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校园欺凌治理”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2006年实施以来首次全面修订,其中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条款做了多处调整。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解读之“校园欺凌治理”篇

以下视频来源于
饶阳公安
央视解读

 核心变化:惩戒与教育并重

针对实践中涉案未成年人利用年龄“免罚”漏洞、屡教不改等问题,对不执行拘留的规定作出调整。

依法执行行政拘留情形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矫治教育:填补法律空白

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采取训诫、专门矫治教育等措施。对符合条件依法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未成年人,接受矫治教育不再是可选择的弹性措施,而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学生欺凌:明确法律边界

明确将学生欺凌行为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学校不按规定报告(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事件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分。

 程序保护:兼顾尺度与温度


完善处罚措施并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程序保护。

 · 合适成年人到场:询问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不能到场的,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

 · 听证权利:被决定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可以申请听证,听证不公开举行。

 · 违法记录封存: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

从重处罚:净化成长环境

明确惩戒措施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 禁止酒吧、KTV等场所组织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切断未成年人被侵害中间链条。
·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物品制作、传播等行为从重处罚,减少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渠道,防止其受不良风气及潜在性侵害伤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涉未成年人部分,以下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版(2026年1月1日施行)与旧法的逐条对比分析:

No.1

一、未成年人处罚规则调整(新法第二十三条)

01

旧法规定

  • 14-16周岁:一律不执行行政拘留;

  • 16-18周岁:初次违法不执行拘留

02

新法规定(第二十三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执行行政拘留

对不执行拘留的,依法采取矫治教育措施。”

03

变化要点

终结打破“年龄保护伞”,严惩恶性违法(如欺凌、多次盗窃),同时配套矫治教育避免“一关了之”

No.2

二、校园欺凌入法及学校责任(新法六十条)

01

旧法规定

无专门条款,欺凌行为常按普通打架处理

02

新法规定(第六十条)

“实施学生欺凌行为的,根据情节处警告、罚款或拘留
学校明知严重欺凌不报告或不处置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03

变化要点

填补法律空白,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介入权,强化校警协同

No.3

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新法一百三十六条)

01

旧法规定

违法记录永久公开,影响就业升学。

02

新法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公开(办案/法定查询除外)。

03

变化要点

避免“一朝犯错,终身困扰”,平衡惩戒与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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