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登高望 法治萤火虫 2025年04月15日 00:00 北京
一、法律依据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上述相关条款规定了“续行保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法院可以依职权办理续封”,但是并未明确办理续封究竟是法院还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更未明确未办理续封应由谁承担不良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规定过,“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那么,如果到期未续封,导致财产解封,继而被执行人转移资金、财产或者被另案先行执行等,后续因执行不能给申请执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该由谁担责,换而言之,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二、相关参考案例
1、在“王某与某某院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决定”一案中,法院认定:
“赔偿请求人在知晓被执行人两个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存在区别的情况下,疏于正确行使自身权利,未在中信银行账户查封期届满前向法院及时递交续封申请,进而导致被执行人在2018年6月20日冻结到期后、赔偿请求人于2019年9月30日提交续冻申请前的时间段内,先后分两次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8月2日从中信银行账户划出6,800元、126,728元,共计194,728元,是导致该账户脱冻的主要原因,客观上长宁法院不存在错误执行导致被执行人账户钱款被划扣的情况”,也不存在应予国家赔偿的情形,因此驳回了赔偿申请。
2、在“赵某违法不执行、拖延执行赔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作为赔偿请求人认为,自2022年2月开始至2022年9月,申请人多次要求区法院发放执行款,并要求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但执行法院均未划扣,亦未回应申请人的划扣、续封申请。案件于2022年12月12日恢复执行,才重新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重新查封、冻结。”
而执行法院则辩称,“经核实,在2021年12月27日本院对(2021)沪0115执0000号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至2022年12月本院对该案件再次恢复执行立案期间,申请人赵某1未向本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等予以续封。”最终也因此驳回了赔偿申请。
因此,执行过程中,进行续封更应该是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所在,因逾期未申请续封导致的执行不能财产损失等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申请国家赔偿!
何种情形下可以主张国家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明显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故意拖延执行、不执行,或者应当依法恢复执行而不恢复的;
(三)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或者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交付给其他当事人、案外人的;
(四)对抵押、质押、留置、保留所有权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依法保护上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等合法权益的;
(五)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依法采取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财产违法执行的;
(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
(七)对不宜长期保存或者易贬值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的;
(八)违法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者依法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依法应当拍卖而未拍卖的;

(九)违法撤销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十一)因违法或者过错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的其他行为。
那么具体到续封,如果逾期未续封并非申请执行人未主动申请导致,而是因法院疏忽或拖延或不作为所导致,那么相应的损失应由执行法院承担,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但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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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履行续封职责(如查封期限届满前因法院工作人员原因未续封); -
财产因解封被转移或另案执行且无法追回; -
损失与法院过错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一、因执行法院疏忽,忘记续封期限导致未及时进行续封。
在“蒋某与海城市人民法院司法赔偿监督本院赔偿委员会重审决定”一案中,
二、因执行法院未告知申请执行人查封以及申请续封期限等不作为导致未续封。
实务建议
一、要主动跟进续封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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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查封期限,提前1-2个月联系执行法官确认续封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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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书》,注明财产信息及期限。
二、要注意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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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能会以“申请执行人未主动申请续封”为由抗辩并非自己责任,因此要注意保留提交续封申请的邮寄回执、法院收件回执或沟通记录或证明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如定期询问查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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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主动要求法院出具《续封裁定书》或书面确认续封结果。
三、建议申请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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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申请执行人需证明法院存在明显过错,且损失确因未续封导致,若无法充分举证,可能无法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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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监控程序节点,通过专业函件督促法院履职,降低执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