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

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

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更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对于公安工作来说更是如此

保密就是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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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什么是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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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明确规定: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那么

失泄密会有什么后果

案例一

W公安分局C派出所民警朱某在“职业讨债人”徐某的要求下,多次通过公安信息平台为其查询债务人殷某、陈某、吴某等人的户籍、居住地址以及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徐某。徐某为表示感谢向朱某送5000元购物卡、10000元现金。后徐某利用朱某告知的信息,多次指使他人上门讨债,并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因朱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器私用,害人害己!

个别公职人员面对亲人的“开口求助”、社会人员的拉拢腐蚀,警惕性不强,公器私用、违规查询,引发失泄密问题,当引以为戒。公安民警应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不随性,不妄为,养成良好的保密习惯。

案例二

Q市公安局Y分局民警林某,用手机翻拍公安网上某绑架杀人案件现场图片,并发送至微信群,被省内某报记者获取;该局刑侦支队大队长胡某将工作中接触到的该案“情况通报”发送到同学微信群,被省内某报记者获取。后该报社未经该公安局授权,擅自将“情况通报”和案件现场图片在互联网发布报道,并被多家媒体转发,造成公安工作秘密泄露,给公安机关造成极大被动。林某、胡某均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微信一转,后果自负!

将掌握的警务工作秘密当做新闻“八卦”或对外炫耀的资本,通过社交媒体发布,博人眼球,是此类失泄密案例最普遍的违规心态。以微信为代表的通信类社交媒体成为日常办公的“利器”,然而,其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泄密就在顷刻间。公安民警应严守保密纪律和保密底线,莫让微信变“危信”。

案例三

C区公安分局T派出所原综合室主任余某某,次收受辖区内赌场经营者王某、施某等人钱款合计人民币30.1万元,利用负责查处赌场的工作便利,为其通风报信,致使相关赌场逃避查处,长期经营渔利。余某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充当“内鬼”,触犯底线!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本应该是人民群众心中的“保护神”,但是个别民警却违背原则,与犯罪分子沆瀣一气,甚至利用掌握的内部信息帮助其逃避处罚,自毁前程。公安民警必须始终敬畏法纪、敬畏权力,保持清醒和警惕。

以案说纪∣不能说的秘密……
案例四

G县公安局辅警武某被选入该县某热点案件专案组协助工作,兴奋之余,其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掌握该案实际情况。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该案汇报材料的主要内容拍照后发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收到后,为显示自己有公安机关“人脉”,又转发给朋友肖某,同样嘱咐肖某勿传给他人。因案件当事人系肖某亲戚,肖某立即向其透露了公安机关办案情况。武某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辅人员泄密,不容小觑!

随着警务工作需要,文职、辅警、保安等警务辅助人员成为公安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警辅人员参与警务活动逐渐增多,工作岗位不断延伸,发生“泄露警务工作秘密”“非法提供信息获利”等行为屡见不鲜。对此应引起高度重视,做到教育引导、保密培训、监管追责并用,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来,纪法链接上一波!

01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七条  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02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六章第八节保密管理从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一十条对保密管理作出详细规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第(五)项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悉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警务工作秘密涉及警务活动内部管理,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存储、不经意的诉说、不重要的销毁,都有可能造成失泄密问题的发生。公安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要始终绷紧安全“弦”、扎牢保密“网”,坚决杜绝违规查询、越权访问、非法存储、自行销毁、违规传播等行为的发生,从自身做起,心存戒惧,严守底线,共同维护警务工作秘密安全,坚决杜绝失泄密问题发生!

保密不可讨巧

讨巧必受其扰

保密不可投机

投机必受其欺

保密不可懈怠

懈怠必受其害

案例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清廉苏警、杞县公安局纪委、法治西安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