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3号裁定:驳回青海乙公司的申诉请求。这场持续6年、历经4级法院审理的966万元工程款执行案,终于以青海乙公司’债务抵销’主张彻底失败告终。而争议的焦点,竟源于青海乙公司从金融机构买来的一笔不良债权——法院直指其’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2021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13号裁定:驳回青海乙公司的申诉请求。这场持续6年、历经4级法院审理的966万元工程款执行案,终于以青海乙公司“债务抵销”主张彻底失败告终。而争议的焦点,竟源于青海乙公司从金融机构买来的一笔不良债权——法院直指其“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实际施工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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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判决生效5年后,被执行人突然主张“债务已抵销”
故事要从2015年说起。青海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青海高院判决向浙江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等合计966.14万元((2015)青民一终字第32号判决)。判决生效后,青海乙公司未主动履行,浙江甲公司随即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就在执行程序推进时,青海乙公司突然提出异议:这笔债务已经抵销了!其理由是,公司通过第三方购买了浙江甲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一笔不良债权,主张以该债权与工程款债务“相互抵销”,并要求法院撤销《执行通知书》。
海东中院审查发现,这笔被用来抵销的“不良债权”存在蹊跷:
- 来源特殊:债权系青海乙公司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性质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之债”;
- 指向明确:青海乙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是虞某(浙江甲公司仅为挂靠单位),工程款的真正权利人是虞某;
- 时间敏感:受让债权发生在执行程序启动后,且刻意选择浙江甲公司作为担保人的债务。
2019年,青海高院(2019)青民终76号判决直接戳破了这一操作的合法性:“债权性质不同,品质不一,不能抵销。”法院同时指出,青海乙公司明知工程款归属实际施工人,仍通过购买不良债权试图抵销,主观恶意明显,已侵害虞某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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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法院6次裁判:债务抵销必须跨过的3道法律关卡
青海乙公司不服判决,开启了长达2年的申诉之路,案件先后经历执行异议、复议、监督程序,直至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定。梳理法院裁判逻辑,债务抵销需同时满足3个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关:债权性质必须“同种类、同品质”
法院明确,青海乙公司受让的是“借款担保之债”,而需执行的是“建设工程价款之债”,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属于“同种类债务”。实践中,可抵销的债务通常为金钱债务或种类物债务,而工程款、劳动报酬等具有人身依附性或特殊优先权的债权,往往不允许随意抵销。
第二关:债权必须“真实、无权利负担”
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人为虞某,浙江甲公司仅为名义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545条,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且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青海乙公司明知虞某是实际施工人,仍绕过虞某主张抵销,本质上是试图通过债权受让规避对实际权利人的付款义务,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第三关:抵销需“无主观恶意”
法院在判决中强调,青海乙公司在执行程序启动后,刻意购买浙江甲公司作为担保人的不良债权,目的就是阻碍执行。这种“选择性抵销”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即使形式上符合抵销要件,也会因“主观恶意”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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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执行异议”到“最高法监督”:企业如何避免踩坑?
本案历经海东中院、青海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审理,最终明确了一个核心规则:当事人主张排除执行的理由,必须与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一致。青海乙公司在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抵销无效”的情况下,仍以同一理由申诉,自然难逃驳回结局。
对于企业而言,这一案例释放出3个重要信号:
- 债权抵销不是“万能挡箭牌”:需严格审查债权性质、来源及合法性,避免通过“购买不良债权”“关联交易”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
- 实际施工人权益优先保护:建设工程领域中,挂靠、转包情况下的实际施工人利益受法律特殊保护,发包人不得以与被挂靠方的债务抵销对抗实际施工人;
- 执行程序中“禁反言”:对已由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当事人不得重复主张相反理由,否则可能构成“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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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定背后:司法对“恶意抵销”的零容忍
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执监13号裁定中再次强调:“法院生效裁判已确认抵销行为无效,当事人又以债权债务已抵销为由主张排除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要旨被收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
实践中,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债权受让+抵销”“以物抵债”等方式逃避执行,但司法机关正通过强化“穿透式审查”,揭开此类操作的“合法外衣”。正如本案中,法院不仅审查债权表面合法性,更深入核查交易动机“实际权利人”等实质要素,最终让“恶意抵销”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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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留给企业的思考题:如果青海乙公司在工程施工阶段就与实际施工人虞某直接结算,而非试图通过“曲线抵销”逃避付款,结局会否不同?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引发的债务纠纷屡见不鲜,企业究竟该如何合规操作以避免法律风险?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
裁判文书索引: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青民终76号民事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5046号民事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3号执行裁定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7-5-203-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