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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
由此可见,清代碑学(朴学)大师中,虽如康有为有 “卑唐” 这类略显偏颇的观点(实际上康有为也并非完全否定唐代书法,对唐代众多杰出书家的成就给予了充分肯定),但整体而言,其艺术眼界与艺术宽容度相较于帖学大师更为宽广、博大。
当我们品味钱泳的这段论述:“碑榜之书与翰牍之书是两条路,本不相紊也…… 总之,长笺短幅,挥洒自如,非行书、草书不足以尽其妙;大书深刻,端庄得体,非隶书、真书不足以擅专也。” 对此会有更深刻的理解。
不仅如此,清代朴(碑)学家们严谨的治学精神也远超众多帖学家。可以说,在中国书法史上,没有哪个朝代的学者能像清人这般全面梳理中国书法史的源流。
“讲篆隶者,当先考钟鼎文,为书法之源流也”;“宋元以后书家,渐皆不知考证之学…… 士生今日,则经学日益昌明,士皆知考证诂训,不为空言所泥,于此精言书道,则必当上穷篆隶,阐绎晋唐以来诸家体格家数,不得以虚言神理,而忘结构之规;不得以高谈神肖,而忽临摹之钜”。这不仅是钱泳、翁方纲的治学精神,更是全体清代碑学家的治学精神。
正是凭借这种精神,以及他们宽博的艺术眼界和艺术宽容度,中国书法在封建社会末期迎来了一个令人振奋的艺术大发现时期 —— 实物大发现与风格大发现,使得被冷落甚至奚落千余年乃至数千年的非自觉书法重见天日,再现辉煌。
二、艺术的难题
非自觉书法究竟是否属于艺术范畴?这或许是众人争论的核心要点。
别林斯基曾犀利地指出:“美学不应将艺术当作某种预先构想好的事物来探讨;相反,它应当把艺术视为在美学出现之前就早已存在的对象,而且美学自身的存在实则归功于艺术的存在。”“因此,真正的历史事实是,在审美领域中,实践早已走在理论的前面,而非相反。” 文化学家罗伯特・莱顿表述得更为清晰:“艺术是一种极难界定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艺术与非艺术之间不存在明确的界限,此界限会随着艺术样式和理想标准的变化而频繁变动;还因为关于艺术的核心内涵,似乎至少存在两类可行的定义。”
非自觉书法是一种因实用需求而产生、游离于(严格意义上的)审美意识之外的汉字书写形式。所以,若依据第一种评判标准(即狭义的艺术定义)来衡量,它自然不属于 “艺术”,至多只能称作 “前艺术”;但倘若从更为广阔的文化视角(即按照第二种评判标准)来分析与定义,非自觉书法无疑应被纳入 “艺术” 的范畴。
尽管非自觉书法的创作者及其所处时代并未意识到这一点,但自清初中叶起,这些并非出于欣赏目的而产生的作品,已在书法家的内心深处引发了强烈的情感共鸣。
正如史前史也是历史一样,“前艺术” 同样属于艺术。令人惋惜的是,在中国书学界,似乎一直是第一种标准占据主导地位。
以《台北藏本宋拓晋唐小楷册》、《集王羲之圣教序墨圣本》为代表的 “魏晋风韵” 能够成为六朝之后(清代以前)各代各阶层习字的典范,其根本原因,除了中国传统美学中根深蒂固的崇雅黜俗、爱妍轻质的心理之外,还在于魏晋时期是中国书法史上全面觉醒的时代,魏晋时期涌现出了一大批(自觉型)书法家,魏晋名士的作品具有其他各代所没有的 “风流蕴藉之态”。
众所周知,中国书法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艺术,即便在魏晋之后的自觉时期,它仍与实用性紧密相连。在进入近现代社会之前,中国书法中那种 “与实用毫无关联” 的艺术作品相对有限。不仅如此,从现存的历代书法遗迹来看,其中大部分作品产生的首要原因在于记事功能,即实用性,审美可能尚在其次。
像信札、文稿之类的作品,其 “非自觉” 程度与《肩水金关汉简菁华》之类的非自觉书法并无本质区别(当然,每位作者都希望将内容书写得尽量美观)。因此,仅凭 “审美自觉性” 来区分 “艺术” 的书法与 “非艺术” 的书法,是完全不可靠的。
在中国书法史上,所谓的 “自觉性” 是一个极其模糊、难以捉摸的概念。相反,正是某种非自觉的实用需求,使得书法在不同时代呈现出各异的面貌(主要指隋唐以前),从而有力地推动了艺术史的发展。
在书法界,除了以 “自觉性” 鉴别艺术品外,还有一把常用的衡量尺度,即认为艺术品需 “出自书家之手笔”,而非一般工匠所为。有人据此划分 “艺术” 与 “非艺术”,称 “具有'艺术美’层次的书法作品,属于美学意义上的书法艺术,其作者是书法家;而具有'自然美’层次的书法作品(需注意,这一提法极其荒谬。学术界对'自然美’已有明确界定,即'指自然界中原来就有的,不是人工创造的或未经人类直接加工改造的物体的美’。
一些好心人还特意 “提醒” 我们:“这条分界线不能取消。否则,所有文字书写都成了书法艺术,每个写字的人都成了书法家,实际上这就等于彻底消灭了书法艺术。”
然而,当我们对 “出自书家手笔” 的实质稍加探究,就会发现 “艺术” 与 “非艺术” 的划分远非如此简单。
其一,谁也无法保证所有 “出自书家手笔” 的作品,都一定注入了作者的自觉审美意识。
其二,同样没人能保证所有 “出自书家手笔” 的东西,就必然具有审美价值。
其三,假设一位魏晋名士(如王羲之)创作了一则未署名、以欣赏为目的且具有高度审美价值的手札(按此条件理应属于 “艺术品”),但这则手札散失千余年后在西北荒漠被发现,且作者已无从考证(按此条件似乎又应归入 “非艺术品” 范畴),那么,该如何确定这件作品的属性呢?
由此可见,“自觉性” 无法真正且广泛地界定 “艺术”,“出自书家手笔” 同样也不能作为界定 “艺术” 的标准。“艺术” 只能依据作品自身的形式(以及由形式所反映的内涵)特征来判定。作品并非因为 “书法家” 这个头衔而成为艺术品,恰恰相反,是因为有了艺术品,才成就了书法家。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将 “书法家” 的称号赋予众多(当然并非全部)非自觉书法作品的创作者,无论他们是否留下了姓名。
当然,我们把许多非自觉书法作品的作者(一般限定在唐以前)归入 “书法家” 行列,并不意味着任何乱涂乱刻的东西都可被视为艺术品。事实上,只要我们不抱偏见,就会发现许多非自觉书法作品确实展现出 “宿其业,专其能” 的特质。
即便如此,让非自觉书法获得大众认可依旧困难重重。在当今,仍有不少学者和艺术家对其投以鄙视的目光,他们往往一边抬高自觉书法,一边贬低非自觉书法。
同时,非自觉艺术的鄙视者还会搬出哲学家的理论为自己辩护:“在社会、政治、制造业、商业以及语言、文学、科学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一种从简单到复杂(当然也是从低级到高级 — 笔者注)的发展趋势。” 这种观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那句进化论的格言:最美的猴子与人相比总是丑的。然而,遗憾的是,近现代哲学及文化学家早已发现,艺术的发展与社会、智力的进化并非同步,“艺术史的发展不一定沿着任何单一方向逐步演变”。
因此,人类学家简・布洛克提醒我们:“不能说社会越原始,艺术就越原始;或者艺术越高级,社会就越高级。” 在此之前,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就已对这种庸俗的艺术进化论提出批判:“艺术达到一个界限便不再能前进,这界限或许早已达到且无法再突破……” 所以,在 20 世纪的今天,还把这种早已被否定的理论搬出来为自己辩解,显然是十分可笑的。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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