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有我的名字,产权就有我的一份吗?
买房是一件大事,它不仅是安家的问题。毕竟,动辄就是几十万、几百万,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说,几乎「倾家荡产」。
买房后,房产证上有我的名字,最终产权就有我的一份吗?这是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
特别是婚后父母全资买房、婚前全款买房,或者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等情形,加入名字就等于有产权吗?
本期内容,早早住就和大家聊一聊这个问题,名字等于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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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必须登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产权进行了重新界定和划分。更能适应目前社会上出现的特殊情况,为很多特殊案例提供了更为明确和科学的依据。
在《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从根本上肯定了物权登记的重要性,这意味着依法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有效性的基础。
所以,产权的有效性是以登记为依据的,但登记署名不等于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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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上署名不等于产权
《民法典》实施后,房产证上的署名并不是产权归属的重要决定,其中主要由四条规定详细划分。
在第二百九十八条和第二百九十九条,分别就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进行了细致划分,为不同性质的共有关系,提供了详细指引。
1、父母出资购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因此,在结婚前(登记时)父母全资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受赠的财产,除合同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其余为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全资买房,若要视为子女个人财产,就必须进行约定,否则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字。
父母婚前给子女买房并署名,子女婚后加上另一半的名字,就意味着另一半也有产权了吗?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财产分割。
一方的婚前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在法律上通常视为财产所有人对配偶的赠与。但是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婚前房产婚后自愿加上配偶的名字,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欺诈、胁迫等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没有合同证明“挂名”和“条件赠与”,是可被认定为有效赠与和夫妻共同财产的。
房产性质将从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未出资方将有权要求财产分割。
3、婚后共同还贷。
在结婚前,一方提前支付了房子首付,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这种情况产权归属于首付支付方。
但是,离婚财产分割时,需要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和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分割。一般情况下,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4、婚后共同买房。
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买房,比如工资、经营、继承和受赠等非明确指定一方的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或者双方都登记,只要没有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拥有,具有平等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总之,房产证上的名字不等于产权,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之前要了解清楚风险或者签订合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归属,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矛盾与、家庭纠纷。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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