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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信息公开及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近几年来,由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越来越重视土地征收行政管理工作程序方面的要求。土地征收信息公开工作也越来越规范,信息公开途径更加广泛和便利村民获取。

目前,我们可以在自然资源部“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https://z.mnr.gov.cn/)”查询到最新的国务院征地信息批准文件、地方各个征地项目及征地批复信息。下图为“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

下图为自然资源部公布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已批复征地信息网站: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在该网站链接到“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即各省自然资源厅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查询辖区范围内各地各个具体征收项目的征地批复信息。下图以广东省为例展示:

在广东省征地信息平台(网址:https://www./zrzyythpt/ythpt-ythsp/fwck/#/zd)

可以查询到广东省所有已批土地征收项目情况:

在土地征收实体补偿方面,随着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开始统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目前在自然资源部官方网站(https://www.mnr.gov.cn/gk/)可以查询到全国各省市最新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信息:

下图是在该网站查询到的河南省安阳市最新公布的安阳市北关区Ⅱ类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信息。

从该图片中可以看出,征收安阳市北关区二类类农用地,区片综合低价为11.2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为16万元/亩。

上述标准(即区片综合地价)仅包括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如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甚至房屋、永久性建筑的补偿)、青苗补偿、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及村民的征收利益受损时的诉讼思路浅谈

省级政府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与以往征地补偿标准相比,区片综合地价考虑了集体土地市场因素,极大地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

一般情况下,地上附着物、永久性建筑物、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由实施土地征收的区县级政府在具体征地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

根据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土地征收相关政务信息应通过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村公示栏等渠道,及时主动公开。只要征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土地征收补偿工作,且全面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则村民可以比较便捷地及时掌握本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二、2020年以前的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发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土地管理法》在该次修正之前,经历了两次修正、一次修订。(图片)每次修订,均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做出了新的规定。

《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1953年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及1957年修订版,1982年施行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上述两部法规名称中的“征用”实为“征收”),均明确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详情如下表所示:

由于城乡土地二元结构,导致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不同价”。但是根据上表所列耕地补偿标准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征地补偿标准呈上升趋势,集体土地的经济价值逐渐显露出来。目前适用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已经将土地区位因素、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土地的市场价值得以体现。

三、村民土地征收补偿利益受损时的诉讼维权思路

虽然,目前由于集体土地征收政策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完善,在权属确认无误的情况下,已经鲜少发生不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征收补偿的案例,但往前推十年,甚至更早,集体土地征收领域重实体、轻程序情况比较严重。

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村集体不公开征地补偿相关信息,证明其已收到并向村民足额支付征收补偿款的,最终会导致村民对土地征收补偿行为有异议。

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被征收人分为两类: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地上附着物、青苗、林木、鱼塘的所有权人。

如果村民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土地征收补偿行为不服,村民没有原告主体资格。需要村集体(实务中通常为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原告,起诉与其签署征地补偿协议的主体或者负有土地征收补偿责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如果村集体拒绝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经过半数以上村集体村民同意的,也可以由上述村民以村集体的名义起诉。由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涉及的村民人数众多,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由村民推选代表人,再由代表人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如果村民是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地上附着物(如临时建筑、构筑物、房屋、永久性建筑等)或者青苗的征收补偿有异议,其具有原告资格,可以直接起诉相应的征收补偿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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