”的目标。
于是,朱元璋又亲自编订了一套“凌驾于现有法律之上的特殊规定”。到了14世纪80年代中期,他将这些特殊规定整理成册,使之成为了帝国的第二部根本律法,这便是著名的《御制大诰》。
一方面,朱元璋要求官员们必须严格遵守《大诰》的精神;但另一方面,他也特意向这些人强调,只有他自己能够依据《大诰》给人定罪,倘若司法部门也要参照《大诰》判案,刑罚必须减轻一等。
由此可见,朱元璋其实也心知肚明——自己的臣民们普遍认为,《大诰》的处罚太严厉了——可即便如此,他依然坚定认为,在建国初期使用严厉的刑罚打击当时的弊病,是必不可少的。
《御制大诰》内页
有观点认为,朱元璋推行的这些制度规范里,严重缺乏儒家倡导的仁政核心——君臣之间、君主与百姓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他的治国思路,其实是全面抛开了儒家的道德教化传统,只留下了靠惩罚来维持政权运转的手段。
那么问题来了,在洪武时代,朱元璋都定下来那些严苛且奇葩的法律?我查阅了一些资料,接下来和大家简单聊聊。
【1】
成书于万历年间,由南京士人顾起元撰写的《客座赘语》,记载了大量明朝南都南京的典章制度、市井风俗、艺林轶事等内容。
尤其是“国初榜文”一章,收录了明初的很多重要政令文书。
根据书中的记载,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朱元璋亲自草拟了这样一道圣旨:
洪武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奉圣旨:
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下棋打双陆的,断手;蹴圆的,卸脚;作买卖的,发边远充军。
府军卫千户虞让男虞端故违吹箫唱曲,将上唇连鼻尖割了。又龙江卫指挥伏颙与本卫小旗姚晏保蹴圆,卸了右脚,全家发赴云南。
两版风格迥异的朱元璋画像
朱元璋要求,在京城之内,凡是军官、军人有学习唱歌的,就割掉舌头;有下棋、玩双陆(古代一种棋类游戏)的,就砍断手;有踢蹴鞠(古代球类运动)的,就砍掉脚;有经商做买卖的,就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几个倒霉蛋被点名了。
府军卫的千户虞让的儿子虞端,因为故意违反了禁令“吹箫唱曲”,被割掉了上唇连带鼻尖;龙江卫的指挥伏颙和本卫的小旗(低级军职)姚晏保一起踢蹴鞠,伏颙被砍掉了右脚,全家都被发配到云南。
洪武二十五年(1392)九月十九日,根据朱元璋的指示,礼部发布的一条禁令,内容主要有三点:
内使剃一搭头,官民之家儿童剃留一搭头者,阉割,全家发边远充军。剃头之人,不分老幼罪同。
首先,禁止宦官(内使)剃“一搭头(元朝发型)”发型;其次,官民家庭的儿童若剃留“一搭头”,将对儿童处以阉割之刑,全家发配到边远地区充军;第三,实施剃头行为的人,无论年龄大小,都将被判处同等罪行。
位于南京的明故宫遗址
洪武二十六年(1393)八月,明廷发布了这样一份榜文,其内容大体如下:
洪武二十六年八月榜文:为奸顽乱法事,节次据五城兵马司挐送到犯人颜锁住等,故将原定皮札【革翁】样制,更改作半截靴。短【革勾】靴,里儿与靴【革勾】一般长,安上抹口,俱各穿着,或卖与人,仍前自便于饮酒、宿娼、行走摇摆,该司送问罪名,本部切详。
先为官民一概穿靴,不分贵贱,所以朝廷命礼部出榜晓谕军民、商贾、技艺、官下、家人、火者,并不许穿靴,只许穿皮札【革翁】,违者处以极刑。
此等靴样传于外,必致制度紊乱,宜加显戮。奉旨:这等乱法度的,都押去本家门首枭令了,全家迁入云南。
简单地说,针对奸诈顽劣、扰乱法度的行为,近期五城兵马司(负责京城治安的机构)陆续押送犯人颜锁住等人到案。
那么这些人都犯了什么罪呢?
首先,这些人故意将“皮札【革翁】”(明初规定的标准皮制鞋履)样式,改成了半截靴、短【革勾】靴(两种违规改制的靴子),靴子的里衬和靴【革勾】(靴跟/靴尖的皮革部件)一样长,还装上了“抹口”(靴子口沿的装饰或加固部件)。
其次,他们不仅自己穿着这些违规靴子,还将之卖给别人,同时还像以前那样穿着去喝酒、嫖娼,走路摇摇摆摆、肆意张扬。
五城兵马司已经将这些人押送过来审问定罪,本部(礼部或刑部)仔细核查后认为,此前因为官员和百姓不分贵贱都穿靴子,违背等级规制。
于是,朝廷命令礼部发布榜文,告知军民、商人、手工艺人、官员家的下人、仆人、宦官(火者)们,一律不许穿靴子,只允许穿“皮札【革翁】”,违反者将处以极刑。
朱元璋认为,倘若这些违规改制的靴子样式流传到民间,必然会导致朝廷的服饰制度混乱,应当对相关人员处以公开处死的重刑。
因此,那些扰乱法度的人,都应该押到他们自家门口枭首示众(砍下头颅悬挂示众),全家发配到云南居住。
位于南京的明故宫遗址
【2】
在《大诰》中,有这样一段论述:
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
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后)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民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
简单地说,朱元璋要求各地官府、邻居以及里甲(基层户籍编制单位)人员,遇到不从事正当职业、游手好闲的人,要对他们进行劝告教导,督促他们赶紧各自从事正当职业。
除了那些有官方登记在册的服役人员之外,对于其他不务正业的人,里甲和邻居要督促游手好闲者的父母、兄弟、妻子等人(督促其改正)。
如果一个月内,这些游手好闲者依然像以前一样不从事正当职业,四周的里甲和邻居就要把他捉拿起来,送到官府处置;如果当地官府不处理,就把人押送到京城来,以此清除当地的民生祸害。
如果在一个里、一百户人家的范围内,在这份诰文发布之后,依然存在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且里甲负责人如果对此放任不管,邻里亲戚也不捉拿举报。
那么,这些游手好闲之人,无论是在官府办公场所附近,还是在集市、乡里之间,一旦犯下了违法作乱的事,并被捕获押送到官府后,这个人将给予被判处死刑,里甲负责人和四周的邻居,都要被发配到化外之地(边远未开化地区)。
南京明孝陵
【3】
据《明太祖实录》所载,洪武二十三年(1390),朱元璋与户部大臣之间发生了这样一段对话:
太祖谓户部曰:……尔户部即榜谕天下,其令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
朱元璋曾对户部官员表示,你们户部应该立即张贴榜文告知天下,命令天下士农工商四民,务必各自坚守自己的本业。
从事医生、占卜等职业的人,凡是在本地居住的,都不得远赴他乡游历谋生;对于这些人的外出、归来、劳作、休息等日常行踪,同乡邻居必须互相知晓。
至于那些不从事正当职业而游手好闲的人,以及收留藏匿其他地方游民的人,都要被发配到边远地区。
位于南京的明故宫遗址
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十月三十日,朱元璋又下达了这样一份圣旨:
洪武二十七年十月三十日,为禁约事,奉圣旨:京都人烟辐辏,有等奸顽无籍之徒,不务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贼。若不律外处治,难以禁止。所以在京犯奸的奸夫奸妇,具各处斩。做贼的、掏摸的、骗诈人的,不问所得赃物多少,具各枭令。已令出榜晓谕,犯者至今不已。刑部再出榜申明,务要家至户到,男子妇人大的小的都要知道。
在朱元璋看来,京城人口密集、车马聚集,有一类奸诈顽劣、没有户籍的游民,不从事自己本分的正当职业,常常犯下通奸、盗窃等极其恶劣的罪行。如果不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处罚,就难以禁止这类行为。
因此,在京城内犯下通奸罪的奸夫、奸妇,全部处以斩首之刑;盗窃财物的、小偷小摸的、诈骗他人的,不管盗取或骗取的财物数量多少,全部处以枭首示众之刑。
此前已经下令张贴榜文告知民众,但违反禁令的人到现在仍未断绝。
刑部需再次张贴榜文重申禁令,务必做到家喻户晓、每家每户都覆盖到,无论男女老少都要清楚知晓这一禁令。
南京明孝陵
【4】
在《国榷》一书中,作者谈迁谈到了这样一件事:
闻国初严驭,夜无群饮,村无宵行,凡饮会口语细故,辄流戍,即吾邑充伍四方,至六千余人,诚使人凛凛,言之至今心悸也。
明朝初期,朝廷对社会的管控极为严厉,夜间不允许民众聚众饮酒,乡村里也没有敢在夜间出行的人。凡是在饮酒聚会时,因言语小事引发的纠纷,动辄就会被判处流放充军之刑。
就以作者的故乡浙江海宁为例,被发配到全国各地充军的人,就有六千多人。这种严苛的管控实在让人感到畏惧,即便到现在说起这件事,自己也会感到心惊胆战。
另外在《明季北略》中,也出现了这样的一段记录:
帝既得天下,恶胜国顽民,窜入淄流,乃聚数十人,掘一泥坑,特露其顶,而用大斧削之。一削去头数颗,名曰铲头会。
简单地说,夺取天下的朱元璋,非常痛恨前朝那些不服从新政权的顽劣百姓,尤其是那些为了躲避管控,主动逃到寺庙选择出家的僧人。
于是,他召集了数十名这样的人,挖掘一个泥坑,把他们推进坑里后只露出头顶,然后用大斧头砍削他们的头部。
一斧头下去,就能砍断好几颗头颅,这种酷刑集会被命名为“铲头会”。
位于南京的明故宫遗址
【5】
历经正统、景泰、天顺、成化、弘治五朝,曾经担任过南京吏部郎中、浙江布政使等职的陆容(1436—1494),在《菽园杂记》中记录了这样一件事:
幼尝入神祠,见所塑部从有袒裸者,臂股皆以墨画花鸟云龙之状。初不喻其故,近于温、台等处见国初有为雕青事发充军者,因询问雕青之所以名,一耆老云:'此名刺花绣,即古所谓文身也。元时,豪侠子弟皆务为此。两臂股皆刺龙凤花草,以繁细者为胜。洪武中,禁例严重,自此无敢犯者。’因悟少年所见,即文身像也。
简单的说,作者小时候曾经进入神祠,看到祠中塑造的随从神像里,有袒胸露体的,手臂和大腿上都用墨画着花鸟、云龙之类的图案。
一开始,他不明白这是什么缘故,后来在温州、台州等地,见到有明初因为雕青(纹身)事情败露而被充军的人,于是就询问周围人等询问“雕青”这个名称的由来。
一位年长的老人告诉他,这就是刺花绣,也就是古代所说的纹身。
元朝的时候,豪侠子弟们都热衷于做这件事(即纹身),在双臂和大腿上都刺上龙、凤、花、草等图案,以图案繁杂细致的为最好。但是到了洪武年间,因为相关禁令十分严厉(发配充军),就再也没人敢违犯了。
至此,作者才恍然大悟,原来小时候在神祠里看到的都是纹身的神像。
南京故宫宫城复原模型(南京博物院展品)
【6】
在成书于万历年间(1573—1620)的《金陵琐事》一书中,长期定居于南京的作者周晖记录了这样一件事:
太祖造逍遥楼,见人博弈者、养禽鸟者、游手游食者,拘于楼上,使之逍遥尽,皆饿死。楼在淮清桥东北,临河对洞神宫之后。今关王庙是其地基。
简单地说,为了惩戒那些游惰享乐之人,朱元璋下令修建逍遥楼。根据周晖的考证,这座楼位于南京淮清桥东北方向,靠着河岸,正对着洞神宫的后面。万历年间的关王庙,就是当年逍遥楼的地基所在。
竣工之后,朱元璋要求——凡是看到哪些下棋赌博的人、养禽鸟取乐的人、游手好闲不劳而食的人,就把他们拘禁在楼上——让他们在里面“逍遥”至死,最终这些人都被饿死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成书于清初的《榕村语录》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元时,人多恒舞酣歌,不事生产。明太祖于中街立高楼,令卒侦望其上,闻有弦管饮博者,即缚至,倒悬楼上,饮水三日而死。虽立法太严,然所以激厉颓靡处,志气规模果不寻常,竟有“一人横行,武王耻之”之意。
简单地说,元朝的时候,很多人纵情歌舞、沉迷享乐,不从事生产劳作。
于是,朱元璋在南京城内修建了一座高楼,命令士兵在楼上侦察观望。一旦听到城内传出吹拉弹唱、饮酒赌博的声音,就把相关人等捆绑过来,将他们倒悬在楼上,只给喝水,三天后就让他们饿死。
虽然这项法令制定得过于严苛,但它用来矫正当时颓废奢靡风气的初衷,所展现的志向与格局确实不同寻常,竟然有“哪怕只有一人横行不法,周武王都会以此为耻”的济世决心。
位于南京的明故宫遗址俯瞰
【7】
在朱元璋去世前夕,曾留下了“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的祖训。不过,他的子孙并未持守他所致力推行的专制体制。毕竟,当实际偏离了应然的轨迹时,任何政治体制都要进行改弦易辙。
通常认为,这样的危机只有通过某种程度的篡改和类推才能度过。然而,也正是因为规则的弹性,每一次危机都会变成继承的危机;而每一次危机的解决,都不得不要以体制本身应对未来威胁能力的下降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