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行为
未取得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采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
已取得采伐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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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木行为
严禁通过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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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林地行为
严禁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和硬化等工程建设。
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5亩以上、商品林10亩以上;两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又违法的,非法占用公益林2.5亩或者非法占用商品林地5亩即可入刑。
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四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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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草地行为
严禁非法开垦、转让、使用草原;严禁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严禁非法采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挖植物等破坏草原;严禁放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达到20亩以上,或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违法的,数量达到10亩即可入刑。
法律依据:《草原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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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湿地生态功能行为
严禁开(围)垦、擅自填埋自然湿地、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行为。
法律依据:《湿地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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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发展林下经济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
(二)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一级的林地;
(三)划定为天然林的林地;
(四)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
(五)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六)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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