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麻、精一药品无偿回收管理,防止麻、精一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保证麻、精一药品安全、合理使用。

二、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麻、精一药品无偿回收及销毁相关部门。

三、职责

1.药房专管药师:回收患者交回的麻、精一药品,定期上交药库。

2.药库专管药师:汇总药房上交的麻、精一药品,定期填写销毁申请。

3.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销毁申请,上报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

4.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销毁申请、监督销毁过程。

四、流程图

五、细则

1.办理无偿回收麻、精一药品手续

药房应当无偿回收患者不再使用的麻、精一药品,回收的药品退回药库,严禁再次销售使用

1.1 长期用药患者办理专用病历归档手续时,如有未使用的麻、精一药品,应当将药品无偿交回药房,药房为其出具无偿退回凭据(见附件111),凭据一式两份,一份交于患者(注销专用病历用),一份药房留存

1.2 专管药师和药房负责人双人清点回收的麻、精一药品,填写麻、精一药品回收登记表(见附件112),双人签字。

2.保管、汇总、上交药库

麻醉、精一药品无偿回收标准操作规程 | 重要参考

2.1 根据麻、精一药品回收登记表,药房专管药师定期(每月或每季度)进行汇总,填写麻、精一药品回收汇总登记表(见附件113),经药房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连同药品一同交到药库。与药库专管药师核对药品数量、剂型、规格、批号,双方签字确认。

2.2 存放与标识回收的麻、精一药品应当单独存放,并做警示标识,不得与正常销售药品混放

3.保管无偿回收留档记录

药房和药库专管药师应当妥善保管无偿回收留档记录,备查。

4.提交销毁申请

药库专管药师应定期清点回收的麻、精一药品,存量积累到一定数量后应尽快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填写销毁申请表(见附件114),回收药品保存年限不得超过1年。 

5.上报

销毁申请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章)后,上报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医疗机构留档。

6.销毁

根据申请表预约的销毁日期,在医疗机构保卫部门人员和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员监督下,药库专管药师和药房负责人两人进行当场销毁,销毁可采用注射剂砸碎、贴剂剪碎、口服制剂逐粒取出后砸碎、浸泡毁形等方式。填写销毁登记表(见附件115),记录销毁过程并双人签字。

7.存档并保管销毁记录

专管药师应当将销毁记录一式二份加盖公章,一份上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一份医疗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

11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回收凭据

11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表

11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登记专用账册(药库专用)

114.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申请表

115.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登记表


参考文献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河北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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