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威海某执法同事咨询:
老师,最近我们在处理一起涉及工地起重机械投诉过程中,发现该工地上使用的起重机没有经我们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登记,请问,工地起重机械是我们监管的吗?
易苍松答复:
起重机械作为高风险特种设备,其安全监管涉及多部门协作。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两大核心监管部门,但职责范围与法律依据存在显著差异。
监管范围划分:使用场景决定监管执法主体。

一、住建局管辖范围

1.适用场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内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2.管理环节:涵盖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全流程,重点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

1.适用场景:工厂、港口、物流园区、旅游景区、商场等非建筑工地的起重机械(如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叉车等)。

2.管理环节:聚焦设备登记、定期检验、作业人员资质、日常维护保养及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例外情形:建设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由住建部门负责,但涉及特种设备目录外的机械或跨区域流动设备时,需与市场监督局协同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起重机械出租期间出租方为使用单位!


2.海南海口某执法同事咨询:

Hello,易老师,咨询个事,如果生产烧烤串的厂家,标签产品名称与实物不符合,一定要没收然后同时罚款吗?还是说罚款 ,同时可以让厂家改变包装袋及标签就不用没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这里写的可以没收。

易苍松答复:

不没收的话,前提必须是当事人已经将预包装食品标签改正了,并符合食品标签通则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法规定;处罚决定书要将当事人改正情况予以说明,同时,案卷里也要有其改正的证据材料予以佐证,比如改正后执法人员拍的照片和检查记录


3.河南信阳某执法同事咨询:

您好,易老师,有个业务知识想向您本人请教一下,不知道方便不?我辖区内一家私人加油站去年9月份第一次抽检0号柴油闪点不合格,被处罚了,今年三月份抽检95号汽油硫含量不达标,且第二次抽检法定代表人与第一次也不一样,结合咱们省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规定,同一主体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可以从重处罚,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算不算同一主体,违法行为能否算作同一性质?谢谢🙏

易苍松答复:

属于同一主体,跟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没有关系。


4.山东烟台某执法同事咨询:

老师 跟您请教个问题,您看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四条 ,它只是说拒绝签收现场笔录如何处置,但是实务中更多的是拒绝签收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法律条文中对如何操作是空白点。

易苍松:

实施强制措施一定要全过程视频记录,碰到当事人不到场的,相关文书送达适用留置送达。

山东烟台某执法同事:

留置送达只是适用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 那拒绝到场呢?

易苍松:

实施强制措施经常会这样,可以要求见证人到场见证并做好记录。

山东烟台某执法同事:

2号令第八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二)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易苍松:

对的,2号令第八十二条有具体规定。

山东烟台某执法同事:

还要不要加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易苍松:

对  加上这条


5.湖北十堰市某执法同事咨询:

易老师,您好,又要向您求教: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经复核,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对罚款金额减少了,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下达决定书。案卷经司法局评查,反馈问题“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书前,未对当事人进行事先告知”。这个问题是否程序违法了呢,请赐教

易苍松答复:

此种情形属于经告知后复核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重新做出减轻处罚的,不用二次告知。

湖北十堰市某执法同事:

但是我们这对这种情况还要追责,又转到纪委了,马上启动追责。

易苍松:

多跟司法局和纪委的同志沟通,说清法律和法理依据,这种情形不告知不会损害当事人程序性权益和实质性权益,可以不用再告知的。有法院判例。

湖北十堰市某执法同事:

关键是他们说了算。


6.广西桂林某执法同事咨询:

易老师,早上好!

有个抽检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向您请教一下法律适用:

抽检产品:桂圆肉,抽检报告显示菌落总数、大肠杆菌不合格(适用三十四条第十三项——124条);二氧化硫超标(三十四条第四项——124条);同时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信息是虚假的(七十一条——);

原创:执法业务咨询答复:工地起重机械是我们监管的吗?

这种情况下,是并罚?还是从一重?

易苍松:

分别定性,综合裁量,择一重处。

广西桂林某执法同事:

收到,易老师

我纠结两天了,谢谢您指点

易苍松:

此种情形择一重处没问题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个违法行为都需要进行定性,然后处罚的时候综合裁量,择一重处。

广西桂林某执法同事:

嗯嗯

开始想着多个违法行为要并罚

但是归根结底只有一个商品

我来回纠结,您这么一说,我就能理解了

谢谢易老师指点迷津


7.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咨询:

(2024年8月21日)您好!推荐性标准产品不合格,可以处罚吗?

易苍松:

产品包装上注明该推荐性标准的吗?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易苍松:

当然可以!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处罚。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地方行政执法监督局查询《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说,不能处罚

易苍松:

也许他们还不了解我们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标准的具体适用情形。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2025年5月17日晚上20:14)易老师好!打扰!本人在办理一起投诉成品油案件时,我局委托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机构当日抽样未要求在场执法人员抽样单签字,检验机构将备用样品带回,后我局要求将备用样品送至本局保存。而检验机构私自修改抽样单,将备用样品存放地点改为抽样单位,导致与当事人抽样单联不一致 。现当事人向我局提出异议,质疑备用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

打扰休息,方便有空时烦请解答应如何回复稳妥。感谢老师

易苍松:

抽样程序违法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您是指执法人员未在抽样单签字?检验机构修改抽样单?还是都属程序违法?

易苍松:

都是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非常感谢易老师!打扰打扰!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2025年5月26日下午17:06)易老师好!我局收到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转来,涉及我地肥料生产企业二份不合格检验报告(其中一份为复检报告),单顶总养分不合格。这种情况,局领导让立案查处,我们又无法找到依据,且该企业为市重点招商企业。我们能够处罚吗?依据是什么?请指教?

易苍松:

查实该批产品是该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可以立案处罚该肥料生产企业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该公司已无存货

易苍松:

收集证据证实那批产品确实是该肥料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就可以,包括销售的渠道下家商家、数量、价格。

湖北松滋市某执法同事:

好的  感谢易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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