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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三期鉴定”:不止期限的法律博弈
3、广东、福建等地法院支持达到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主张误工费,需提供劳务合同、误工证明等证据。
例如,在“赵女士误工费案”中,法院认可家庭主妇的家务劳动价值,按100元/天标准支持误工费。
律师提醒: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无收入的,按当地护工标准计算。
不过在实务中,交通事故双方常因护工市场价格不透明引发争议。例如,在某“骨折护理费案”中,被告对护工费标准提出异议,法院最终参照当地三甲医院护工费标准判决。
如有需要,读者可私下或在留言区与笔者沟通。
营养期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核心概念,其法律内涵明确为“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营养物质以加速康复的时间”。
2025年上海最新判例显示,颅脑损伤患者的营养费可支持至120元/天,且营养期可与误工期重叠计算。
因此,笔者通常会建议当事人:保存所有购买蛋白粉、营养素的票据,最好能让医生在病历中写明’需高蛋白饮食’等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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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博弈:司法鉴定机构的“潜规则”
任何县级以上的地区,本地基本上都有鉴定中心,有资格对受害者进行“三期鉴定”。

但是,不论是受害者找的,亦或是肇事者找的鉴定机构做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都可以不被承认:
笔者建议受害者最好在诉讼中选择由法院主持下通过抽签选择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双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或重新鉴定。
法律案例:
李某驾驶车辆不慎撞伤了行人王某。事故发生后,王某提出高额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索赔。
李某及其保险公司对索赔金额提出质疑,认为王某提出的期限过长、费用过高。
随后双方诉诸于法庭,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三期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王某的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均较其主张的期限有所缩短,费用也相应降低。
最终,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果进行了赔偿,既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李某的过度赔偿。
律师分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期鉴定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赔偿依据,客观上其实也有助于其合理确定赔偿范围,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期鉴定的时机选择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受害者应在伤情稳定后及时申请鉴定,以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鉴定结果不准确。
同时,也要避免过早鉴定,以免伤情未稳定而影响结果。
交通事故中的“三期鉴定”,作为量化受害者损失、明确赔偿范围的核心环节,其法律专业性、实践操作性及争议解决机制均值得深入探讨。
作为律师行业的从业者,笔者始终认为:最理想的赔偿方案=医学事实 法律依据 理性协商。
三期鉴定不仅是计算赔偿的工具,更是对伤者时间价值的认可——那些无法工作的日子、需要照料的时光、补充营养的支出,都应该得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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