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检监察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证作为关键的法定证据类型,其出示环节的规范操作直接关系到证据效力和案件质量。结合实务工作,本文系统梳理书证出示的核心要点与注意事项。

一、书证出示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书证出示应当遵循规范性、独立性、完整性原则。实践中,并非所有书证均需出示,重点应针对对案件事实认定、定性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书证。出示对象主要包括被审查调查人、证人等。

1.完整性。对涉及案件重要问题的书证,应当依法向被谈话人出示。这里的“重要问题”通常指涉及违纪违法构成要件的事实,如主体身份、资金往来、程序节点等。出示过程应在谈话笔录中全面体现,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2.规范性。除书证系原件需附卷、证据需进行鉴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当让被谈话人在书证复印件上签名确认。签名位置通常位于书证右下角,注明“此材料共计XX页,已向我出示”,并签写姓名和日期,在姓名和日期上捺指印(多页的骑缝处捺指印)。同时,在笔录中注明出示书证的总页数,防止事后争议。

3.独立性。同一份书证需向多名被谈话人出示确认时,应当各自使用单独的复印件。这一做法既保障了证据审核的独立性,也避免了谈话人之间的相互影响,符合证据个别审查原则。

二、分类出示的实务操作方法


1. 独立成整体且页数较多的书证

对于此类书证(如完整合同、会计账簿等),推荐采用单独组卷出示的方式:

①将书证单独整理成卷,交由被讯(询)问人辨认。

②形成专门的出示书证笔录。

③要求被讯(询)问人指出与案情相关的具体部分,并详细阐述辨认意见。

④在笔录中明确记录“阅看出示材料X分钟”,根据材料内容给予充足阅看时间。

⑤将出示书证的首页复印,由被讯(询)问人签写“此材料共计XX页,已向我出示”以及署名及日期,并捺指印。

⑥该签名首页复印件附于辨认笔录后,完整书证材料可不再作为附件入卷。

2.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的出示要点

金融类书证出示需格外注重规范性:

①审查调查人员应事先梳理涉案时间段内的交易明细清单。

②由被讯(询)问人自行确认信息。

【左岸笔记】书证出示的三大原则与实务操作方法

③在出示书证笔录中不宜指定某一涉案交易明细让被讯(询)问人指认。

④应采用开放式提问,如“现在我们出示由中国工商银行XX分行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XXXXXXXXXXXXX(20XX年X月X日到20XX年X月X日)活期个人交易明细查询单给你,请你详细说一下具体情况”。

此举有效避免指认之嫌,确保证据客观性。

3. 多份书证同时出示的规范

讯(询)问中需同时出示多份书证时:

在笔录中列明所有书证的详细名称。

② 如同时出示银行开户信息、交易明细和凭证等,应如实记录全部书证名称。

③ 确保每份书证都得到充分辨认和确认。

④保持笔录记载与实际出示材料完全一致。

三、程序细节与风险防范


1.保证辨认时间充足。“阅看出示材料X分钟”的记录绝非形式主义,而是保障被讯(询)问人充分行使辨认权利的重要体现。应根据材料复杂程度合理确定阅看时间,并在笔录中固化为证。

2.确保签名确认规范。被讯(询)问人在书证首页复印件上的签名确认,是程序合规的关键环节。确认语句应统一规范,明确材料总页数和出示事实。

3.避免指供诱供。采用让被谈话人主动陈述的方式出示证据。例如:“请查看这份文件,说明其内容及与你的关系”,而非“这是不是你说的那份文件”。即使被谈话人已作过相关供述,在出示书证时仍应让其主动陈述,避免谈话人代述。例如,在出示发票时问:“请说明这张票据的来历和用途”,而非“这就是你用来报销的那张发票吧”。全程使用中性语言,避免加入主观判断。如使用“请查看该份票据”代替“请确认这份假票据”。尤其在出示银行交易明细时,应坚持由被讯(询)问人主动指认相关交易记录,而非采用“是不是这笔交易”等诱导性提问方式。

四、实务操作建议


1. 事前准备充分:出示前应对书证进行系统整理,突出重点,提高辨认效率。

2. 过程记录完整:从出示到辨认再到确认,全程都应在笔录中留下痕迹。

3. 方法灵活运用:根据书证特点和谈话进程,选择合适的出示方式。

4. 权利保障到位:确保被讯(询)问人有足够时间理解书证内容并发表意见。被谈话人对书证提出异议时,应当如实记录异议内容,并及时进行补充调查核实,不得忽略或回避异议。

写在最后

书证出示是纪检监察谈话取证的关键环节,其规范化程度直接影响证据效力和案件质量。实践中,办案人员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让每一份书证都在规范程序中发挥最大证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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