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辉,浙江丽水人,首都师范大学中国诗歌研究中心、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先秦两汉文学,曾在《文学评论》《文艺研究》《文学遗产》《文史》《音乐研究》等刊物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专著《〈诗经〉歌唱研究》及古籍整理严粲《诗缉》、牛运震《诗志》等,承担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北京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课题。

内容摘要

篇次是《诗经》最基础的文本秩序,寄寓着《诗经》编订者、传授者对诗篇创作背景、乐用功能、意义关联等的理解。在《诗序》《毛传》《郑笺》《诗谱》《正义》的系统阐发下,《毛诗》篇次义例及其在经义阐释中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掘。《毛诗》篇次义例主要有“据事之先后为次”“据作之先后为次”“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以类相聚”。它们有主有次、互为补充,影响了《毛诗》的经义阐释,如据篇次以断定诗篇的时代、阐释诗篇之间呼应报答的意义关系、界定诗篇的美刺性质等。这些阐释多建立在《毛诗》既有篇次之上,意在维护和建构《毛诗》经文与经义的有序、权威。早期《诗经》各传本的篇次差异,提醒我们应审慎看待《毛诗》篇次的义例总结及相关经义阐释。

论文目录

一、《毛诗》的篇次义例

(一)据事之先后为次

(二)据作之先后为次

(三)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

(四)以类相聚

二、基于篇次义例的《毛诗》经义阐释

(一)据篇次以断定诗篇的时代

(二)据篇次以阐释诗篇之间呼应报答的意义关系

(三)据篇次以界定诗篇的美刺性质

结语


关键词

《毛诗》;篇次;篇次义例;经义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诗经》的早期经典化研究”(23BZW036)。

文章来源

《文艺研究》2025年第9期

早期文献的文本秩序,与书写材质、书写方式、文本体裁、编纂体例等客观因素相关。而在阐释学的视域中,文本秩序与思想学说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阐释价值。这一点在“六艺”经籍中体现得尤其突出,如《易》《礼》《春秋》经传都有其书法与编纂义例。《诗经》也不例外【1】,其从大到小各个层级的文本秩序,如《诗经》三百篇的体量、《风》《雅》《颂》的类目、十五《国风》的次第、《雅》《颂》的分卷与卷次、卷内各诗的篇次、篇内的分章与章次,都有一定的义例。阐明这些文本秩序的义例,成为汉代以下《诗经》研究的重要议题。

在《诗经》诸多文本秩序中,篇次尤其具有阐释价值。《诗经》以篇为基本单位,篇次因此成为《诗经》最基础的文本秩序。如果说《诗经》的分卷、卷次更多受到简帛物质载体的影响,那么,篇次则更多基于诗篇之间的意义关联,体现出《诗经》编定者、传授者的义例考量和经义寄托。因此,自礼乐歌唱时代开始,《诗经》的乐用、传授、阐释就十分注重篇次秩序。虽然战国秦汉《诗经》各传本如安大简《诗经》、阜阳汉简《诗经》、海昏侯《诗经》、熹平石经《鲁诗》的篇次多有差异【2】,但各家《诗》学都有意梳理、阐明、塑造自家合理有序的篇次秩序,同时又以此篇次义例阐释具体的诗义。这一点在《毛诗》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经过《诗序》《毛传》《郑笺》《诗谱》《毛诗正义》的系统构建和阐发,篇次秩序已成为《毛诗》经文与经义权威性的重要体现。学界对此已多有关注,如韩宏韬、赵棚鸽讨论孔颖达的《毛诗》篇次观,赵茂林、虞万里分析《毛诗》与《鲁诗》的篇次异次及其原因,徐建委则考察了《毛诗》学内部从《诗序》到《毛传》《诗谱》的篇次变迁,分析了《毛诗》编次逻辑及相关经义阐释的历时变化【3】。相关研究多关注到《诗经》篇次的异次现象,揭示了早期《诗经》篇次的复杂性,深化了对篇次秩序在《诗经》经文与经义权威建构中重要性的认识。不过,聚焦于《毛诗》学内部,《毛诗》篇次具有怎样的义例体系和层次、《毛诗》学家如何利用篇次义例进行经义阐释、应该如何评价相关义例的总结和阐释运用等,仍有进一步阐发的空间。下文尝试论之。

《毛诗》部分继承了礼乐时代《诗经》的旧有篇次,如“《关雎》之三”“《鹿鸣》之三”“《文王》之三”的篇次,就承袭自典礼乐用时三诗连用的乐次,这部分代表了《诗经》最为稳定、最有渊源的篇次面貌。而自战国以下,《诗经》传本歧出,又经秦火,篇次多为倒乱。对此,《毛诗》按自家的经义体系调整了部分篇次,如“六笙诗”的篇次经过毛公改动,就有别于《仪礼》所载诸诗的实际乐次,也不同于《六月序》中提到的诸诗次第。不过更多情况下,《毛诗》学家仍是在尊重既有篇次的基础上,揭陈统绪,发明义例,以更好地维护和塑造自家《诗经》的有序、权威。这一工作发端于《诗序》;毛公作《故训传》,将《诗序》析于各篇之端时又有所经营;郑玄《诗谱》则有意将篇次与诗之作时、美刺等进行系统化关联;孔颖达更是综合《毛诗》学的前代阐释,注意到既有篇次的复杂性,总结出多条常例、特例、变例等,使得《毛诗》篇次义例更加周致、完备。下面根据篇次义例的主次顺序,一一论之。

(一)据事之先后为次

据《诗序》所示,《诗经》篇次的第一原则,是按周王、诸侯的世次排序。如《小雅》自《鹿鸣》至《鱼丽》为文王、武王时诗,《南有嘉鱼》至《菁菁者莪》为周公、成王时诗,《六月》至《无羊》为宣王时诗,《节南山》以下为幽王时诗。《大雅》亦据事之先后为次,其篇次分别与文王、武王、周公及成王、厉王、宣王、幽王的世次相对应。《国风》也不例外,如卫国的诗大体依照卫顷公、武公、庄公、桓公、州吁、宣公、惠公、戴公、文公排次。至于同一国君有多首诗者,也遵循这一义例,孔疏曰:“诸变诗一君有数篇者,大率以事之先后为次,故卫宣公先烝于夷姜,后纳伋妻,《邶》诗先《匏有苦叶》,后次《新台》,是以事先后为次也。举此而言,则其余皆以事次也。”《小雅》也不例外,如宣王时诗,“小雅自《六月》至《鸿雁》及《斯干》《无羊》七篇,皆宣王德盛时作,其事多在初年”,“自《庭燎》尽《我行其野》,是王德衰乃作,多在三十九年之后”,也符合“据事之先后为次”的义例。

《毛诗》也存在与这一篇次体例不相符的情况。如《鄘风·载驰》为许穆夫人思归之诗,事在卫戴公之时,但编在卫文公诸诗之后,孔疏认为:“在文公下者,后人不能尽得其次第,烂于下耳。”又如,《卫风·芄兰》为“刺惠公”之诗,其下《河广》为卫文公时诗,二诗篇次与事之先后相符,但再其下《伯兮》言“为王前驱”,郑玄认为事在《春秋》鲁桓公五年,当卫宣公之时,其下《有狐》,以“从上明之”的原则,亦为宣公诗。可见《伯兮》《有狐》篇次有违“据事之先后为次”的义例,孔疏认为二诗“俱烂于此,本在《芄兰》之上”,并指出“换烂在作《序》之后”。再如,《郑风·清人》,《左传·闵公二年》载:“郑人恶高克,使帅师次于河上,久而弗召。师溃而归,高克奔陈。郑人为之赋《清人》。”【4】事在郑文公时,今处于郑庄公诸诗之间,孔疏:“文公,厉公之子,《清人》当处卷末,由烂脱失次,厕于庄公诗内。”又,《王风·兔爰》与《葛藟》前后相次,《诗序》曰:“《兔爰》,闵周也。桓王失信,诸侯背叛,构怨连祸,王师伤败,君子不乐其生焉。”“《葛藟》,王族刺平王也。周室道衰,弃其九族焉。”若依“据事之先后为次”的篇次义例,《葛藟》当在《兔爰》之前,孔疏认为:“简札换处,失其次耳。”再如,《豳风·东山》为周公东征三年还,劳归士之诗,而《破斧》为周公东征时之诗,《伐柯》《九罭》为周公受流言居东,成王未迎归时之诗,故孔疏认为:“《伐柯》《九罭》与《鸱鸮》同年,《东山》之作在《破斧》之后,当于《鸱鸮》之下次《伐柯》《九罭》《破斧》《东山》,然后终以《狼跋》。今皆颠倒不次者,张融以为简札误编。”

宋巾箱本《毛诗诂训传》书影

由上可见,孔颖达在认同《诗序》所载诗本事时代的基础上,将“据事之先后为次”视为《毛诗》篇次的第一义例,而当某些诗篇篇次与《诗序》所述诗之时代先后不相符时,孔颖达因为崇信《诗序》为子夏所作,且考虑到战国以来《诗经》篇什多有变动、散乱的事实,他更倾向于认为是今传《毛诗》篇次存在倒乱失次,且倒乱失次发生在作《诗序》之后。

(二)据作之先后为次

不过,对于此类不符合“据事之先后为次”的篇次情况,《毛诗》学家并不能都直揭其失次,那样有损自家所传《诗经》经文的有序、权威,他们采取的策略是尽可能弥合之,将本事之时与作诗之时区分开来。如郑玄言:“某篇某作者,准其时之事而言,其作未必即此君之世作也。何则?文王之诗有在成王时作者,是不必其时即作也。”孔颖达也认为:“有事先而后作,有事后而先作者,不可以事定其作之时也。”因此,《毛诗》学家在不能“据事之先后为次”时,又构拟出一条“据作之先后为次”的义例。

那么,如何判断“事先而后作”呢?或者说,如何解释“后作”这种情况呢?对此,《毛诗》学家发明了“思而作是诗”“追而刺之”等说法以解之。以《秦风·渭阳》为例,诗之本事是秦康公为太子时,送其舅重耳于渭之阳。其事在秦穆公时,若“据事之先后为次”,其篇次当在《黄鸟》之前,今介于康公诸诗之间,故《诗序》只能解释成“及其即位,思而作是诗也”。经此调停,参照“据作之先后为次”的义例,《渭阳》也就不算失次了。但实际上,诗中所述事件与情感都是送别当下发生的,诗中并没有透出事后追作的意思。可见,《诗序》为了牵合既有篇次,在诗义阐发上作了调适,而不是尊重诗本义,怀疑既有篇次的倒乱。

同样,《毛诗》学家也用“事先而后作”来解释《豳风·东山》《破斧》《伐柯》《九罭》的篇次,提出了“追刺”说。《伐柯》《九罭》,《诗序》均言“周大夫刺朝廷之不知也”,王肃说:“或曰:’《东山》既归之诗,而朝廷不知,犹在下,何?’曰:’同时之作。《破斧》恶四国,而其辞曰:“周公东征,四国是皇。”犹追而刺之,所以极美周公。’”言下之意,《破斧》《伐柯》《九罭》都是周公西归之后的追刺之作。孔疏云:

三年而归,大夫美之,而作《东山》也。大夫既美周公来归,喜见天下平定,又追恶四国之破毁礼义,追刺成王之不迎周公,而作《破斧》《伐柯》《九罭》也。

因此,以“据作之先后为次”的义例衡之,《破斧》诸诗次于《东山》之下,亦符合伦次。可见,与怀疑《破斧》诸诗“颠倒不次”“简札误编”相比,王肃此说更好地维护了《毛诗》既有篇次的有序性。由此也可看出,《毛诗》学家提出“据作之先后为次”这一义例的意图所在。

(三)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

以上两种义例,基本符合文献编订中时序(事时、作时)与篇序相一致的常见体例,但若一些诗的本事、作时不可确考,“据事之先后为次”“据作之先后为次”就都不尽适用了,因此,《毛诗》学家转而从诗义的轻重、远近、内外等层次关系上探寻篇次义例。这一点在“正诗”篇次上体现得较为突出。

先论《周颂》。《诗谱》曰:“《周颂》者,周室成功致太平德洽之诗,其作在周公摄政、成王即位之初。”孔颖达对《周颂》诸诗所颂时事作了细致的疏解,今列表如下。

表1 《周颂》诸诗所颂时事表

以上是《周颂》三十一篇依据事之先后的大体排序,今传《毛诗·周颂》篇次与之迥异,显然不是“据事之先后为次”。同样,这些诗篇的作时也难以具论,孔疏曰:

所检止知其事之早晚,而作者当时不必皆为。有事先而后作,有事后而先作者,不可以事定其作之时也……《武》,武王之事,不为颂首,不以事之先后为次矣。《雍》作于制礼之前,而在《烈文》《清庙》之后,又不以作之先后为次矣。

可见,《周颂》诸诗并不是据事之先后或作之先后为次,《毛诗》学家只能另寻篇次义例。对此,孔颖达认为:“大率《周颂》之次,虽其中有曲而变,要以盛者为先。”具体而言,《周颂》以《清庙》为首,原因在于:“《礼记》每云’升歌《清庙》’,然则祭宗庙之盛,歌文王之德,莫重于《清庙》,故为《周颂》之首。文王受命,为王者之端,武王即因其业,且俱为圣人,令父先于子,故颂以文王为首。其事盛者在先,所以先《清庙》也。”《清庙》之后,次以《维天之命》,其中缘由,孔疏说:“次以《维天之命》者,言文王德与天同,溢于后世,周公收其道以制法,告其庙以太平,盛之次也。”之后,孔颖达惯以“故次某诗”的表述敷衍《周颂》篇次的诗义逻辑,最后总结说:

观其大归,《清庙之什》陈文、武盛德,郊宗、柴望配礼之大者。《臣工之什》言助祭、祈报、合乐、朝见,事劣于《清庙》。《闵予之什》伤家道之未成,创往时之祸难,又陈绎告之末祭,类祃之小礼,比《臣工》又差劣焉。

如此,《周颂》三十一篇呈现出事类、德义由盛至轻的篇次秩序。但所谓事义轻重的渐变之次,逻辑也有未洽之处。如《般》与《时迈》同为巡狩之诗歌,但《般》远次于《时迈》之后,孔颖达只能解释道:“《般》非告祭之文,无明昭震叠之威,故同时而不次也。”又,《武》在周代乐舞中地位至高,但却殿于“臣工之什”之末,孔颖达解释道:“《武》,武王之大事,周之最盛者也,但周推文德,以先文王,则武王为子道,故《武》诗不在《周颂》之初。”诸如此类,孔颖达虽尽可能弥合,但也自知“可以粗论,难以精悉”。可见,“据义之轻重、远近、内外为次”这一篇次义例在《周颂》中的局限性。

“据义之轻重、远近、内外为次”,还见于二《雅》“正诗”篇次的阐发中。《小雅·鹿鸣》《四牡》《皇皇者华》三篇,孔颖达认为均在文王未称王时;《采薇》《出车》《杕杜》三篇,是文王以纣王之命命将率,遣戍役,亦在未称王时;而《伐木》《天保》次于其间,孔颖达言:“《伐木》云’陈馈八簋’,为天子制;《天保》云’禴祠烝尝,于公先王’,追王改祭之礼,定是称王之后。”可知《伐木》《天保》作于文王称王之后,今居于两组未称王时诗之间,有失伦次。对此,《毛诗》学家另寻义例,从诗义的文武、内外层次关系上做出解释,孔疏曰:

《鹿鸣》至《天保》六篇,言燕劳群臣朋友,是文事也。《采薇》三篇,言命将出征,皆是武事,故《鱼丽序》曰:“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

不止于此,同为“文事”的《鹿鸣》六诗,其篇次先后也与诗义轻重有关:《四牡》为“劳使臣之来”之诗,《皇皇者华》为“君遣使臣”之诗,二诗篇次与先遣后劳的事序不相吻合,孔颖达解释道:“此所以先劳后遣者,人之劳役,苦于上所不知,则己劳而怨;有劳而见知,则虽劳而不怨,其事重,故先之也。”认为二诗篇次体现了“以轻重为先后”的义例。又,《常棣》《伐木》居于《鹿鸣》三诗之后,孔疏曰:“为国之政,固当先国事,后族人,故使燕群臣在先也。”至于《天保》居于《鹿鸣》至《伐木》五诗之后,则是为了彰显“下报上”之义(详见下文)。经此转圜,《小雅》文王诸诗篇次变得井然有序,寄寓了编《诗》者深厚的经义思想。

马和之《诗经图·鹿鸣》(局部)
故宫博物院藏

对于《大雅》篇次,孔颖达也以这一义例来解释,曰:“大雅以盛为主,故其篇先隆盛。”《文王》至《卷阿》诸诗的德义关系,孔疏多以“故次某诗”“故在某诗之下”云云囫囵论过。同样,《二南》也是基于诗义的远近关系而排次的,反映了文王、后妃德化由近及远的轨迹,《周南召南谱》孔疏曰:

二风大意,皆自近及远,《周南·关雎》至《螽斯》皆后妃身事,《桃夭》《兔罝》《芣苢》后妃化之所及,《汉广》《汝坟》变言文王之化,见其化之又远也。《召南·鹊巢》《采蘩》夫人身事,《草虫》《采蘋》朝廷之妻,《甘棠》《行露》朝廷之臣,大夫之妻与夫人同为阴类,故先于召伯,皆是夫人化之所及也。《羔羊》以下,言召南之国,江、沱之间,亦言文王之政,是又化之差远也。篇之大率,自以远近为差。

可以看出,相比于前两条篇次义例,“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这一义例寄寓着更多太师、孔子等编《诗》者对《诗经》政教伦理秩序的理解。不过,如上文所示,相关诗篇之间的经义逻辑未必那么严密,孔颖达的阐释多有疏略,难免有泥于既有篇次强行论证、刻意求深之失。跳出《毛诗》学的畛域,结合早期《诗经》的篇次异次来看,《毛诗》篇次不代表乐用时代篇次的原貌【5】,也不代表汉代诸家《诗经》篇次的普遍情形。因此,《毛诗》学家从诗义的轻重、远近层面解释篇次秩序,阐发圣人“论《诗》”之义,只是一家之言,具有显著的建构意味,其意图在于维护、推崇《毛诗》经文的有序与义理的精微。

(四)以类相聚

另有一些诗,难以细论篇次先后的依据,只因主题相同或相近,在篇次上呈现出“以类相聚”的特征。这一点在《周颂》中体现得较为突出,孔疏:“《周颂》皆太平之歌,所论多告神之事,篇多而事相类,所次意不似风、雅。”具体而言,“社稷以祈报比篇”,指《载芟》《良耜》比并而次;“嗣王缘事义相类”,指《闵予小子》《访落》《敬之》《小毖》相类而丛聚;“郊宗由大礼类聚”,指“清庙之什”中《清庙》《维天之命》《维清》《烈文》《天作》《昊天有成命》《我将》《时迈》《执竞》《思文》等诗相次;“绎祃为末祭群分”,指《丝衣》《桓》比邻而次。再如《小雅》中,《六月》《采芑》《车攻》《吉日》“以田猎征伐之类,故使次焉”,“小雅《节南山》以下,至《何草不黄》,其次篇之义,盖以类相聚,故《楚茨》《信南山》《甫田》《大田》皆陈古以刺今”。孔疏又指出,《大雅·公刘》《泂酌》《卷阿》均为召康公戒成王之诗,故三诗相次。较之“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的义例,“以类相聚”从大处着眼,不致力于勾勒诗篇之间的诗义层次关系,这对于《毛诗》学家的阐释本心来说是一种退让,但也因此避免了一些“执果索因”式的强行解释。

以上四条《毛诗》篇次义例,有主有次、互为补充。其中,“据事之先后为次”是第一原理,在《毛诗》篇次中体现得最为广泛,与《毛诗》学通过诗篇考知王道盛衰、政教兴废之迹的阐释旨趣最相吻合。对于《毛诗》篇次与这一义例不相符的情况,《毛诗》学家虽有时会指出其失次,但也深知不能仅执这一义例来判其正变是非,因此又揭出后三条义例以自洽。其中,“据作之先后为次”,是对“据事之先后为次”的补充,或者说是其弥补、挽救,即在“据事之先后为次”不适用但又得维护《毛诗》篇次有序性的情况下,以“事先作后”说来调和事时与篇序的错位。但实际上,“思而作是诗”“追而刺之”说在文本内部并无明证,这也见出这一义例的建构意味。当篇次与事时、作时都不相合或难以具论时,《毛诗》学家只能从诗义层次关系上探寻诸诗的排次依据,遂又提出“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的义例。如果说篇次与事时、作时相关联,尚有一定的客观性,那么,诗义轻重、内外、远近层次关系的阐释则较为主观,《孔疏》“故次某诗”“故在某诗之下”云云就多有疏略。相比之下,“以类相聚”以最通融的方式对《毛诗》篇次秩序作了阐明,也算最低程度维护了《毛诗》的有序和权威。

如上所述,《毛诗》学家所揭篇次义例,有符合礼乐时代以来《诗经》篇次旧貌的一面,也有泥于既有篇次而强为之解的一面,而从经学自身的学术品性来看,后者亦是经师塑造完美《诗经》传本、阐发编诗者尤其是圣人孔子“正乐”“论《诗》”之义不可或缺的阐释任务。因此,篇次义例也反过来成为《毛诗》经义阐释的关键切入点,具有重要的阐释学意义。

(一)据篇次以断定诗篇的时代

基于对“据事之先后为次”“据作之先后为次”义例的信从,《毛诗》学家常借助诗篇的上下篇次,对未透露本事背景的诗篇进行断代。如孔疏所论:“《雄雉》《匏有苦叶》,序言宣公,举其始,《新台》《二子乘舟》复言宣公,详其终,则《谷风》《式微》《旄丘》《简兮》《泉水》《北门》《北风》《静女》在其间,皆宣公诗也。”又如:“《诗·鸡鸣序》云:’刺哀公荒淫怠慢。’《还序》云:’刺哀公好田猎。’则皆哀公诗也。《著》《东方之日》《东方未明》三篇皆云刺,而不举号谥,则举上明下,亦为哀公诗矣。” “《防有鹊巢》云宣公,《月出》亦从上明之,亦为宣公诗也。”“在其间”“举上明下”“从上明之”云云,说明孔颖达对《诗序》书法中所寓含的篇次义例的信赖,据此对前后诗篇进行断代,不仅维护了《毛诗》时序与篇序的有序一致,也使得一些诗在历史脉络和事件图景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同时,《诗序》也依据既有篇次来论说诗的本事、作时。如《邶风·燕燕》是卫桓公为州吁所杀,其母戴妫大归,卫庄姜送之之诗,为州吁时诗。《燕燕》之后,次以《日月》《终风》,《诗序》:“《日月》,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难,伤己不见答于先君,以至困穷之诗也。”“《终风》,卫庄姜伤己也。遭州吁之暴,见侮慢而不能正也。”“前序”未明言时代,“后序”则将二诗定在州吁时【6】。但令人费解的是,庄姜何以要待庄公死后、桓公又在位十六年,今遭州吁之难后,才突然伤己不见答于庄公,当下与过往情事之间很难触生作诗的动机,且诗中之意都是对庄公而发,与州吁并无关涉。如朱熹《诗序辨说》所言:“盖诗言’宁不我顾’,犹有望之之意,又言’德音无良’,亦非宜所施于前人者,明是庄公在时所作。其篇次亦当在《燕燕》之前也。”【7】同样,《终风》“莫往莫来,悠悠我思”“寤言不寐,愿言不嚏”等,传、笺、疏都解作州吁对庄姜,十分不伦,朱熹《诗序辨说》曰:“详味此诗,有夫妇之情,无母子之意,若果庄姜之诗,则亦当在庄公之世,而列于《燕燕》之前,《序》说误矣。”【8】胡承珙亦曰:

此诗(《日月》——引者注,下文同)及《绿衣》《终风》,《序》首句皆止云“卫庄姜伤己也”。《诗》经秦火后,倒乱失次,经师因前《燕燕》是庄公殁后之诗,故于此增入“不见答于先君”之语,后儒遂有以“乃如之人”为指州吁者。案,《毛传》于“逝不相好”云“不及我以相好”,于“宁不我报”云“尽妇道而不得报”,则断非庄公殁后追述既往之辞。【9】

朱、胡所辨是也。从中可知,《诗序》——具体讲是“后序”,其误很大一部分当源于《终风》《日月》次于州吁时诗《燕燕》之后,遂将二诗往“州吁之难”上去索解,但这一本事背景不仅与诗文义旨相违,也与“前序”之说不合。《绿衣》《日月》《终风》三诗,《诗序》“前序”均言:“卫庄姜伤己也。”据王承略研究,这或许表明在《诗序》析于各篇篇端之前,其行文可能是:“《绿衣》《日月》《终风》,卫庄姜伤己也。”【10】三诗本事、时代相同。这说明在《诗序》“前序”时代,《日月》《终风》当次于《绿衣》之后、《燕燕》之前,今本《毛诗》二诗篇次倒乱。《诗序》“后序”对二诗的断代,以及《毛传》《郑笺》对诗文的故训解说,显然都受到这一倒乱后之篇次的影响。

明刻本《毛诗诂训传》书影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同样,上文提到的《渭阳》,是秦康公为太子时送其舅重耳于渭阳而生思母之情,但因其次于“刺康公”的《晨风》之后,故据“从上明之”的原则,也被定为康公时诗,遂成了追思之作。但送舅之事、思母之情都发生于秦穆公二十四年,康公即位后,至少隔了十六年,且此时晋文公也已去世,何以事过如此之久,父母、舅氏俱逝,忽又追念而作诗?真实的情况应该是,《渭阳》的篇次影响了《诗序》对其作时的判断,虽然《诗序》所述诗之本事不误,念母之情亦或不误【11】,但因《渭阳》既有篇次与“据事之先后为次”不合——若依此义例当列于《黄鸟》之前【12】,故只能将其解释成事后追作,使其符合“据作之先后为次”的义例,从而维护《毛诗》篇次的有序性。

《小雅》“六笙诗”与《鱼丽》《南有嘉鱼》《南山有台》的断代,也因篇次问题而颇为割裂。《鱼丽》“后序”曰:“文、武以《天保》以上治内,《采薇》以下治外,始于忧勤,终于逸乐,故美万物盛多,可以告于神明矣。”《诗谱》亦曰:“小雅自《鹿鸣》至于《鱼丽》,先其文所以治内,后其武所以治外。”可见,《鱼丽》与其前《鹿鸣》等诗都被定为文王、武王时诗。附在《鱼丽》后的三笙诗《南陔》《白华》《华黍》也因此被定为文王、武王之诗。《诗谱》又曰:“小雅《南有嘉鱼》下及《菁菁者莪》,周公、成王之时诗也。”是《南有嘉鱼》《南山有台》为周公、成王时诗,附在《南山有台》后的三笙诗《由庚》《崇丘》《由仪》也一并被定为周公、成王时诗。但事实上,《鱼丽》与《由庚》《南有嘉鱼》《崇丘》《南山有台》《由仪》相间而歌奏,按照“间歌”的实际乐次,六诗应该相次,作为整体也应该属于同时之作。但毛公“以见在为数”,将《鱼丽》殿于“鹿鸣之什”末,这不仅割裂了《鱼丽》与其他“间歌”五诗的整体性,也直接影响了《诗序》“后序”、《诗谱》以“从上明之”的原则,将《鱼丽》定为文王、武王时诗。对此,朱熹有精准的分析:

然则此六者,盖一时之诗,而皆为燕飨宾客上下通用之乐。毛公分《鱼丽》以足前什,而说者不察,遂分《鱼丽》以上为文武诗,《嘉鱼》以下为成王诗,其失甚矣。【13】

其说是也。简而言之,《鱼丽》及《南陔》《白华》《华黍》三笙诗的断代,明显是受到改易后的《毛诗》篇次的牵连。

诸如此类,以篇次断定诗本事和创作时代的例子,尚有很多,不必枚举。总结而言,这一阐释路径的基点是对《诗经》篇次有序性的信赖,认为这一篇次秩序是出自孔子的论定,《诗序》出自子夏,自然也谨奉圣人论次之意,透露出篇次与时序的关联。但正如诸多出土战国两汉《诗》类文献所示,早期《诗经》篇次异次现象多见,《毛诗》篇次并不如其所塑造的那样具有清晰的谱系和绝对的权威性,因此,基于篇次做出的诗本事、作时阐释,也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如《公刘》《泂酌》《卷阿》三诗在《毛诗》“生民之什”中前后相次,均为“召康公戒成王”之诗,但海昏侯《诗经》中三诗置于“云汉十一篇”宣王诗之列,且是《公刘》《卷阿》《行苇》《泂酌》四诗相次,篇次差异较大。据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三家《诗》以《公刘》《行苇》《泂酌》均为“美公刘”之诗【14】。可见《毛诗》与三家《诗》有关四诗的分卷、篇次、诗旨、作时,各不相同,是故,任何据自家《诗经》篇次所做出的相关阐释,就都仅是一家之言,并非绝对真理。

(二)据篇次以阐释诗篇之间呼应报答的意义关系

同样,基于对孔子删修、论次《诗经》的崇信,《毛诗》学家也常关注篇次之间尤其是首尾、上下诗篇在意义上的呼应报答关系。最典型者要数《周南》中《关雎》与《麟之趾》、《召南》中《鹊巢》与《驺虞》,四诗分别居《周南》《召南》首尾,《毛诗》学家认为这一篇次安排并非寻常,而是寄寓了编《诗》者对《二南》文王、后妃德化所及的深刻理解。《诗序》曰:“《麟之趾》,《关雎》之应也。《关雎》之化行,则天下无犯非礼,虽衰世之公子,皆信厚如麟趾之时也。” “《驺虞》,《鹊巢》之应也。《鹊巢》之化行,人伦既正,朝廷既治,天下纯被文王之化,则庶类蕃殖,蒐田以时,仁如驺虞,则王道成也。”《诗谱》亦从文王、后妃德化之迹解释《关雎》与《麟之趾》、《鹊巢》与《驺虞》篇次首尾呼应的关系:“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是故二国之诗以后妃夫人之德为首,终以《麟趾》《驺虞》,言后妃夫人有斯德,兴助其君子,皆可以成功,至于获嘉瑞。”不过,孔颖达强调,所谓“应”并非是诗人作诗时就有意呼应,而是编《诗》者、《诗序》作者有意发明《二南》篇次中寓含的深意,以文王、后妃德化天下的瑞应,示法于后代:

《周南召南谱》孔疏:“以诗人之作,各言其志,《麟趾》《关雎》《驺虞》之与《鹊巢》,未必一人作也……但君子之道,作事可法,垂宪后昆,大师比之于末,序者申明其意,因言《关雎》之应,《鹊巢》之应耳。其实作者本意不在于应。”

李辉丨论《毛诗》的篇次义例及经义阐释

《麟之趾》孔疏:“此篇处末,见相终始,故历序前篇,以为此次……此篇本意,直美公子信厚似古致麟之时,不为有《关雎》而应之。大师编之以象应,叙者述以示法耳。不然,此岂一人作诗,而得相顾以为终始也?……明是编之以为示法耳。”

编《诗》者是否有此深远寄托,难以确考,不排除《诗序》《诗谱》有基于既有篇次刻意求深的嫌疑。不过,孔疏就篇次谈篇次,不将此呼应关系归为诗人作诗的本义,是相当中肯、审慎的。

明刻本《毛诗传笺》书影
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这种诗篇间的呼应关系,不仅见于首尾,还常见于上下篇之间。如《小雅·天保》,《诗序》云:“下报上也。君能下下以成其政,臣能归美以报其上焉。”《郑笺》结合诸诗篇次发挥《诗序》之义,曰:“下下,谓《鹿鸣》至《伐木》皆君所以下臣也。臣亦宜归美于王,以崇君之尊而福禄之,以答其歌。”如此,六诗的篇次就不是随意、偶然的,而是寄寓着深厚的经义。不过,孔颖达也指出,这种经义只体现在编《诗》层面:

诗者,志也,各自吟咏。六篇之作,非是一人而已。此为答上篇之歌者,但圣人示法,义取相成,比《鹿鸣》至《伐木》于前,此篇继之于后以著义,非此故答上篇也。何则?上五篇非一人所作,又作彼者不与此计议,何相报之有?郑云“亦宜”者,示法耳,非故报也。

孔氏所言甚是。《鹿鸣》至《伐木》君所燕之臣,身份不一,作《天保》的诗人亦未必即是前面受君燕之臣,因此《诗序》所谓“下报上”,就只是阐发圣人编《诗》的寄义,为后人“示法”而已。

相对较为隐晦的前后相承关系,还见于《大雅·既醉》与《凫鹥》二诗。《既醉序》:“《既醉》,大平也。醉酒饱德,人有士君子之行焉。”《凫鹥序》:“守成也。大平之君子,能持盈守成,神祇祖考安乐之也。”孔疏:“上篇言太平,此篇言守成,即守此太平之成功也。太师次篇,见有此义,叙者述其次意,故言’太平之君子’,亦乘上篇而为势也。”可见,孔颖达认为《既醉》《凫鹥》二序,主要是阐发编《诗》者的排次之意,二诗各自创作,诗中文句、旨义并无照应,故孔疏在解诗时也未相援引、牵合。

综上,孔颖达对《诗序》所揭示的首尾呼应、上下报答关系的揭示,限定在编《诗》层面,多次强调非诗人本有此意,但后代学者却有意将篇次之义更往前推溯到诗篇的创作或乐用之际。以《鹿鸣》至《天保》六诗为例,朱熹认为:“人君以《鹿鸣》以下五诗燕其臣,臣受赐者,歌此诗(《天保》)以答其君。”【15】若此,则上下报答关系在歌诗乐用之际即有体现,其说之牵强十分明显,季本认为:“前五诗者所用异时,不知为何时之燕而作邪?将先作此诗(《天保》),随其燕而皆以此答邪?盖有求其说而不得者矣。”【16】方玉润更指出,《鹿鸣》至《伐木》五诗“非尽君下臣也”,故《天保》“下报上”也就无从谈起,“且臣必待君赐而后报,则所报者亦伪”,认为“此不过编《诗》次第应如是耳,不可泥以说《诗》也”【17】。这也正是孔疏所着意强调的。

关于《既醉》与《凫鹥》,后代学者也较孔疏更进一步,有意发挥二诗相次在本事、旨义上的关联。如清人沈镐认为:“上篇言’公尸嘉告’,此篇五章俱云’公尸’,上篇《序》云’太平’,此篇云’太平之君子’,两篇当是一事,上篇正祭,此篇宾尸。”【18】胡承珙亦指出:“观《既醉》《凫鹥》二篇《序》,可见其为编《诗》时所作,故文义相承如此。盖其时晓然于作诗之意,非同后此之凭臆推测也。夫《既醉》为正祭后燕饮之诗,《凫鹥》为事尸日燕饮之诗,求之经文本自明白。”【19】认为二诗文义相承,是诗人作诗的本意,而非仅是序《诗》者的臆测。又,《毛传》《郑笺》对《凫鹥》诗旨存在异说,《毛传》认为《凫鹥》五章皆为祭宗庙后绎而宾尸之诗,《郑笺》则以五章分别祭宗庙、四方百物、天地、社稷山川、七祀。胡承珙支持毛说,他在立论时就援引《既醉》作为支撑,曰:“四章’既燕于宗’,又覆指正祭既毕之燕,实与前章相应。故序者于此即承《既醉》之’大平’为言……二诗皆言’公尸’,上篇云’孝子不匮’,明为宗庙祭事,此篇’公尸’自不应有异。”【20】胡氏这一立论,与其认为《既醉》《凫鹥》在作诗之际就存在意义关联是直接相关的,于此可见篇次对诗义阐说的影响。

不过,这一阐释策略往往陷入各自为说的怪圈。仍以《既醉》《凫鹥》为例,朱熹另立新说,认为《既醉》与次于其前的《行苇》构成报答关系,《凫鹥》则与次于其后的《假乐》构成报答关系:

(《既醉》)父兄所以答《行苇》之诗。【21】

疑此(《假乐》)即公尸之所以答《凫鹥》者也。【22】

某诗的上下都有诗相邻,因此所谓上下篇的报答关系竟有完全不同的组合和阐释。后人对朱子之说多有批驳,如陈启源认为:“以《假乐》为尸答赋,一似宾尸时王与公尸即席唱酬者,尤令人难信。”【23】从二诗诗义着眼,姚际恒指出:“《集传》谓’父兄所以答《行苇》’,《行苇》既未必为祭诗,(《既醉》)又何答也?且后数章皆从’公尸嘉告’而衍之,非谢答之辞也。”【24】方玉润认为,《既醉》乃“祭而述神嘏之词”,《行苇》亦非“祭毕燕父兄耆老之诗”,二者根本没有报答关系【25】。可见,朱子之说在情理和诗义上都有失牵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上下诗篇报答关系的阐说,在《诗集传》中并非仅见,再如:

此诗(《山有枢》)盖以答前篇(《蟋蟀》)之意,而解其忧。【26】

从军之士,以前篇(《东山》)周公劳己之勤,故言此(《破斧》)以答其意。【27】

此诗(《大田》)为农夫之词,以颂美其上,若以答前篇(《甫田》)之意也。【28】

(《裳裳者华》)天子美诸侯之辞,盖以答《瞻彼洛矣》也。【29】

(《鸳鸯》)诸侯所以答《桑扈》也。【30】

(《采菽》)天子所以答《鱼藻》也。【31】

可见,朱熹对这一阐释策略运用之广。如前所述,这均是基于对《毛诗》篇次有序性、权威性的信任,但事实上,早期《诗经》篇次异次现象多见,如安大简《诗经》中,《山有枢》次在《扬之水》之后;熹平石经《鲁诗》和海昏侯《诗经》中,《既醉》次于《生民》之后、《假乐》次于《瞻卬》之后、《裳裳者华》次于《蓼萧》之后【32】。朱熹所主张的八组上下篇报答关系,竟有四组存在异次,如此,所谓报答关系也就没有着落了。这充分说明,基于上下篇次做出的报答阐释,只是针对自家既有篇次的系统性建构,将其放在早期《诗经》流传与阐释的横纵面上来审视,并不具有说服力。

(三)据篇次以界定诗篇的美刺性质

《毛诗》的上下篇次,也影响了诗篇美刺性质的界定。如《鄘风》中《定之方中》《蝃蝀》《相鼠》《干旄》四诗相次,其中《定之方中》,《诗序》以为美卫文公徙居楚丘,营宫室;《干旄》,《诗序》以为美卫文公臣子多好善,贤者乐告以善道。二诗作为美诗的定性,没有疑义。而居于其间的《蝃蝀》《相鼠》二诗,《诗序》曰:“《蝃蝀》,止奔也。卫文公能以道化其民,淫奔之耻,国人不齿也。” “《相鼠》,刺无礼也。卫文公能正其群臣,而刺在位承先君之化无礼仪也。”可见,“前序”与“后序”在美刺定性上是相反的,“后序”显然受到篇次影响。《蝃蝀》《相鼠》从文本上看,当为刺奔、刺无礼之诗,但因介于《定之方中》《干旄》二美诗之间,且卫文公作为复国中兴之君,被认为“诗无刺者”,故“后序”只能反向解作美文公之诗,孔疏亦以归美说曲护之:“由文公能化之,使有礼,而刺其无礼者,所以美文公也。《凯风》美孝子而反以刺君,此刺无礼而反以美君,作者之本意然也。”也拘于篇次而强行以刺为美,正如钱澄之所言:“因其篇次在《定之方中》之后,谓文公新政初行,风俗以革……曰’止’者,美文公也。”【33】可谓深揭《诗序》立说之由。可以推想的是,《蝃蝀》《相鼠》若不是现在的篇次,定不会被断为卫文公时诗【34】,更不会被定性为美诗。

明嘉靖中福建刊本《毛诗注疏》书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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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反,一些诗本为美诗,却因篇次被归为刺诗。如《秦风·终南》,《诗序》:“戒襄公也。能取周地,始为诸侯,受显服,大夫美之,故作是诗以戒劝之。” “后序”已透出美、戒二义的纠葛,遵《诗序》者多以“美中寓戒”“先戒后美”调和之。但从诗文本来看,正如朱熹所言:“此秦人美其君之词,亦《车邻》《驷驖》之意也。”【35】姚际恒、胡承珙也认为是美诗,无戒意【36】。可见,《终南》被定性为戒诗,究其根源,很可能受到篇次的牵连。《终南》之前为《蒹葭》,《诗序》曰:“《蒹葭》,刺襄公也。未能用周礼,将无以固其国焉。”且不论《蒹葭序》之正误,但《终风》次在其后,被连带定性为戒诗,正是《毛诗》篇次义例在经义阐释中运用的常见情形。若《终南》次于“美襄公”的《驷驖》《小戎》之下,很有可能将被定性为美诗。与之相似,《郑风·羔裘》《齐风·卢令》《唐风·绸缪》《曹风·鸤鸠》等诗被定为刺诗及其所刺的对象,也可能受到诸诗篇次的影响,兹不赘述。

《小雅》中也存在因篇次原因而被定性为刺诗的例子。《小雅·楚茨》以下十余诗,因列于《节南山》至《何草不黄》诸幽王时诗之间,遂均被定为“刺幽王”之诗。但如朱熹《诗序辨说》所言:

自此篇(《楚茨》)至《车舝》,凡十篇,似出一手,词气和平,称述详雅,无风刺之意。《序》以其在“变雅”中,故皆以为伤今思古之作。《诗》固有如此者,然不应十篇相属,而绝无一言以见其为衰世之意也。窃恐“正雅”之篇有错脱在此者耳,《序》皆失之。【37】

《诗序》罔顾文本,将《楚茨》等诗一概视为“刺幽王”之诗,显然受到诸诗篇次的影响,其以“君子伤今而思古”“见微而思古”“思古明王”等说法强行以美为刺,可谓用心良苦。事实上,在熹平石经《鲁诗》、海昏侯《诗经》中,《裳裳者华》在“正小雅”之列,与《湛露》对调了篇次,“正小雅”《彤弓》亦被后移到“《甫田》之什”中。可见,朱熹“错脱”说并非虚言,若据此篇次进行阐说,《裳裳者华》《湛露》《彤弓》三诗的时代、美刺性质,必然是另一种看法。

以上所论是篇次秩序影响《毛诗》阐释较为显著的三个方面,此外还有一些小的例证,值得一提。如《召南·甘棠》为美召公之诗,《行露》次于其后,《诗序》曰:“《行露》,召伯听讼也。”但《行露》本身并未透露召公听讼,很显然,《诗序》受到了上篇《甘棠》召公于棠下决狱之说的影响。三家《诗》以《行露》为申人之女守志,夫礼不备,虽讼不行之诗【38】,并未与召公相牵涉。两相对照,正可见出《毛诗》阐释受篇次影响之深。而且,郑玄认为《甘棠》中召公于棠下决狱是“听男女之讼”,当亦是受到《行露》的影响,《甘棠》《孔疏》即指出:“且下《行露》亦召伯听男女之讼,以此类之,亦男女之讼可知。”再如《邶风·式微》,《诗序》曰:“《式微》,黎侯寓于卫,其臣劝以归也。”次于其后的《旄丘》,《诗序》曰:“责卫伯也。狄人迫逐黎侯,黎侯寓于卫。卫不能修方伯连率之职,黎之臣子以责于卫也。”亦与黎侯之事相关。但三家《诗》对《式微》本事另有其说,《列女传》认为是黎庄夫人不见答于黎庄公,与其傅姆作诗以言志。《式微》本事既有异说,则《毛诗》因篇次关系对《旄丘》所作阐释,可信度也就有折扣了,仅可作为《毛诗》学的一家之言看待。事实上,《齐诗》对《旄丘》就另有其说,据《易林·归妹之蛊》:“阴阳隔塞,许嫁不答。《旄丘》《新台》,悔往叹息。”并没有像《毛诗》那样牵合黎侯寓卫之事【39】。这也说明,《毛诗》与三家《诗》对利用篇次进行诗义阐释有不同的态度,《毛诗》在建构系统性《诗》学时对篇次有更大程度的利用,而三家《诗》则无意于上下诗篇本事、作时、美刺的关联和齐整。这背后涉及的《毛诗》与三家《诗》在诗学体系、阐释路径、阐释旨趣上的差异及其深层原因,值得进一步探讨。

《毛诗》的篇次义例及其在经义阐释上的运用,若从《毛诗》一家之学的内部来看,实属其建构和尊崇自家《诗》学体系权威性的应有之义。综合来看,这些篇次义例反映了礼乐时代以来《诗经》编排的基本格局,可以见出早期诸家《诗经》传本最为普遍、稳定的篇次秩序,但也存在《毛诗》家基于既有篇次进行周密建构、强行自圆的一面,故在“据事之先后为次”不适用时,渐次生成另三条义例,以便对《毛诗》篇次之通例及各种特例、变例做出圆融的解释。其中尤以“据义之轻重、内外、远近为次”这一义例,最能见出《毛诗》学家弥缝牵合、自圆其说的痕迹,经其揭明,原本无序或并无深义的篇次反都寓含了编《诗》者“示法”的微言大义。最终,《毛诗》篇次不仅井然有序、义例严明,且富含经义,这成为《毛诗》学家关注篇次并以篇次为基准进行经义阐释的重要依据。

如上文所论,诗篇的断代、诗篇间意义的关联、美刺正变的定性都受到《毛诗》篇次秩序的深刻影响,某些诗篇的阐释甚至与诗文本义旨相悖。可以说,《毛诗》整体的文本秩序及序列性、体系化的阐释,是凌驾于个体诗篇的文本之上的,因此常有过度阐释、牵强附会、罔顾文本的弊病。后人对此多有指斥,但如朱熹等学者也未脱窠臼,仍习惯性地倚赖篇次以解诗,可见这一阐释思路影响之深。而今,出土战国秦汉早期《诗经》各传本中诸多篇次异次现象,展示了《诗经》篇次秩序的复杂性,《毛诗》篇次的有序性、权威性受到了极大挑战,其基于篇次做出的经义阐释也只在一家之学内部有其效应。是故,既有必要从《毛诗》学内部揭示其篇次义例与经义阐释的逻辑,也应该参考安大简《诗经》、海昏侯《诗经》、熹平石经《鲁诗》等异次情况,客观评价《毛诗》学这一阐释策略的得失。本文即有鉴于此,特发覆如上。

①本文所引《诗经》正文及历代注疏,除特别注明者外,皆据毛亨传,郑玄笺,孔颖达疏,龚抗云、李传书、胡渐逵整理《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仅随文注明篇名、注者等。

②关于安大简《诗经》、海昏侯《诗经》、熹平石经《鲁诗》与《毛诗》的篇次差异,参见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前言》,《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版,第2—4页;胡平生、韩自强:《阜阳汉简诗经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1—34页。朱凤瀚:《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竹简〈诗〉初探》,《文物》2020年第6期;马衡:《汉石经集存》,上海书店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③韩宏韬:《〈毛诗正义〉的编次观》,《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赵棚鸽:《〈毛诗正义〉的〈诗〉篇编次观》,《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年第10期。赵茂林:《〈鲁诗〉〈毛诗〉篇次异同原因考辨》,《孔子研究》2016年第1期;虞万里:《由海昏简与熹平残石对勘鲁、毛篇第异同——以〈小雅〉“〈嘉鱼〉〈鸿雁〉〈甫田〉”三什为中心》,《文本视野下的诗经学》,东方出版中心,2025年,第231—254页。徐建委:《〈诗〉的编次与〈毛诗〉的形成》,《复旦学报》2017年第2期。

④左丘明传,杜预注,孔颖达正义,浦卫忠、龚抗云、于振波整理:《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12—313页

⑤如王国维《汉以后所传周乐考》指出,《周颂》中《大武》乐章诸诗的篇次、《召南·采蘋》的篇次、“笙入”“间歌”九诗的篇次,与实际乐用的乐次不合(王国维:《观堂集林》,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0—71页)。

⑥在《诗经》学中,一般将某诗《诗序》首句总括诗旨的部分称为“前序”,后续补充阐释的部分称为“后序”。

⑦朱熹:《诗集传》,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22页。

⑧朱熹:《诗集传》,第22页。

⑨胡承珙:《毛诗后笺》,黄山书社1999年版,第148页。

⑩王承略:《〈诗序〉写作历程考论》,《文学遗产》2022年第2期。

⑪朱熹引或说,谓“此但别其舅而怀思耳”,若此,则第二章“我送舅氏,悠悠我思”,所思对象为舅氏,更符合送别时之情境。但若解作怀思舅氏,显然不如“念母”之解更利于“追作”说。可见,篇次不仅影响了《渭阳》的作时断代,还影响了经文的训诂。

⑫安大简《诗经》中《渭阳》在《黄鸟》之后,亦有违本事的时间先后,但《渭阳》在早期《诗经》不同传本中存在篇次异次,至少也说明了《诗序》基于自家篇次提出的《渭阳》“思而后作是诗”说的局限性。

⑬朱熹:《诗集传》,第171页。

⑭参见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98、884、903页。

⑮朱熹:《诗集传》,第163页。

⑯季本:《诗说解颐正释》,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9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71页。

⑰方玉润:《诗经原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8页。

⑱沈镐:《毛诗传笺异义解》,《续修四库全书》第7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版,第449页。

⑲胡承珙:《毛诗后笺》,第1349页。

⑳胡承珙:《毛诗后笺》,第1349页。

㉑ 朱熹:《诗集传》,第296页。

㉒ 朱熹:《诗集传》,第298页。

㉓陈启源:《毛诗稽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356页。

㉔ 姚际恒:《诗经通论》,语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278页。

㉕ 方玉润:《诗经原始》,第511、509页。

㉖ 朱熹:《诗集传》,第104页。

㉗ 朱熹:《诗集传》,第150页。

㉘ 朱熹:《诗集传》,第243页。

㉙ 朱熹:《诗集传》,第245页。

㉚ 朱熹:《诗集传》,第248页。

㉛ 朱熹:《诗集传》,第255页。

㉜参见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第137页;朱凤瀚:《西汉海昏侯刘贺墓出土竹简〈诗〉初探》。

㉝ 钱澄之:《田间诗学》,黄山书社2005年版,第127—128页。

㉞朱熹《诗序辨说》即谓:“《蝃蝀》以下,亦因其在此而以为文公之诗耳,它未有考也。”(《诗集传》,第26页)

㉟ 朱熹:《诗集传》,第118页。

㊱ 姚际恒:《诗经通论》,第133页;胡承珙:《毛诗后笺》,第581页。

㊲ 朱熹:《诗集传》,第48页。

㊳参见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第89—91页。

㊴参见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第181—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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