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名相
宗法—有三義,一者宗後陳、二者因支、三者宗體之法。
宗依—有二,宗前陳及宗後陳皆名宗依。
宗體—二宗依和合名宗體。
立宗四要
1.極成有法—立敵共許的前陳。
2.極成能別—立敵共許的後陳。
3.差別性故—立論者意許有法(前陳)及法(後陳)互相差別之差別性,取二者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4.隨自樂為所成立性—隨立論者樂為所成立宗之法性,如立者能善解外道之宗法,為破斥之,樂之便立,不須有所有顧忌自宗而立。
二宗依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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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陳之體 |
後陳之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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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性 |
差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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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別 |
能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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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 |
法 |
立因三要
1. 徧是宗法性—所立因支必徧及前陳有法之性。
2. 同品定有性—所立因支于宗、因同品中需有此性。
3. 異品遍無性—所立因支于宗、因異品中全無此性。
同異品要看喻體,同喻體者乃『說因宗所隨』即先因支與後宗依能別的結合;異喻體者乃『宗無因不有』即先非宗依能別再非因支的連結。
九句因
因支對宗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宗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況,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和(8)是正因,(4)和(6)為相違,其餘的(1)、(3)、(5)、(7)、(9)皆是不定因。如下:
註:有關九句因的判定是先列出「說因宗所隨」的同喻體及「宗無因不有」的異喻體,再列出宗同品及宗異品有那些喻依,然後再審視因支有沒有符合同異品的喻依,也就是要同品定有性,於異品要遍無。如是依九句因的排列,就可以看出是否是正因(2.8句)或是似因(1.3.4.5.6.7.9句).了。
九句因 不定及相違之似因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因(共不定)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量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量性者皆是常。
異喻體是凡無常者皆非所量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等
因支之所量性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有符合,因為虛空也是所量性故,同品有。
所量性的因支於異品無常的瓶亦有符合,因為瓶也是所量性故,是異品有。
又名為『共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因
如勝論師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同喻體為凡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異喻體為凡常者皆非所作性。
宗同品是無常,如瓶等;宗異品是常,如虛空等。
因支之所作性於宗同品無常的瓶有符合,因此名同品有。
因支的所作性於宗異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故名異品非有。
所以是為正因。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
如勝論師立:「聲為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同喻體為凡無常性者皆是勤勇無間所發。
異喻體為非勤勇無間所發者即是常。
宗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如瓶等;宗異品是非勤勇無間所發,如閃電、虛空等。
其因支的無常性於宗同品勤勇無間所發的瓶等是有符合,名為同品有。
無常性的因支於宗異品非勤無間所發的閃電有符合,但虛空沒符合,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名為『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因(法自相相違)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作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作性者即為常。
異喻體是凡非常者即非所作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
所作性的因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名為同品非有。
所作性的因於宗異品無常的瓶是有符合名為異品有。
其因支之所作性是無常這與後陳之法的常有相違義,又名為『法自相相違因』。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因(不共不定)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所聞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聞性者即是常。
異喻體是凡非常者即非所聞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
其因支的所聞性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名為同品非有。
所聞性的因支與宗異品無常的瓶也沒有符合,名為異品非有。
以同異品二者皆沒有所聞性故,又名為『不共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因(法自相相違)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同喻體是凡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即是常。
異喻體是凡無常者即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宗同品是常,虛空等;宗異品是無常,如閃電、瓶。
其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因,於宗同品常的虛空上一向非有,名為同品非有。
因支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於宗異品無常的瓶上有,但於閃電上無(閃電是所作性故),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因支之勤勇無間所發性與宗支後陳法之自相有相違義,以宗之法為常但因支為無常性故,又名為『法自相相違因』。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因(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
如勝論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同喻體為凡無常性者皆非勤勇無間所發。
異喻體為凡勤勇無間所發者皆是常性者。
宗同品是非勤勇無間所發,有閃電、虛空等;宗異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瓶。
無常性的因支於宗同品非勤無間所發的閃電有符合,但虛空沒符合,名為同品有非有。
因支的無常性於宗異品勤勇無間所發的瓶等是有符合,名為異品有。
又名為『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因
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同喻體為凡勤勇無間所發性者便是無常
異喻體為凡常者便非勤勇無間所發
宗同品是無常,如閃電、瓶等;宗異品是常,如虛空等。
其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因,於宗同品無常的瓶等上有符合,但閃電上沒有符合(閃電是所作性故),名為同品有非有。
因支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於異品常的虛空沒有符合,名為異品非有。
這是正因。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俱品一分轉)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無質礙故。」
同喻體為凡無質礙者便是常
異喻體為凡無常者便有質礙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極微。宗異品是無常,如瓶、樂。
因支的無質礙於宗同品的虛空有符合,但極微沒有符,名為同品有非有。
無質礙的因支於宗異品的瓶沒有符合,但於樂有符合,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名為『俱品一分轉。』

有體無體—有體者名有共許,無體者名無共許。
立喻二種
喻體與喻依
依因明論式,喻支包括兩部分,「喻體」和「喻依」。
如「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在這個例子中,「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就是同喻體,「譬如瓶等」就是同喻依。
喻體是因法與宗依後陳的結合,而同喻體是要先因後宗;而異喻體是要先宗後因。
在因明論式中大多省略同喻體,是因為同喻依與宗同品及因同品相近,因此不需要先因後宗的連合。
但是有些立宗不舉同喻體為何會有「無合」的喻過呢?
因為其所舉之喻依離同品太遠及有太多的同喻可用故,如舉瓶之喻來證前陳有法之聲,此有無功能之作用,因為如果只說如瓶等喻。他人如果有反問:『瓶又如何的無常呢?』又若回說:『如燈。』如是輾轉應該成有無窮的同喻了,所以是無功能的意思。
因此若在喻支上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此既是以宗法的因與宗義作相類比,總遍於一切的瓶、燈等皆能盡攝之,不須要再問了。所以沒有無窮的喻義,而成有證宗功能的作用。
因此在除宗有法當喻依時,要舉先因後宗法(說因宗所隨)的喻體來連合之,以產生有證宗功能的作用。
但是若舉其宗有法一分或宗法一分當喻依,這就不用舉喻體來說明了,也不會犯有無合的過失,因為喻依是宗有法的一分故。如立量說:
宗:煩惱障是染污法。
因:能造惡業故。
喻:如瞋等。
亦如真唯識量的論式:
宗: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
因: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
喻:猶如眼識。
喻支的作用是和合共許法,用立敵共許的法喻,來協助因支以證成未共許的宗體。
1.同法喻—所立同法喻中要合于宗同品及因同品之性。
同喻,必須先符合因的法性,再符合宗法的法性,也就是說,喻必須先是因同品,然後是宗同品。
2.異法喻—所立異法喻中要反證異于宗法及因支之性。
異喻依還是既無宗法又無因法,必須是宗異品和因異品
自體依—即是喻依。
所助依—即是因體。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3:「問。喻既依因。舉彼瓶等。欲何所用。
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體依。因所助依。」
似宗九過
1.現量相違—所立之宗與現前不帶名言之了別量相違背。
2.比量相違—所立之宗與模擬推知所了別量相違背。
3.自敎相違—所立之宗與自宗的敎法相違背。
4.世間相違—所立之宗與世間人所共知、共信、共許的事相違背。
5.自語相違—所立之宗與自己所說的話前後相違。
6.能別不極成—能別的後陳無立敵共許義。
7.所別不極成—所別的前陳無立敵共許義。
8.俱不極成—能別的後陳與所別的前陳無立敵共許義。
9.相符極成—能別的後陳與所別的前陳與對方論敵同義。
以上又有全分四句及一分四句之別。
似因之四種不成、六種不定、四種相違之十四過
因明中因過共十四種,分作三類: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
不成是缺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造成的過失。
不定是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造成的過失,
相違因,是既缺第二相又缺第三相,使得由因支的理由所證明出來的宗剛好與所立的宗有相違,名為相違因。
四種不成
1.兩俱不成—所立之因無前陳有法之性,亦是敵我雙方皆不承認者。
2.隨一不成—所立之因無前陳有法之性,亦是敵方或我方有隨一方不承認者。
3.猶豫不成—所立之因心生疑惑、猶豫時提出未能確定能證明前陳有法之性所招致之過失。
4.所依不成—所立之因對於宗依有法是無體的關係,以至因支理由無法遍及前陳所別之體名所依不成。
以上又分有體、無體、全分、一分之差別。
六種不定
六不定可以分成三大類:
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過失: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
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之過失:不共不定。
第三類就是相違決定,謂敵我雙方之因,雖具三相,各自成立,但無法達到破斥他宗之目的,故成為一種猶豫因,而構成相互矛盾衝突之宗,此即為不定之因。
1.共不定: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可共用之過失。
2.不共不定: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不共用之過失。
3.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所立之因于宗同品有一部份能作用,而對宗異品卻完全相合。
4.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所立之因于宗異品有一部份能作用,而對宗同品卻完全相合。
5.俱品一分轉: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各有一分轉、一分不轉。
6.相違決定:謂敵我雙方之因,雖具三相,各自成立,但無法達到破斥他宗之目的,故成為一種猶豫因,而構成相互矛盾衝突之宗,此即為不定之因。
四種相違
1.法自相相違因:與後陳之法有相違之因支。
2.法差別相違因:與後陳之法有特別引申或含有其它之意有相違背之因支。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前陳有法自性相違之因支。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前陳有法自性之特別引申或含有其它之意有相違背之因支。
似喻十過
同法喻的五種過失,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三種過失,是同喻依上的問題,第四種過失無合和第五種過失倒合,是喻體上的問題。
異法喻的五種過失中,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異喻依上的過失,第四種不離和第五種倒離是異喻體上的過失。
同法喻五過
1.能立法不成:所立之同喻依與因支(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之過失。
2.所立法不成:所立之同喻依與宗支(所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之過失。
3.俱不成:所立之同喻依無法與宗支及因支為同品類名為俱不成。
4.無合:無立同喻體無法與宗、因密切配合,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之過失。
5.倒合:所立同喻體之法合為顛倒說。在同喻體中應以因來證明宗,非以宗來證明因。
以上前三種又有兩俱、隨一、猶豫、所依之各有四句差別.
異法喻五過
1.所立不遣:所立之異喻依與宗支(所立法)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反證之喻。
2.能立不遣:所立之異喻依與因支(能立法)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反證之喻。
3.俱不遣:所立之異喻依與宗支(所立法)及因支(能立法)皆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遣離反證之喻。
4.不離:所立之異喻體無法遣離與宗、因的邏輯關聯性,所以對宗與因之邏輯關聯性無法配合以達到遣離之功能。
5.倒離:所立異喻體之法離為顛倒說。
在異喻中必須「先宗後因」,非「先因後宗」。
以上前三種又有兩俱、隨一、猶豫、所依之各有四句差別.
註:在同喻中須用「合」;在異喻中須用「離」。
真能立—就是因支的理由及喻支的事喻皆是正確無誤的,又宗支義理圓成,能顯示以開曉解悟於
他人,故名為真能立。
似能立—宗因喻三支互有闕少,或者多言述說而有過失,以至虛功自陷故名為似能立。
真能破—就是論敵的申述有過失之立量而能善斥其過錯是名為『顯過破』;或者另外善妙立宗而破
斥亦名『立量破』,這二種稱為真能破。
似能破—論敵的立量圓滿,但以虛妄的言論而破斥彈詰,故有申量之過失而起,名為似能破。
真現量—了別行相離於動搖,能明了證解眾多境界,而親冥於自體故名為真現量。
真比量—因喻之用已是極成,但所證之宗支非能先有共許,但能用共相智而決定名為真比量。
似現量—了別行相有所思籌計度,沒有明了證知所緣境,而妄稱為已得境的自體,名為似現量。
註:如看見一條繩子卻誤以為是蛇名似現量。
似比量—虛妄推論興起是由於況且之說以至謬誤成邪宗,故有相違智之生起,故名似比量。
註:如見霧時誤以為煙而認為該處有火名似比量。
因明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