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依法查处狗肉违法经营的案件简述
自从4月25日开庭前夕发布案件的消息以来,这一起事关狗肉馆举报的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案件,究竟判决结果如何, 一直是众多网友所密切关注的焦点。
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今天,从原告人获悉, “我们胜诉了!” 正如原告侗女士所说的:“这真是意想不到啊!”众所周知的, “民告官”案件罕有胜诉,更何况涉及狗肉经营投诉的行政诉讼案!
小编特此怀着无比振奋的心情,迫不及待向广大网友宣告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8年7月3日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未全面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 径直作出答复,导致其所作出的6月27日复函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函。
二、责令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花都这一案件延续很长一段时间 从2016年10月开始举报,经历了一次行政复议, 最终以行政诉讼结案。 第一次行政复议,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决区食药局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结果花都区食监局 在2017年6月还是老调重弹, 在证据具足情况下(狗肉馆所谓合法养殖来源 韶关翁源县“肉狗养殖场”已向韶关市畜牧/工商举报并受到调查撤销; 而狗肉馆出示的产地检疫证明,非屠宰证明, 也是经江西省赣州市动检调查证实是丢失的涉嫌被伪造的假证明。
在这些证据面前, 花都食药局依然坚持他们的行政行为合理合法,在最新提起的行政诉讼答辩当中,该局更称 “猫狗没有纳入国家屠宰规程, 因此, 经营者出示活体狗的检疫合格证,即可认定为经营”按规定进行了检疫的肉类“。更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经营狗肉的被投诉人辩护“经营者每天要经营生意, 用以维持生计, 又如何能具备对所有原料的进货票证进行实质上审查的能力”(请见附件)
所幸的是,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严明、公正执法, 不仅对本案给予正确的判决,更重要的是, 本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始终以法律为准绳,以案情事实为判断依据,而不受其他因素干扰, 彰显了良好的司法作风,反映了广州市整体法律环境与司法水平之高。
本案的重大意义,还在于揭示了狗肉经营的合法性存疑, 本案的狗肉馆自称有”合法养殖来源,有合法的证照、检疫单, 当抽丝剥茧将这些单证作出调查的时候,各种非法行为就原形毕露,而这,并非个案。“本案中的’龙记’狗肉,正是全国狗肉经营的缩影,干着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勾当, 将来源于盗、抢、走失、遗弃、无证无照非法贩卖的家犬端上餐桌,并且,其得以一路通行,不得不说也反映了执法的缺失。 “花都食药”的情况, 在食监部门当中相当普遍, 对狗肉违法经营并不是依法予以查处, 往往以国家没有禁止食用狗肉为理由应对群众举报,而无视其违法经营的实质。
只有根本上立法,以法律规范犬只从宠物繁殖、交易、饲养及收容的各环节,禁止狗作为食品的相关经营, 才能杜绝监管末端的混乱及失控。

后续,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如何重新作出答复, 是否对已然违法的”龙记“狗肉馆作出行政处罚, 抑或还是“老调再重弹”,不作查处, 还需拭目以待。
案件回顾:
1) 20161006 首次举报花都区龙记生砀狗
2) 20161130 & 2016.12.22 花都区食药局两次答复,均称狗肉馆有合法狗肉来源及检疫证明。后经过有关发证机构证实, 所谓狗肉来源合法证明,就是翁源县某防疫许可已经过期两年的”肉狗养殖场。”而检疫证 就是一张从江西省赣州市动检遗失的并被违法开具的犬产地检疫证。
3) 20161227 向广州市局继续举报 – 不予回复, 电话询问,答必须要走法定程序(也即行政复议)
4) 20170125 向广州市食药局申请行政复议
5)20170502 收到广州市食药局答复, 由花都区食药局撤消原来答复重做
6) 2017.06.27 花都区食药局再次答复,依然未改变原来的说法
7) 20170830 向广州市食药局提出第二次行政复议, (有挂号信签收记录)市食药局称没有收到材料。
8) 2017年12月18日, 举报人委托律师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递交诉讼状, 就上述案件对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诉讼
9) 2018年2月23日,收到铁路法院转来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答辩(节选)
10) 2018年4月25日,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被告双方代理人出庭。
11) 2018年7月3日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局未全面履行调查核实的职责, 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 径直作出答复,导致其所作出的6月27日复函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 依法作出判决:
三、被告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举报答复函。
四、责令被告广州市花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投诉,举报事项重新作出答复。
附: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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