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街道办强拆了自己的房屋可以向谁主张进行赔偿?
某市要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与区委办公室联合作出了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清零的方案,其中表明各镇或街道负责本辖区拆迁遗留问题和违法建筑工作,包括组织巡查发现制止各类违法建筑行为,依据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实施拆除。
2016年某街道办对罗先生做出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决定对罗先生的部分房屋予以没收并拆除,在当天就实施了强拆行为。罗先生对该强拆行为不服,以街道办和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认为,罗先生虽然涉及到了违法建设行为,但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是街道办是属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其并没有对违法建设进行强拆的权利,街道办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街道办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城中村改造工作。那么区政府就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虽然未直接参与到被诉的强拆行为,但是对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所以其可以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最终人民法院确认街道办强拆行为违法,并且判令区政府与街道办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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