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发生关系时,女人半推半就,男人会构成“强奸罪”吗?

关注
【咨询】
有网友咨询:男女双方认识不久,就发生了性关系,后被告发,但当时女方是“半推半就”成了事实。问:女方“半推半就”男方没忍住,能定为强奸罪吗?被人诬告强奸罪怎么办?
【解答】
强奸罪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如则构成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怎样才算构成强奸罪?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虐袭、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的性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司法实践中任何认定
“半推半就”是强奸罪中的一种出罪情形,这一说法来源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该《解答》认为“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可以视为“半推半就”。如果属于“半推半就”,一般不宜按强奸罪处罚。然而,这个《解答》现在已经失效,那是不是意味着认定“半推半就”没有标准了呢?非也!
半推半就的前提是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所谓“半推半就”,自然是既有“推”的表现,也有“就”的表现。到底是“推”多一点,还是“就”多一点,是司法实践中较难认定的问题。
那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半推半就是否能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一本质要件的审查,多是从被害人角度,通过被害人在三个时间节点的客观表现,推定是否违背其意志,从而认定半推半就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案发前。案发前的认识过程、认识的时间长短、双方的熟悉程度,是判断被害人对发生“性行为”认知能力的因素。如,在交友平台上互相认识,这种发生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案,在妇女答应和被告人见面时,对即将要发生的性行为是有一定的心理预期的,只是这种心理预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二、案发时。案发时选取的地点、被告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手段、被害人的受伤情况、呼救情况是判断被害人在“性行为”过程中的反抗能力的因素。案发过程中,妇女的表现最能反映主观心态。如在地点的选取上,选择酒店和选择咖啡店能明显区分看出双方的意图。再如妇女身上有无伤痕,衣物是否完好,过程中有无呼救,哪怕有一点答案是肯定的,对被告人而言都相当不利。
还有行为发生过程中,男性刚开始可能会有一些试探,比如纠缠,拉、抱、亲、摸遭拒绝(推),他可能会想再试试、再试试或许她就从(就)了。第一种情况下,男方会认为女方并不排斥跟她发生性关系,主观上并没有强奸故意。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女方的反抗行为升级,足以让一般人都意识到女方不愿意跟你发生性关系,此时男方如果继续强拉硬拽欲发生性关系便有强奸的故意。
三、案发后。案发后被害人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报警的反映时间快慢,是判断被害人真实心理因素的表现。具体来说:(1)、比如对被害人报警的判断。被害人报警不能只审查报警的内容,应该深层次研究报警的时间、背景、被害人当时的心理状态。有些报警是在被男朋友、老公捉奸的情况下产生,有些报警系被小姐妹等发现碍于面子而产生,有些报警是在谈判不成后产生,而有些报警是被侵害后自然产生,这些深层次的原因将会影响法官的判断。(2)、被害人被侵害后的其他表现。比如,如果被侵害,一般都会上医院检查一下,有没有得上性病等。还有跟身边的人是如何陈述的,这些证人跟被害人的关系如何,陈述的内容如何,也能反映被害人的真实心理。(3)、强奸案件被告人不承认的,要重点审查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得到了其他客观表现及其他证据的印证,以及被告人对一些情况的解释是否有违常理和生活经验法则。
第三,被人诬告强奸罪如何反驳?
(1)男女处于恋爱阶段,如果能证实二人正处于恋人关系的,当该男子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事后女朋友反悔的,一般不算强奸罪;
(2)发生性行为时,如果女子当时半推半就,而事后又后悔的:如果男性可以证明当时女子确实属于“半推半就”,则不属于强奸罪;但男性无法证明当时女子属于“半推半就”,而女子却有证据证明该性行为违背了自己意志,则可以按强奸罪论处。
(3)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不满14周岁,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认为是犯罪。
(4)还有其他办法,就是比如事后带个录音笔,藏好,或者打电话开录音,把该说的都说出来,让对方确认,可以问问对方究竟要怎么样才肯放过自己,如果对方提出要钱,那么你可以反过来告对方敲诈。
以上解释,您明白了吗?
男女发生关系时,女人半推半就,男人会构成“强奸罪”吗?

孙大圣理法

2025-10-16 10:42安徽
关注
AI导读
女人半推半就时,男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她是否明确拒绝——拒绝则违法,调情则合法。证据决定结局,冲动可能毁一生。
内容由AI智能生成
有用

男人和女人在发生关系的时候,如果女人有半推半就的动作,男人会因此而构成强奸罪吗?会被法院判刑坐牢吗?

有过男女交往经历或者恋爱经历的男人都知道,男人和女人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有很多女人都会有半推半就这种动作。

但这种动作具有迷惑性,有的是真,有的是假,让人傻傻分不清楚,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男人在遇到女人半推半就这种情况时,都会不顾一切,继续和女方发生关系。

那么如此一来,如果女方后期反水,向相关部门告发自己,自己会构成强奸罪吗?自己会面临牢狱之灾吗?其实构不构成强奸罪,需要看以下两种情况,看看你属于哪一种?

一、半推半就=不同意,构成强奸罪

我们先来说说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和女人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女方确实有半推半就的动作,而且她有这种动作的同时,明确表示不愿意和你发生关系,让你停止相关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是能够代表女方不同意和你发生关系的,表明她在拒绝你,如果此时你还继续强行和女方发生关系,当然就违背了女方的意志。

如此一来,女方一旦向相关部门告发你,你就会被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最终结果,就是被人民法院判刑。

说白了,你这种行为是构成强奸罪的,最终也会因此而判刑坐牢,所以男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收手,千万不能一意孤行。

二、半推半就=调情,不构成强奸罪

下面我们再来说一说第二种情况,如果你和女生发生关系的时候,女生确实也有半推半就的动作,但此时她的半推半就只是调情,只是想引起你的兴趣,激发你的潜能。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还继续和她发生关系,当然是遵从了她的意愿,如此一来,你发生关系的行为,就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既然没有违背女方的意志,当然也就不会构成强奸罪。

就算女方后期反水,向有关部门告发你,只要你能证明,当时她并未明确拒绝你,你还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当然也不会被法院判刑坐牢。但关键问题是,你要能把握好证据,毕竟口说无凭。

综合以上观点,男女发生关系时,女人半推半就,男人到底会不会构成强奸罪?其实主要存在文章中所说的两种情况。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强奸罪#
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是如何进行司法认定的?
政务:周口中院 2021-09-23 16:23

强奸罪中“违背妇女意志”司法认定疑难问题解析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 李振林

近期,“吴某凡涉嫌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事件的曝光引发了社会轩然大波,也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对吴某凡是否因“违背妇女意志”而构成强奸罪问题的热议。本文拟对“违背妇女意志”认定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解析,以期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

“骗奸”并非刑法规范意义上的概念,“骗奸”也并非一概构成强奸罪,只有“违背妇女意志”的“骗奸”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那么,如何认定“骗奸”行为中的“违背妇女意志”?例如,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和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事后并没有帮找工作,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还如,男方冒充丈夫或医生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又能否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这些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关键是看行为人所提供的理由或所使用的方法是否使得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误解并因此而不知反抗。对于男方以可为女方提供工作机会为由的情况,由于女方系因出于获得工作机会的目的而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事后感觉被骗,但在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其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因此,并不存在不知反抗的问题,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类似的情形比如男方冒充导演以让女方出演重要角色为由与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并不是对方是导演,妇女就有义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中尽管存在欺骗的因素,但这种“骗”仅仅是为了满足妇女的虚荣心要求,妇女也仅是对发生性关系对象的职业产生错误认识,对行为性质并没有发生误解,故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又比如,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在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基于互相利用之动机与行为人发生性行为。在此情形下,结合其利用之动机,即使存在女方被欺骗的情况,由于女方对行为性质并无产生误解,因而不能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奸”的行为以强奸罪认定的,主要有行为人假冒丈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及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利用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等情形。这些情形之所以以强奸罪认定,主要就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得被害人妇女对行为性质产生了误解(在假冒丈夫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认为是在与丈夫发生性关系,误以为是一种合法的性关系;在以治病的名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治疗方法;在利用迷信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害妇女误以为发生性关系是一种仙神要求的合理行为等),以致不知反抗。

二、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在一般的强奸案中,由于行为人系普通公民,因此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往往考虑双方的关系、性关系发生的具体情状,以及事发后女方的态度等因素。但当行为人系受公众关注度高的公众人物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时,还应重点审查女方是否主要基于名利诱惑等因素进而与其发生性关系,防止将那些实际上并不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以强奸罪认定。因此,对于这类强奸案件,司法机关对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应当更为谨慎。

强奸罪中的“胁迫”,是指在现在或将来对妇女造成某种不利或损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其不敢反抗,从而达到奸淫的目的。因此,“胁迫”的实质是迫使被害人在其既有利益与性自由之间作出取舍,其后果是对被害人的既有利益造成了侵害,使被害人的现状更加糟糕。男方利用其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表示如不发生关系就不为女方提供帮助的行为,只是让女方在流量、资本、学术资源等当前不具备的利益的获取与否之间作出选择,并没有对女方的既有利益造成损害。如果女方不获取上述利益,其现状也并不会比当前更为糟糕。于女方而言,获取这些利益仅仅属于“锦上添花”而非“趁火打劫”。因此,以利益“胁迫”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情形并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不能认定为强奸罪的“胁迫”。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在某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比如在娱乐圈有流量和资本、在学术界拥有在学术领域发表期刊文章的权力)的男方,以如不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为女方提供帮助相“威胁”的情形,不属于强奸罪的“胁迫”,即使因此发生了性关系也不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三、女方因主动饮酒或吸毒而失去意识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男方为达奸淫目的而灌酒、劝酒或引诱、强迫女方吸毒进而在女方失去意识后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或者男方利用女方因饮酒或吸毒而失去意识后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没有什么疑义。但对于女方主动邀约男方饮酒或吸毒,女方对饮酒或者吸毒都是明知的,在失去意识后与男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即使女方主动邀约行为人,明知饮酒或者吸毒,也并不代表其存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的心理预期,具体还需要结合双方的关系亲疏、见面的地点、女方的事后反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如果二人此前聊天较为暧昧,或者女方在邀约男方前曾表露过希望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且邀约的地点是住所、酒店等非开放性场所,此时应肯定女方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存在一定的心理预期,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小;而如果此前未曾表露过愿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且邀约的地点是酒吧或咖啡厅等开放性场所,此时应认为女方对即将发生的性行为存在心理预期的可能性较小,违背其意志的可能性较大。

四、在男方“误认为”女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能否排除“违背妇女意志”

对于男方误认为女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发生了性关系,包括男女双方在关系暧昧或行为暧昧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半推半就情形下发生性关系,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判定。例如,男女双方事先有暧昧聊天、亲密互动,或者女方平日私生活较为开放随便,甚至女方主动邀请男方和自己一起进入私密空间独处,又或者女方在提出利益请求并接受了男方提供的利益的情形下与男方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可以认定男方“误认为”女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进而排除“违背妇女意志”?

笔者认为,若行为人“真诚而合理”地误认为对方有意愿发生性关系,即主观上真实地相信被害人已经同意,且在客观上具备合理性时,则可以减轻其犯罪责任乃至排除其主观故意。对于“真诚而合理”的判断应注重事中的证据,不能仅凭事前有暧昧聊天、亲密互动,或事前接受男方提供的利益而片面地加以认定,更不能因为女方平日私生活较为开放而直接加以推定。

“真诚而合理”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的错误认识基于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含义不明的行为所产生;其二,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实施了含义不明的行为。具体而言,若男方提出性主张,女方仅进行语言上的拒绝,后男方继续纠缠但未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且女方完全有条件进行呼救而不呼救,也未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反抗,则可认定行为人“真诚而合理”地误认为对方有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若女方处于意识不清醒或无意识状态,或者作出强烈反抗等,这足以使一般人认识到其并未同意,行为人的认识错误也就并非“真诚而合理”了。

对于半推半就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失效,以下简称《解答》)曾指出,“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虽然《解答》业已失效,但仍可作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半推半就情况下“违背妇女意志”的参考标准。笔者认为,对于半推半就的情形,出于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只有在能够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链条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具体而言,应首先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以及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的程度,避免将“推”的过程中存在的拉扯行为直接认定为“暴力、胁迫”;其次考察案发时妇女的认知能力,包括妇女的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神智情况,案发前与行为人的认识过程、认识时间长短、双方关系或熟悉程度等;再次考察案发时妇女的反抗能力,包括考察妇女自身对所处环境的认知和可能遭遇更大伤害的风险预估心理,以及妇女自身身体情况等;又次考察妇女未作明确意思表示的客观原因,包括考察案发当时的环境,双方是否系熟人关系,妇女的身体状况,以及行为人的人数等;最后考察妇女事后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反应及态度,包括考察案发后女方有无报警,通过何人报警,以及报警的时间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关键要看妇女对于发生性行为是否同意,至于妇女表示同意是发生在性交之前还是性交过程中,均不影响同意的成立。“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暴力、胁迫等足以压制妇女反抗的手段;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妇女意识不清醒或无意识的状态发生性关系;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进行了反抗,如呼救、求情、指责等;妇女在事发后对行为人所实施行为的反应及态度等。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院长 李振林 | 编辑:段茜茜 唐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