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供养制度”是我国文化领域的一大特色,然而,我国并非全球范围内唯一实行“养作家”举措的国家。据媒体相关报道,在众多国家,供养作家早有先例。以法国为例,该国设有大量文化及文学艺术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作家与艺术家的创作活动。在以色列,以色列希伯来作家协会依托国家财政支持,不仅创办纯文学杂志,还为作家们租赁住房,甚至开设咖啡馆,且咖啡馆的收益也归属于作家群体。
对于那些成就斐然、贡献突出的优秀作家,国家适当出资,帮助其拥有相对体面且安定的生活,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为作家营造和谐、宽松,至少达到小康水平的生活环境,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全身心投入创作。
不过,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专业作家制度存在一定弊端,极易滋生作家的惰性。那么,该如何破除或防范供养制度所带来的这些负面效应呢?合同制作家制度是否会是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

现行的专业作家制度虽能保障作家的基本生活,使其衣食无忧,但也仅止于此。常言有道:“悲愤出诗人。”有时,适度地让作家面临一定生活压力,对于其创作而言,或许并非坏事。
此外,在供养制度下,还有诸多问题值得深入思考。例如,作家能否依旧保持独立写作的个性?他们创作出来的作品,是否可被视作职务工作产品?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家,稿费同样归其所有,在此情形下,是否还有持续供养的必要?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我们还无法完全取消专业作家制度,毕竟我们不能任由作家毫无保障地成为自由职业者。
当下,许多报刊经营状况不佳,无名作家发表作品后,常遭遇报刊“遗忘”支付稿费的情况。在此情况下,作为作家会员“娘家”的作家协会,是否应当伸出援手,协助作家讨要稿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