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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18年12月10日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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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47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发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一2017),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推荐性标准,自2018年1月1 日起施行。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06)及其英文版,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一2006)同时废止。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17)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一2017)的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巧号,邮政编码:100191),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7年11月17日

目次

1 总则  …………. ………………….. 1

2 术语  …………. ………………….. 2

3 总体设计………. ……………….   5

4 交通标志  …… ……………….. 11

5 交通标线 …….. ……………….  16

6 护栏和栏杆  .. ……………….. 19

7 视线诱导设施 . ……………….  30

8 隔离栅 ………… ……………….  32

9 防落网 ………… ……………….  34

10 防眩设施  ……………………. 35

11 避险车道  …. ……………….. 37

12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39

附录A 净区宽度计算方法 ….  42

本规范用词说明…   …………….. 44

附件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条文说明  45

1 总则 …………… ……………….  47

2 术语 …………… ……………….  52

3 总体设计 …….. ……………….  54

4 交通标志………. ……………..   64

5 交通标线  …… ……………….. 75

6 护栏和栏杆 ……………………  80

7 视线诱导设施 ………………  102

8 隔离栅 ………………………..  106

9 防落网  ……………………….. 108

10 防眩设施 …………………..  110

11 避险车道 …………………..  114

12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17

前 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11】115号“关于下达2011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主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06)的修订工作。

本规范是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06)的全面修订。经批准颁发后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17)颁布实施。

本次修订紧密结合了我国公路运营环境的特征和发展趋势,以及各等级公路的功能和技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全面总结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一2006)实施以来国内相关科研、设计成果,吸收、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标准规范,对关键技术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以及公路设计、科研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由总则、术语、总体设计、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12章以及1个附录组成。

本规范与原规范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一2014)的规定,调整了各章节的编排顺序,突出了各类交通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

2.增加了“总体设计”一章,强化了与公路土建工程、公路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3.“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两章强调了原则性内容,突出了其作为交通安全设施的作用。

4.与《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一01一2013)相一致,将护栏的 “防撞等级”调整为“防护等级”,并增加了护栏的防护等级;对路侧护栏的设置条件和防护等级的确定更加具体化,以增加可操作性;细化了各类桥梁护栏的构造要求;对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提出了防护性能的要求;新增了“缓冲设施。的内容。

5.将原“轮廓标”一章恢复为“视线诱导设施”,涵盖范围适当扩大,以加强隧道等特殊路段的边缘指示。

6.隔离栅的高度、网格规格根据不同地区隔离对象的特征进行了适当调整,增加了设置“活动门”的规定。

7.防落网的范围扩大到防落物网和防落石网两类。

8.新增“避险车道”一章,对避险车道的设置位置、构造组成、平纵线形、长度、铺装材料、附属设施的设计进行了规定。

9.新增“其他交通安全设施”一章,对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原则和规模进行了规定。

本规范由刘会学负责起草第1章,唐琤琤负责起草第2章,刘会学、贾宁、马亮负责起草第3章,赵妮娜负责起草第4章,侯德藻、宋玉才负责起草第5章,唐琤琤、刘会学、黄晨、李勇、葛书芳、张绍理、高水德负责起草第6章,宋玉才、孙斌负责起草第7章,孙智勇负责起草第8章,孙智勇、张华负责起草第9章,葛书芳负责起草第10 章,吴京梅负责起草第11章,张巍汉负责起草第12章。邰永刚、邓宝、王伟和郑昊等参与了部分条文的编写工作。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规范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刘会学(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巧号,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邮编: 100191;电话:62062052,传真:62370155;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以便下次修订时参考。

主 编 单 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 编 单 位 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路安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主   编 刘会学

主要参编人员 唐峥峥 宋 才 赵 娜 黄 晨 葛书芳

候德藻 贾 宁 孙 斌 李 勇 马 亮

孙智勇 吴京梅 张巍汉 张绍理理 张 华

高水德

主   审 陈永耀

参与审查人员 李爱民 何 勇 李春风 程英华 吴华金

段里仁 潘向阳 辛国树 郑铁柱 高海龙

张玉宏 鲍 钢 王建强 夏方庆 王松根

沈国华 管桂平 夏传荪 刘光东 孙芙灵

胡彦杰 刘喜平 郭 敏  王波 倪 伟

周克勤 马治国 彭 锐 李春木 尹东升

胡江碧 陈卫霞 李会驰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充分发挥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各等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

1.0.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含突起路标)、护栏和栏杆、视线诱导设施、隔离栅、防落网、防眩设施、避险车道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含防风栅、防雪栅、积雪标杆、限高架、减速丘和凸面镜)等。

1.0.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结合路网与公路技术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进行总体设计,交通安全设施之间、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其他设施之间应互相协调、配合使用。

1.0.5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应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

1.0.6 新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宜考虑公路运营养护因素的影响。改扩建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在对既有公路开展调查与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交通、环境条件进行,对既有设施应合理利用并加以完善。

1.0.7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公路项目的设计交通量,所采用的设计车辆外廓尺寸、代表车型等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和《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JTG B05-01)的相应规定。

1.0.8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9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

3.1.2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进行总体设计。

3.1.3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在充分收集项目及所在路网规划、技术规定、设计图纸和交通安全评价结论,以及现场调研的基础上进行。

3.1.4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包括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设计目标、设置规模、结构设计标准、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等内容。

3.1.5 除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外,公路改扩建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还应根据既有公路调查与综合分析的结论,包括既有设施的再利用方案和临时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方案等。

3.2 项目和路网特征分析

3.2.1 与项目相关资料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在路网中的功能和定位;

   2 项目的直接和间接服务范围;

   3 项目沿线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重要设施的分布; 

   4 项目的技术标准、地形条件、交通条件和环境条件。

3.2.2项目与所在路网之间关系的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起、终点里程传递的桩号信息;

   2 重合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3 穿城路段的起终点信息;

   4 构成多路径的路线信息; 

   5 相关路线的命名和编号信息;

   6 被交公路、铁路和航道的相关信息。

3.2.3 从公路使用者的角度对项目进行的交通安全综合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公路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路段(点);

   2 交通安全设施的安全设计重点。

3.3 设计目标

3.4 设置规模

3.5 结构设计标准

3.6设计协调与界面划分

  3.6.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加强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协调, 从运行安全的角度优化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设置,避免缺项、漏项和出现安全隐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设计应符合公路总体设计的要求。 

  3.6.2对影响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设计方案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根据设计工序的要求,由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单位提出相关设计标准、方案或要求。

  3.6.3在交通安全设施平面布设图上,应标示出沿线公路监控外场设备、照明灯柱等管理设施和服务设施等的设置位置。各类设施相互遮挡时,应予以调整,或同杆设置。

  3.6.4应根据现行《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JTG D80)的规定,明确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工程和服务设施、管理设施之间的设计界面。

4

交通标志

4.1 一般规定

4.2 设置原则

  4.2.1公路交通标志应以不熟悉周围路网体系但对出行路线有所规划的公路使用者为设计对象,为其提供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

  4.2.2交通标志应针对具体路段情况,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系统布局和综合设置,与路段的实际交通运行状况相匹配。同一位置的交通标志数量不宜过多,交通标志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4.2.3警告标志应设置在公路本身及沿线环境存在影响行车安全且不易被发现的危险地点,并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设置,不得过量使用。

 4.2.4禁令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明确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起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其中限制速度标志应综合考虑公路功能、技术等级、路侧开发程度、路线几何特征、运行速度、交通运行、交通事故和环境等因素,在交通安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设置以及限速值和限速标志的形式,经主管部门认可后实施设置。

  4.2.5指示标志应根据交通流组织和交通管理的需要,在驾驶人、行人容易产生迷惑处或必须遵守行驶规定处设置。

  4.2.6指路标志应根据路网一体化的原则进行整体布局,做到信息关联有序,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应根据公路功能、交通流向和沿线城镇分布等情况,依距离、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优先选取交通需求较大的信息指示。

  4.2.7旅游区标志设置时应根据旅游景区的级别、路网情况等合理确定指引范围。当旅游区标志与其他交通标志冲突时,其他交通标志具有优先设置权限。

  4.2.8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

  4.2.9公路平面交叉处的交通标志应在综合考虑平面交叉的交通管理方式、物理形式、相交公路技术等级、交通流向等因素的基础上,遵循路权清晰、渠化合理、导向明确、安全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不同交通标志综合设置方案,并与交通标线相互配合,引导车辆有序通过。

  4.2.10除特殊情况外,交通标志应设置在公路前进方向的车行道上方或右侧,其他位置的交通标志应仅视为正常位置的补充。交通标志设置具体位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对于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三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视认条件不良等设置条件,应根据交通工程原理对交通标志的具体设置位置进行计算论证。

4.3版面设计

  4.3.1交通标志版面应清晰易懂、简洁美观、导向明确、不存歧义,不得误导方向。图形、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等设计要素布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正确处理颜色、文字、箭头、符号、图形及边框的关系,使版面清晰、美观。

    2 注意字距和行距的协调,汉字的字间距应明显小于行间距。

    3 一个地名或专用词组不应写成两行或两列。

  4.3.2交通标志文字应采用汉字,根据需要可与外文、少数民族等其他文字并用,文字,种类最多不宜超过两种,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相关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3.3交通标志文字字符应规范、正确、工整,采用交通标志专用字体,汉字字高和字宽等高。非特殊情况,汉字或字母不得拉伸、压缩、翘曲或以其他方式调整。交通标志文字横写时应山左至右书写。

  4.3.4当采用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 5768)规定以外的图形或标志时,除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中的建议程序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2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3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

    4 旅游区指引标志中采用代表景点特征的平面图形时,应为棕底白图形,可进行特色化设计。

   4.3.5根据实际需要交通标志可嵌套使用,同一版面中嵌套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宜多于4种;高速公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人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

【行业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D81一2017

   4.3.6交通标志的尺寸和文字高度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B 5768)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根据设计速度确定;当路段运行速度与设计速度之差大于20km/h 时,宜按运行速度对版面规格和视认性加以检验。特殊情况下,经论证标志尺寸和文字大小可适当增加或减小。

   4.3.7几个独立的交通标志必要时组成一组,设置于同一支撑结构上,宜采用相同的版面形式、布局、板面高度或长度。

4.4材料

4.5 支撑方式和结构

5

交通标线

 5.1一般规定

  5.1.1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和《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的规定。公路交通标线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H)的规定。

  5.1.2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交通标线的设置应与交通组织及交通运行情况相匹配。

    2 交通标线应与公路几何设计相协调。

    3 交通标线应与交通标志等其他设施配合使用。

  5.1.3交通标线应按下列关键路径进行设计:

    1 公路技术条件分析,包括技术等级、车道数、设计速度、断面变化、路线交叉等。 

    2 确定标线的设置标准与规模,包括根据需要设置的彩色防滑标线等。

    3 一般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包括纵向标线、横向标线、其他标线等。

    4 特殊路段交通标线设计,如隧道出人口路段等;特殊路段应作为一个独立的设计单元,并考虑交通标志、标线和护栏等设施的综合设置。

    5 复杂区域交通标线设计,如路线交叉、收费广场等。

  5.1.4交通标线应采用反光标线,在交通标线正常使用年限内,交通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应满足夜间视认性要求。突起路标与标线涂料配合使用时,应选用定向反光型,其颜色应与标线颜色一致。设置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隧道内的突起路标,应采用双向反光型。

 5.2设置原则

   5.2,1一般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一般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除单车道外,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下列路段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线:

      1) 公路的窄桥及其上下游路段;

      2) 采用最低公路设计指标的曲线段及其上下游路段;

      3) 交通流发生合流或分流的路段;

      4) 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

      5) 路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

      6) 经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

      7) 非机动车或行人较多的机非混行路段。

    2 二级公路设置慢车道时,应设置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和车行道边缘线。

    3 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硬路肩内,未设置硬路肩的公路车行道边缘线应设置于公路两侧紧靠车行道的外边缘处。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同向行驶的车行道分界处。 

   5.2.2特殊路段的交通标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桥梁路段、隧道出人口路段、急弯陡坡路段、平面交叉驶人路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应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 隧道出人口路段宜作为独立的设计单元,交通标线的设计应与交通标志、护栏、视线诱导等设施统筹考虑,综合设置。

     3 当公路中心或车行道中有上跨桥梁的桥墩、中央分隔带端头、标志杆柱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时,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4 在靠近公路建筑限界范围的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侧墙端面及其他障碍物立面上,中央分隔墩、收费岛、实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立面标记或实体标记。

     5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公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宜施画人行横道线。

     6 在公路宽度或车行道数量发生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过渡标线。 

     7 需要车辆减速的路段可设置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

     8 设置减速丘的路段,应在减速丘前设置减速丘标线。

     9 穿城公路交通标线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考虑城市道路交通标线的设置要求。

    5.2.3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人口交通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人口交通标线应准确反映交通流组织的原则,公路出人口路段(加减速车道)适当位置宜设置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2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出人口处,应设置导向箭头,箭头的规格、重复次数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出口导向箭头应以减速车道渐变点为基准点,人口导向箭头应以加速车道起点为基准点。 

     3 服务区、停车区场区范围内,应根据场区交通组织设计及功能规划,分别设置停车位标线、车行道分界线、导向箭头等交通标线。 

    5.2.4平面交叉渠化标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之间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进行渠化设计,并设置渠化标线,有 条件时宜设置渠化岛,路缘石高度不宜超过10cm;其他公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应设置与停车或减速让行标志配合使用的让行线。

     2 平面交叉渠化标线应结合平面交叉实际情况和交通流实际特点进行设计。

6

护栏和栏杆

6.1 一般规定

6.2 路基护栏

6.3 桥梁护栏和栏杆

6.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6.4.1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高速公路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2 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在禁止车辆掉头的中央分隔带开口处可设置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

    3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宜设置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公路中心线位置,设置长度应能有效封闭中央分隔带开口。

    4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的高度应与中央分隔带护栏的高度协调一致。

    5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部应设置轮廓标或反射体,颜色和设置高度宜与中央分隔带保持一致。

    6 位于有防眩要求路段的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上宜设置防眩设施。

  6.4.2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防护等级宜与相邻路段保持一致。线形良好路段经论证可低于相邻路段1、2个等级,但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不得低于三(Am)级

  6.4.3 选取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阻止非紧急车辆在中央分隔带开口处的通行。

    2 中央分隔带开口护栏应方便开启与关闭、具有可移动性,宜在10min内开启10m及以上的长度。

    3 应与相邻中央分隔带护栏能合理过渡。

    4 中央分隔带开口处活动护栏的两固定端安装应牢固,连接部分应具有防盗功能。

6.5 缓冲设施

  6.5.1 缓冲设施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未进行安全处理的位于公路计算净区宽度内的路侧护栏,其上游端部应设置防撞垫或防撞端头。

    2 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主线分流端、匝道分流端等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隧道人口段洞口等位置未进行安全处理时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3 孤立的上跨高速公路跨线桥中墩端部宜设置可导向防撞垫。

    4 收费站导流岛端部可采用非导向防撞垫。

    5 高速公路路侧计算净区宽度范围内有特殊形式的危险障碍物,不能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有效安全防护时,应设置可导向防撞垫或非导向防撞垫。

    6 防撞垫的平面布设应与公路线形相一致,设置于主线分流端、匝道出口或收费站导流岛前端时,防撞垫的轴线宜与防撞垫两侧公路路线交角的中心线相重叠,并与所在位置的其他公路交通设施相协调。

7

视线诱导设施

7.1 一般规定

轮廓标,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用黄色、右侧护栏用白色

立柱式轮廓标

8

隔离栅

8.1 一般规定

  8.1.1 隔离栅应能有效阻止行人、动物误人需要控制出人的公路。

  8.1.2 隔离栅应根据地形进行设置,隔离栅的高度不宜低于1.5m;在动物身高不超过 50cm等人烟稀少的荒漠地区,经分析论证后隔离栅高度可降低10-20cm。靠近城镇区域的隔离栅高度不宜低于1.8m。

  8.1.3隔离栅的材料和结构形式应适应当地的气候和环境特点。 

8.2 设置原则

  8.2.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路段外,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必须连续设置隔离栅,其他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

    1 路侧有水面宽度超过6m且深度超过1.5m的水渠、池塘、湖泊等天然屏障的路段;

    2 高度大于l.5m的路肩挡土墙或砌石等陡坎的填方路段;

    3 桥梁、隧道等构造物,除桥头、洞口需与路基隔离栅连接以外的路段;

    4 挖方高度超过20m且坡度大于70°的路段。

  8.2.2 隔离栅遇桥梁、通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在桥头锥坡或端墙处进行围封。

  8.2.3 隔离栅遇跨径小于2m的涵洞时可直接跨越,跨越处应进行围封。

  8.2.4 隔离栅的中心线可沿公路用地范围界限以内20巧()cm处设置。

  8.2.5 在进出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的适当位置可设置便于开启的隔离栅活动门。

  8.2.6 高速公路、需要控制出人的一级公路在行人、动物无法误人分离式路基内侧中

隔离栅中间区域时,可仅在分离式路基外侧设置隔离栅;在行人、动物可误人分离式路基内侧中间区域的条件下,应在分离式路基内侧需要的位置设置隔离栅。分离式路基段遇桥梁、通道、车行和人行涵洞时,应按本规范第8.2.2条的规定处理。

  8.2.7 隔离栅的网孔尺寸可根据公路沿线动物的体型进行选择,最小网孔不宜小于 50mm ×50mm。

  8.2.8 隔离栅的结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作用下自身的强度和刚度。

9

防落网

防眩板

10

防眩设施

高速公路紧急避险车道

11

避险车道

12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

12.1 防风栅

12.2 防雪栅

12.3 积雪栏杆

附录 A

净区宽度计算方法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有选择,有条件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 “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D81-2017

条文说明

1

总则

2

术语

3

总体设计

4

交通标志

5

交通标线

6

护栏和栏杆

7

视线诱导标志

8

隔离栅

9

防落网

10

防眩设施

11

避险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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