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办案提示卡(1、2、3、4、5、6、7、8)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执法办案提示卡

一、办理治安案件的1个原则:(第6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不计入办案期限的2种情形:(第118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30+30x2=90,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听证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三、治安传唤询问的3种时间规定8/12/24:(第96条)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2.涉案人数众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身份不明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3.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注意:区别于继续盘问的4种情形4/12/24/48。老幼孕4小时,一般12小时,疑难一次延长24小时,不讲身份二次延长48小时

四、出示警察证的4种情形:(第96、99、103条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口头传唤,警察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2.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警察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3.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行为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检查,警察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4.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填写处罚决定书,警察应出示人民警察证

五、警察一人执法的5种情形:(第108、120条)

公安机关在规范设置、严格管理的执法办案场所,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进行1.询问;2.扣押;3.辨认;4.调解。

5.适用当场处罚,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注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六、笔录上注明的6种情形(第96、98、100、101、104条)

1.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询问不满十八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监护人等未到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应当向被询问人宣读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等交流方式的人提供帮助,并在笔录上注明

5.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上注明

6.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被检查人不在场或者被检查人、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6种情形+1=7(第97、100、103、105、108、120、139条)

1.在执法办案场所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2.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询问的,询问和宣读过程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3.对场所进行检查,确有必要,立即进行当场检查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因情况紧急或者物品价值不大,当场实施扣押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5.依照规定由一名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的,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6.被处罚人对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没有异议的,由一名警察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7.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警察执法'不得'8种情形:(第8、91、102、105、112、117、132、136、139条)

1.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3.不得重复提取、采集生物信息或者样本

4.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必须鉴定除外)。

5.对扣押的物品,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6.不得因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而加重其处罚。

7.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另有规定除外)。

8.不得将办案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最后,务必牢记追究法律责任的14种情形:(第139条)

1.刑讯逼供、体罚、打骂、虐待、侮辱他人的;

2.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

4.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所收缴、追缴、扣押的财物的;

5.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

6.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当场收缴罚款不出具专用票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9.接到要求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警后,不及时出警的;

10在查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11.泄露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的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12.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或者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13.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办理治安案件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

14.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