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重发】徐莺女士家世考

在最近议论汹汹的南京博物院馆藏《江南春》流失案件中,杭州师范大学副教授“徐莺”的名字屡被提及,而且经常是伴随着谩骂和毫无理由的臆断。起因在于2014年底的“藏·天下——庞莱臣虚斋名画合璧展”。徐莺当时是中央美术学院的博士研究生,应邀参加展览时,自称是庞赞臣曾外孙女,而庞赞臣是庞莱臣的堂弟,曾经是庞莱臣家族事业和公益事业上的总代理人。不仅帮忙打理家业,还是他的遗嘱执行人。但这些话引起同时应邀参展的庞莱臣曾孙女庞叔令的怀疑,引发了往返数年的诉讼。网友们就是根据这些法院判决,得出了徐莺伪冒庞氏后人的结论。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根据判决书,第一次审判双方关于此一问题的举证如下:

关于徐某与庞赞臣的关系问题。徐某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出具的户口档案查询情况2份,其中编号为NO.0035992的查询情况内容为:户主庞赞臣,男,1951年7月1日死亡;妻潘志新;编号为NO.0035991的查询情况内容为:庞明霞,女,1911年9月21日出生,三子徐安华,1951年11月18日出生。2、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主要内容为:户主徐祖林(1986年11月4日死亡),妻庞明霞,子徐安华,孙女徐某。该登记表背面的社会关系与户主关系栏记载有岳母潘志新。3、陆剑编著的《南浔庞家》第175页“南浔庞氏家族世系表”表述:庞赞臣——子章、明霞;4、董惠明、史玉华、李章程编著的《浙江丝绸名商巨子南浔四象》第238页“庞家世系简表”表述:庞赞臣——元章、明霞等。徐某认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徐某系徐祖林、庞明霞的孙女,庞明霞的母亲系潘志新,潘志新系庞赞臣之妻,故庞赞臣是徐某的外曾祖父。经质证,庞叔令认为,徐某提供其祖父徐祖林户表中的社会关系虽有岳母潘志新的记载,但徐某的祖母庞明霞与庞赞臣的关系无直接证据,并且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的户口档案查询情况中未记载庞赞臣与潘志新的子女情况。至于书籍中的世系表不是认定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据,故徐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庞赞臣是徐某的外曾祖父。庞叔令为此还申请一审法院调取了杭州市公安局1950年的庞赞臣户籍档案,其中与庞赞臣关系中记载:妻潘志新和高籣君及媳、孙、侄、继子、佣人、远亲共有9人;子女数一栏记载:丧、丧,无在世子女情况。三联书店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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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庞叔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南浔庞家》作者陆剑于2016年5月22日出具给庞叔令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一)《南浔庞家》第五章“致力桑梓的庞赞臣”的内容与徐某涉案内容不予认可关联性。(二)其不认识徐某,至今没有见到过庞赞臣的直系后人;《南浔庞家》第175页世系表因未与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认定亲属的证据。庞叔令认为,该份情况说明可以证明徐某所述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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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身份关系的确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化,还涉及一定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对此的认定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严格证明标准。现庞叔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是已故庞莱臣的曾孙女。而徐某提供的徐祖林户表背面的社会关系一栏中虽有岳母潘志新的记载,但并未记载潘志新的详细身份信息,并且在上世纪50年代庞赞臣的公安户籍档案中记载子女均已丧,并无有关庞明霞信息,至于徐某提供书籍中的世系表不是认定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据。目前尚无直接证据证明庞明霞与庞赞臣的关系,徐某提供之证据不具有完全排他性,因此一审法院对徐某主张庞赞臣是其外曾祖父的事实不予认定。

本案二审判决指出:

关于一审查明事实部分。杭州市公安局1950年的庞赞臣户籍档案,其中子女数一栏记载:丧、丧。关于该记载到底是因需要对原有记载的“有配偶”进行删改后重新写入到该栏,还是本来就针对子女数的记载,该部分存疑。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二审中,徐某提交公证书一份,证明徐安华是庞赞臣的外孙,从而证明徐某是庞赞臣的曾外孙女。庞叔令认为该公证书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三联书店对该公证书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徐某与庞赞臣的身份关系是否需要在本案中予以确认以及一审法院对徐某与庞赞臣的身份关系所作的认定是否正确。

本案系庞叔令认为徐某虚构身份及事实发表涉案文章,侵犯了庞莱臣的名誉权,从而起诉要求徐某停止侵权,并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因此,徐某的身份即其在涉案文章中所称其与庞赞臣之间的关系是否属实应属本案需要查明的初步事实。一审法院将庞赞臣户籍档案中子女数一栏记载的“丧、丧”认定为子女均已丧,但鉴于该档案子女数上一栏婚姻状况部分有删改,故庞赞臣户籍档案中子女数一栏记载的内容具体指向存疑,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其记载内容为子女均已丧不妥。二审中徐某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徐安华是庞赞臣的外孙,而根据徐祖林的人口登记表可以看出徐安华是徐某的父亲,故就徐某二审中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徐某系庞赞臣的外曾孙女。基于二审中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本院对于徐某与庞赞臣之间的身份关系重新作出认定,但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总结来讲,出于对身份认定的“高度盖然性要求”,以及庞赞臣户籍档案子女数一栏记载“丧、丧”的反证,一审不对徐莺、庞赞臣的身份关系不予认定,注意同时也没有可靠的证据加以否定。二审在身份认定上有两项推进:一是指出庞赞臣户籍上的问题,指出“具体指向存疑”。二是关于徐莺父亲徐安华为庞赞臣外孙的公证书。第二项由于后来公证处撤销了公证,可以不谈。第一项其实还有可以进一步讨论的空间。“庞赞臣户籍档案子女数”一项应该填数字,而不能填“丧、丧”是非常显然的,如果死亡应该填“0”。即便要用“丧”表示死亡,也应该只有一个“丧”,而不应该在没有明确子女数及姓名的情况下填两个“丧”。所以徐莺提出“丧、丧”是因为上栏婚姻状况有修改而被迫写到下边,这是非常合理的。即便是科技非常发达的今天,我们的户口本还有填写内容被打印到应填框格之外的情况,我想这并没有什么难以理解的。为什么户籍上没有子女的详细情况?因为户籍填写的1950年庞明霞早就结婚另外立户了(庞明霞1911年出生,此时已经虚岁四十)。不仅户籍上没有庞明霞的名字,也没有庞赞臣儿子庞子章的名字,原因也应该是成家另立户籍了。

杭州国立公证处对徐安华为庞赞臣外孙的证明,经过庞叔令提出复查申请后撤销,撤销的原因是“无直接证据证明庞赞臣与庞明霞系父子关系”。之后庞叔令再次提请法庭重审,被驳回。在公证处撤销证明的情况下,法庭不再对其身份关系做出判定。

综上,虽然认定徐莺是庞赞臣外曾孙女的正面证据不能说完全无懈可击,但反面的证据却可以说一点也不可靠。那么我们的网友怎么能根据这些判决做出徐莺冒充庞赞臣后人的推断呢?

通过几次审判,可以确定的事实是:徐祖林与庞明霞生子徐安华,徐莺是徐安华之女,而徐祖林的岳母是潘志新。一审没有认定徐莺与庞赞臣的关系,主要是因为这个潘志新没有具体信息,无法认定就是庞赞臣的妻子潘志新。在一些公开出版物种,记述了庞赞臣、潘志新的子女情况。徐莺提出的两项是陆剑编著的《南浔庞家》第175页,庞赞臣——子章、明霞;董惠明、史玉华、李章程编著的《浙江丝绸名商巨子——南浔四象》第238页,庞赞臣——元章、明霞等。法庭认为公开出版物不足以作为证据。

考察史料来源,不是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我们专业历史研究者可以做。查《浙江丝绸名商句子——南浔四象》一书出版于2008年,早于《南浔庞家》(2009年),其关于庞赞臣情况的描述出现在《效力乡梓的庞元浩》一节,书中有简略的引用,但关于庞赞臣子女情况的信息来源没有注明。整节引用有《我的姑夫庞赞臣》《湖州市卫生志》两种《浙江通史》《近代市镇成长道路探析》及《申报》,《中华民国史》《南浔史略》《湖州市教育志》《冯玉祥题诗扇首现山城》一文(《华西都市报》)。记载庞赞臣子女情况的信息如果出自其文中的引用,很可能是出自《我的姑夫庞赞臣》(载在《南浔通讯》2003118日),该文作者为潘益群。

庞赞臣子女信息还见于同年出版的陆士虎《江南豪门》一书,该书《庞赞臣小传》一节提到“另据庞赞臣的内侄潘益群(南浔中学退休教师)说,庞赞臣夫人潘志新系湖州籍明代治水专家潘季驯的后裔,生有一子(庞子章)一女(庞明霞)均已故。”陆士虎是南浔本地资深文史学者,他的信息可能得自公开发表文字,但也很可能就是得自潘益群本人。由此可见各类公开出版物关于庞赞臣子女信息的来源应该即来自潘益群,而潘志新是潘益群的姑妈,潘益群1997年还主持编撰过《南浔馀德堂潘氏家谱》。他的信息可以说非常权威了(可惜《南浔通讯》《南浔馀德堂潘氏家谱》这类地方文献发行量太少,无缘寓目)。

我们还可以检验一下潘益群的信息是否可靠,《申报》192971日刊登了各学校行毕业礼的新闻,其中南洋中学的毕业生名单中有“庞子章浙江吴兴”和“庞子英浙江吴兴”。

另外,在1933年《建设委员会公报》上发布了一道任免令“委员长谕派庞子章、英为本会学习会计员,在事业处会计科学习”。

吴兴即今湖州,庞子章、庞子英符合庞氏家族的地望,建设委员会委员长张静江(字人杰)则是庞赞臣兄弟的堂外甥,与庞赞臣的关系尤其密切。陆士虎《江南豪门》:“据庞增祥老人说,庞赞臣有一胞弟庞襄臣,居于上海江宁路(原庞莱臣房产),育有子女多人。其中最小的庞子明攻读印染专业,曾任原上海南华印染厂工程师兼厂长。”庞赞臣、庞襄臣兄弟的男性子辈多以“子”命名。据刘承干《求恕斋日记》,庞子英即庞襄臣之子。

1939年9月1日十时,予以南浔国学讲习馆开学,一到馆,则庞莱臣、施省之、张笃生、张希伯诸董事均已回,乃与曹砺君、沈伯经、凌桂青、温善尧(亦南浔人,现为办事员)、庞子英(襄臣之子,现为英文教习)五六人谈良久而出。

庞子章、庞子英为堂兄弟,所以一起在南洋中学读书,又一起被年长自己很多的表兄弟张静江派到建设委员会事业处会计科学习,根据1936年的任免令,庞子章继续在建设委员会任职,由代理科员委任为科员。

又,查《申报》1929824日参加“名媛竞赛”的续录名单。其中庞明霞小姐、潘志新小姐的名字赫然在目。831日,94日,97日继续刊登入选名单都有庞明霞、潘志新的名字。

此前816日刊布的《名媛竞赛大会选举简章》第一条规定“凡闺阁中已嫁与未嫁者均有加入候选之资格”,名单中有称“夫人”或“小姐”者,但并不表示称“夫人”的都是已婚者,称“小姐”都是未婚者。如本次名媛竞赛排名第二的虞涵澹是虞洽卿的女儿,她的丈夫是盛冠中,但她并不以“盛冠中夫人”的名头竞选。因为竞选的大多是政商名流的太太或小姐,称“某某夫人”者有借助丈夫名气的用意。庞氏家族的生意有很多在上海,所以庞赞臣的家人也在上海居住。能参加名媛竞赛的女性不大可能出自一般家庭背景,整个上海在1929年恐怕也难找出两个潘志新和庞明霞。可见潘益群的话,确实信而有征,绝非向壁虚造。庞子章、庞明霞都不在庞赞臣的户籍档案上,但他们确实是庞赞臣、潘志新的子女。

庞明霞的家庭背景如此强大,照常理也不会嫁给一个普通人家。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徐莺祖父徐祖林的身世。

徐祖林的父亲徐则恂,字允中,浙江青田人,是参加过辛亥革命的光复会成员,1913-1927年担任浙江内河水上警察厅厅长,1930年辞世。庞赞臣本来就有在浙江的产业,如20年代创办的浙江典业银行。陆士虎《江南豪门》指出“张静江在主持浙江财务、推进中国经济建设的时候,庞赞臣则是智囊团人物。民国十七年(1928年)十月,张静江正式就职浙江政府主席,自然就想到了这位堂舅庞赞臣,让他任自己的财务顾问,兼任省政府首席参事。庞赞臣又为庞莱臣创办工商业及其他事业的代理人,曾出任上海龙章造纸厂、浙江塘栖镇崇裕丝厂的总经理。他还在上海、浙江从事金融业,1 922年参与创办浙江典业银行,并任总经理,与浙江财团建立了密切的关系。”可以说20年代中后期,庞赞臣与徐则恂在浙江政商界有很多的交往机会,这是两家联姻的基础。

以上种种证据,无不显示徐祖林的岳母潘志新只能是庞赞臣的夫人的潘志新,而庞赞臣、潘志新的女儿庞明霞也一定是徐祖林的夫人庞明霞。我不知道对于广大网友来说,什么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才是可靠的证据,他们又凭借什么证据可以判断徐莺伪造了身份。我只能说,作为一个历史研究者,以上证据完全说服了我:徐莺女士毫无疑问是庞赞臣的外曾孙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