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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一个知识点,快乐学习新标准
新标变化
2025版:
4.3 配料表(摘选)
4.3.1 预包装食品(包括单一配料食品)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应标示引导词……
4.3.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以质量计)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4.3.4.3 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和功能类别名称时,如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6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C),可用GB 2760中列出的国际编码(INS号)代替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的需要,应标示其通用名称。
4.3.5 由食品制成的,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6 生产过程中直接添加的菌种,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上述菌种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也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或“微生物发酵剂”。上述菌种经过灭活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食品属性名称或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明示产品的杀菌工艺,或标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灭菌型”等能充分说明菌种已无活性的词语。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1版:

4.1.3配料表(摘选)
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标示形式见附录B)。
4.1.3.1.6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原始配料,国家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合规解读
旧版标准对配料表的标示要求存在模糊地带,在标准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于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标示规则不统一,从而导致消费者难以准确了解食品成分。
修订后的标准旧版标准的执行情况,细化了对于“复合配料”“食品添加剂”“承担包装功能的可食用物质”等的要求,强化信息透明,帮助消费者做出更理性的选择。
同时,随着食品加工技术的复杂化(如菌种发酵),原有标准难以覆盖新场景。修订新增菌种活性标示等,确保标签科学性与准确性。
风险提示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错误或使用错误的INS编码,可能被认定为误导消费者,甚至引发食品安全争议。
未标注菌种活性状态或错误标示,可能被认定虚假宣传,尤其是涉及益生菌等功能性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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