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作为某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告一在电商平台店铺商品标题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文字进行推广,侵害其商标专用权,同时指控被告二作为电商平台运营方,因收取广告费并将侵权信息置于平台首页,且未采取措施制止侵权,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经审理查明,被告一在平台开设店铺,其商品链接存在外部标题使用原告商标文字,内部实际销售其他品牌商品的情况。原告提交部分平台广告推广功能介绍材料,欲证明被告一进行广告推广及被告二参与侵权,但未能提供被告一向被告二购买广告推广服务的直接证据。被告二则辩称涉案链接展示可能因原告搜索习惯导致,且链接内容由被告一自行设置,其已尽管理义务,被诉侵权行为已不存在。     
法院认为,被告一在涉案链接突出使用原告商标文字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且销售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商誉故意,侵害了原告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被告二,因原告未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一存在向被告二购买广告推广服务的行为,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二实施了推广行为或未尽审核管理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酌定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8 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附判决书】


珠海香洲区法院:电商店铺标题商标侵权的判定
@转载自丨杭知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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