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6月5日,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于6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邰正彪家属转来的监利市监察委员会签发的《变更留置通知书》,监利市监察委员会已解除对邰正彪的留置措施,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

本文以这起新《监察法》实施后公开可查的第一起适用“责令候查”措施的案例为引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24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2025修订)》对责令候查措施的适用条件、被责令候查人员的义务、实施程序和保障及程序衔接方面内容进行梳理。

01

责令候查的适用条件

(1)前提: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

(2)具体情形

基于人道考虑不宜留置,即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可以适用责令候查

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不再需要留置时,为避免超期留置,可以适用责令候查

案件特殊情况需采取更轻缓措施,可以不适用留置,而适用责令候查

(3)排除适用: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不能适用责令候查

02

被责令候查人员的义务

(1)活动限制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在同一直辖市、设区的市内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确有正当理由(如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工作往返、处理重要家庭事务或者参加重要公务、商务活动等)需要离开的,应当向监察机关书面申请,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经批准后才可离开

离开期间还应遵守如下要求: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案接受调查;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不得从事妨碍调查的活动;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2)信息报备

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发生变动需24小时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3)到案义务

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4)禁止妨碍调查

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串供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5)违规后果

违反上述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如企图逃跑、自杀,毁证、串供,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未报备信息导致无法通知到案,严重影响调查工作等,可依法转为留置措施

03

实施程序与权利保障

(1)决定

新规下的责令候查:要点、程序与权利保障

采取责令候查,需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2)实施

①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需出示证件,出示《责令候查决定书》,告知权利义务并要求签名、捺指印

②24小时内通知所在单位及家属,送达《责令候查通知书》,无法通知的除外

③责令候查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自向被责令候查人员宣布之日起算

④与被责令候查人员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

⑤责令候查应当由决定采取责令候查措施的监察机关执行,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3)救济与监督

①申诉

责令候查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诉

受理机关需在1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不服可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

②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采取责令候查或者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或者变更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

责令候查的解除及与其他监察措施的衔接

(1)解除

①不需要继续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或者责令候查期满的,应当按规定报批后解除责令候查措施

②监察机关依法变更监察强制措施的,原监察强制措施自监察机关采取新的监察强制措施之时自动解除

③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措施自动解除,无需办理解除手续

(2)变更为责令候查

①依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

被管护人员、被留置人员、被禁闭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书面向监察机关申请变更为责令候查措施,监察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符合责令候查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

②不需继续留置,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为责令候查

③不需要继续禁闭,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为责令候查

④不需继续管护,应当及时解除或变更为责令候查

⑤被调查人已被采取留置措施的,可以在移送起诉前依法变更为责令候查

结语

作为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责令候查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远低于留置;同时,作为一种调查手段,其亦有助于解决未被留置的被调查人缺乏监管、影响调查取证的难题,体现了“严厉打击犯罪”与“尊重保护人权”两种价值取向的平衡。责令候查措施走入立法,标志着我国监察法治体系向精细化、人性化迈出关键一步。随着实践深入,我们也期待这一制度能继续发展完善,对法治文明建设发挥更深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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