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了新军衔制度,1935年确立5等18级制

1931年4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陆军军官佐及士兵等级表》,沿用北京[北洋]政府时期的军衔制,衔级和衔称都不变。

当时授军衔没有统一的机构,国民政府可以授,陆海空军总司令部可以授,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可以授,甚至上级机关或军政长官也可以授。

另外,当时军衔和职务相比,衔高职低的情况比较普遍,军衔制非常混乱。为了整顿军队军衔混乱状况,以适应其军事上的需要,国民政府决定对军衔进行修订。

1934年7月和1935年1月,国民政府重新制定了《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官制表》《中华民国陆海空军士兵等级表》

1935年3月,颁布了新的军衔等级表,把上将分为第一、第二两级,增设特级上将。整个军衔等级为5等18级:

将官5级:

特级上将

一级上将

二级上将

中将

少将

校官3级:

上校

中校

少校

尉官4级:

上尉

中尉

少尉

准尉

士官3级:

上士

中士

下士

士兵3级: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海军士兵分八级,称谓与北京[北洋]政府时期相同。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的军佐衔,最初等级设置与北京北洋政府时期相同,但改变了称谓,即在军官衔的前面冠以专业名称。

1934年以后,军佐衔改用新称谓,将级军佐衔统称“”,校级军佐衔统称“”,尉级军佐衔统称“”。

1936年起,基于上将员额有限,合于晋升二级上将规定的陆军中将,可以加上将衔,其服制同二级上将、领中将最高额薪俸,且二级上将职位出缺时可以优先晋升。还规定设立追赠上将衔。

抗日战争结束后,中华民国国民革命军(国民党军队)为适应全面内战的需要,对各级军官的服现役限龄作了大幅度降低:

一级上将,62岁;二级上将,60岁;中将,56岁;少将,52岁;上校,46岁;中校,44岁;少校,42岁;上尉,40岁;中尉,38岁;少尉,36岁。

此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34年12月对驻蒙古、新疆、西康、西藏等地的武职官员,颁行了一种特殊的军官衔,共分3等10级,其称谓类似于清末的军官衔称:

一等一级称都统、一等二级称副统、一等三级称协统,二等一级称都领、二等二级称副领、二等三级称协领,三等一级称都卫、三等二级称副卫、三等三级称协卫,此外还设有准卫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