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名相

宗法有三義,一者宗後陳、二者因支、三者宗體之法。

宗依有二,宗前陳及宗後陳皆名宗依。

宗體二宗依和合名宗體。

立宗四要

1.極成有法立敵共許的前陳。

2.極成能別立敵共許的後陳。

3.差別性故立論者意許有法(前陳)及法(後陳)互相差別之差別性,取二者互相差別不相離性,以為宗體。

4.隨自樂為所成立性隨立論者樂為所成立宗之法性,如立者能善解外道之宗法,為破斥之,樂之便立,不須有所有顧忌自宗而立。

二宗依別名

前陳之體

後陳之義

自性

差別

所別

能別

有法

立因三要

1. 徧是宗法性—所立因支必徧及前陳有法之性。

2. 同品定有性所立因支于宗、因同品中需有此性。

3. 異品遍無性所立因支于宗、因異品中全無此性。

同異品要看喻體,同喻體者乃『說因宗所隨』即先因支與後宗依能別的結合;異喻體者乃『宗無因不有』即先非宗依能別再非因支的連結。

九句因

因支對宗同品有、非有、有非有共具有三種關係,對宗異品也有同樣的三種關係,把這兩個三種配合起來,就得有九種情況,而這九種之中,只有(2)(8)是正因,(4)(6)為相違,其餘的(1)、(3)、(5)、(7)、(9)皆是不定因。如下:

:有關九句因的判定是先列出「說因宗所隨的同喻體及「宗無因不有」的異喻體再列出宗同品及異品有那些喻依然後再審視因支有沒有符合同異品的喻依,也就是要同品定有性,於異品要遍無。如是依九句因的排列,就可以看出是否是正因(2.8)或是似因(1.3.4.5.6.7.9).了。

九句因                         不定及相違之似因

(1)同品有,異品有……………不定因(共不定)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量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量性者皆是常。

異喻體是凡無常者皆非所量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等

因支之所量性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有符合,因為虛空也是所量性故,同品有。

所量性的因支於異品無常的瓶亦有符合,因為瓶也是所量性故,是異品有。

又名為『共不定』。

(2)同品有,異品非有………….正因

如勝論師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同喻體為凡所作性者皆是無常。

異喻體為凡常者皆非所作性。

宗同品是無常,如瓶等;宗異品是常,如虛空等。

因支之所作性於宗同品無常的瓶有符合,因此名同品有。

因支的所作性於宗異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故名異品非有。

所以是為正因。

(3)同品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

如勝論師立:「聲為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同喻體為凡無常性者皆是勤勇無間所發。

異喻體為非勤勇無間所發者即是常。

宗同品是勤勇無間所發,如瓶等;宗異品是非勤勇無間所發,如閃電、虛空等。

其因支的無常性於宗同品勤勇無間所發的瓶等是有符合,名為同品有。

無常性的因支於宗異品非勤無間所發的閃電有符合,但虛空沒符合,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名為『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

(4)同品非有,異品有………….相違因(法自相相違)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所作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作性者即為常。

異喻體是凡非常者即非所作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

所作性的因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名為同品非有。

所作性的因於宗異品無常的瓶是有符合名為異品有。

其因支之所作性是無常這與後陳之法的常有相違義,又名為『法自相相違因』。

(5)同品非有,異品非有………..不定因(不共不定)

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為常,所聞性故。

同喻體是凡所聞性者即是常。

   異喻體是凡非常者即非所聞性。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宗異品是無常,如瓶。

其因支的所聞性於宗同品常的虛空是沒有符合,名為同品非有。

所聞性的因支與宗異品無常的瓶也沒有符合,名為異品非有。

以同異品二者皆沒有所聞性故,又名為『不共不定』。

(6)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相違因(法自相相違)

如聲論師立:「聲為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同喻體是凡勤勇無間所發性者即是常。

異喻體是凡無常者即非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宗同品是常,虛空等;宗異品是無常,如閃電、瓶。

其勤勇無間所發性的因,於宗同品常的虛空上一向非有,名為同品非有。

因支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於宗異品無常的瓶上有,但於閃電上無(閃電是所作性故),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因支之勤勇無間所發性與宗支後陳法之自相有相違義,以宗之法為常但因支為無常性故,又名為『法自相相違因』。

(7)同品有非有,異品有………..不定因(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

如勝論師立:「聲非勤勇無間所發,無常性故。」

同喻體為凡無常性者皆非勤勇無間所發。

異喻體為凡勤勇無間所發者皆是常性者。

宗同品是非勤勇無間所發,有閃電、虛空等;宗異品是勤勇無間所發,有瓶。

無常性的因支於宗同品非勤無間所發的閃電有符合,但虛空沒符合,名為同品有非有。

因支的無常性於宗異品勤勇無間所發的瓶等是有符合,名為異品有。

又名為『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

(8)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正因

 如勝論師立:「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同喻體為凡勤勇無間所發性者便是無常

異喻體為凡常者便非勤勇無間所發

宗同品是無常,如閃電、瓶等;宗異品是常,如虛空等。

其勤勇無間所發性之因,於宗同品無常的瓶等上有符合,但閃電上沒有符合(閃電是所作性故),名為同品有非有。

因支的勤勇無間所發性於異品常的虛空沒有符合,名為異品非有。

這是正因。

(9)同品有非有,異品有非有…….不定因(俱品一分轉)

 如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為常,無質礙故。

同喻體為凡無質礙者便是常

異喻體為凡無常者便有質礙

宗同品是常,如虛空極微。宗異品是無常,如瓶樂。

因支的無質礙於宗同品的虛空有符合,但極微沒有符,名為同品有非有。

無質礙的因支於宗異品的瓶沒有符合,但於樂有符合,名為異品有非有。

又名為『俱品一分轉。』

因明名相及因明图表

有體無體有體者名有共許,無體者名無共許。

立喻二種

喻體與喻依

依因明論式,喻支包括兩部分,「喻體」和「喻依」。

如「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在這個例子中,「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就是同喻體,「譬如瓶等」就是同喻依。

喻體是因法與宗依後陳的結合,而同喻體是要先因後宗;而異喻體是要先宗後因。

在因明論式中大多省略同喻體,是因為同喻依與宗同品及因同品相近,因此不需要先因後宗的連合。

但是有些立宗不舉同喻體為何會有「無合」的喻過呢?

因為其所舉之喻依離同品太遠及有太多的同喻可用故,如舉瓶之喻來證前陳有法之聲,此有無功能之作用,因為如果只說如瓶等喻。他人如果有反問:『瓶又如何的無常呢?』又若回說:『如燈。』如是輾轉應該成有無窮的同喻了,所以是無功能的意思。

因此若在喻支上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譬如瓶等』此既是以宗法的因與宗義作相類比,總遍於一切的瓶、燈等皆能盡攝之,不須要再問了。所以沒有無窮的喻義,而成有證宗功能的作用。

因此在除宗有法當喻依時,要舉先因後宗法(說因宗所隨)的喻體來連合之,以產生有證宗功能的作用。

但是若舉其宗有法一分或宗法一分當喻依,這就不用舉喻體來說明了,也不會犯有無合的過失,因為喻依是宗有法的一分故。如立量說:

宗:煩惱障是染污法。

因:能造惡業故。

喻:如瞋等。

亦如真唯識量的論式:

宗:真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

因: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

喻:猶如眼識。

喻支的作用是和合共許法,用立敵共許的法喻,來協助因支以證成未共許的宗體。

1.同法喻所立同法喻中要合于宗同品及因同品之性。

同喻,必須先符合因的法性,再符合宗法的法性,也就是說,喻必須先是因同品,然後是宗同品。

2.異法喻所立異法喻中要反證異于宗法及因支之性。

異喻依還是既無宗法又無因法,必須是宗異品和因異品

自體依即是喻依

所助依即是因體

《因明入正理論疏》卷3:「問。喻既依因。舉彼瓶等。欲何所用。

答。所依有二。一自體依。二所助依。瓶自體依。因所助依。」

似宗九過

1.現量相違所立之宗與現前不帶名言之了別量相違背。

2.比量相違所立之宗與模擬推知所了別量相違背。

3.自敎相違—所立之宗與自宗的敎法相違背。

4.世間相違所立之宗與世間人所共知、共信、共許的事相違背。

5.自語相違所立之宗與自己所說的話前後相違。

6.能別不極成能別的後陳無立敵共許義。

7.所別不極成所別的前陳無立敵共許義。

8.俱不極成能別的後陳與所別的前陳無立敵共許義。

9.相符極成能別的後陳與所別的前陳與對方論敵同義。

以上又有全分四句及一分四句之別。

似因之四種不成、六種不定、四種相違之十四過

因明中因過共十四種,分作三類:四不成、六不定、四相違。

不成是缺因三相的第一相遍是宗法性所造成的過失。

不定是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或者第三相異品遍無性所造成的過失,

相違因,是既缺第二相又缺第三相,使得由因支的理由所證明出來的宗剛好與所立的宗有相違,名為相違因。

四種不成

1.兩俱不成所立之因無前陳有法之性,亦是敵我雙方皆不承認者。

2.隨一不成所立之因無前陳有法之性,亦是敵方或我方有隨一方不承認者。

3.猶豫不成所立之因心生疑惑、猶豫時提出未能確定能證明前陳有法之性所招致之過失。

4.所依不成所立之因對於宗依有法是無體的關係,以至因支理由無法遍及前陳所別之體名所依不成。

以上又分有體、無體、全分、一分之差別。

六種不定

六不定可以分成三大類:

缺第三相異品遍無性之過失:共不定、同品一分轉異品遍轉、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俱品一分轉。

缺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之過失:不共不定。

第三類就是相違決定,謂敵我雙方之因,雖具三相,各自成立,但無法達到破斥他宗之目的,故成為一種猶豫因,而構成相互矛盾衝突之宗,此即為不定之因。

1.共不定: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可共用之過失。

2.不共不定: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不共用之過失。

3.同品一分轉異品徧轉:所立之因于宗同品有一部份能作用,而對宗異品卻完全相合。

4.異品一分轉同品徧轉:所立之因于宗異品有一部份能作用,而對宗同品卻完全相合。

5.俱品一分轉:所立之因于宗同品與宗異品皆各有一分轉、一分不轉。

6.相違決定:謂敵我雙方之因,雖具三相,各自成立,但無法達到破斥他宗之目的,故成為一種猶豫因,而構成相互矛盾衝突之宗,此即為不定之因。

四種相違

1.法自相相違因:與後陳之法有相違之因支。

2.法差別相違因:與後陳之法有特別引申或含有其它之意有相違背之因支。

3.有法自相相違因:與前陳有法自性相違之因支。

4.有法差別相違因:與前陳有法自性之特別引申或含有其它之意有相違背之因支。

似喻十過

同法喻的五種過失,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三種過失,是同喻依上的問題,第四種過失無合和第五種過失倒合,是喻體上的問題。

異法喻的五種過失中,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異喻依上的過失,第四種不離和第五種倒離是異喻體上的過失。

同法喻五過

1.能立法不成:所立之同喻與因支(能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因同品,致使「能立法」無法成立之過失。

2.所立法不成:所立之同喻與宗支(所立法)不同品類,亦即不是宗同品,致使「所立法」無法成立之過失。

3.俱不成:所立之同喻無法與宗支及因支為同品類名為俱不成。

4.無合:無立同無法與宗、因密切配合,在喻支中缺少同法喻體,故無法將因同品與宗同品聯合之過失。

5.倒合:所立同喻之法合為顛倒說。在同喻中應以因來證明宗,非以宗來證明因。

以上前三種又有兩俱、隨一、猶豫、所依之各有四句差別.

異法喻五過

1.所立不遣:所立之異喻與宗支(所立法)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反證之喻。

2.能立不遣:所立之異喻與因支(能立法)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反證之喻。

3.俱不遣:所立之異喻與宗支(所立法)及因支(能立法)皆為同品類,故無法作為遣離反證之喻。

4.不離:所立之異喻無法遣離與宗、因的邏輯關聯性,所以對宗與因之邏輯關聯性無法配合以達到遣離之功能。

5.倒離:所立異喻之法離為顛倒說。

在異喻中必須「先宗後因」,非「先因後宗」。

以上前三種又有兩俱、隨一、猶豫、所依之各有四句差別.

註:在同喻中須用「合」;在異喻中須用「離」。

真能立就是因支的理由及喻支的事喻皆是正確無誤的,又宗支義理圓成,能顯示以開曉解悟於

他人,故名為真能立。

似能立宗因喻三支互有闕少,或者多言述說而有過失,以至虛功自陷故名為似能立。

真能破就是論敵的申述有過失之立量而能善斥其過錯是名為『顯過破』;或者另外善妙立宗而破

斥亦名『立量破』,這二種稱為真能破。

似能破論敵的立量圓滿,但以虛妄的言論而破斥彈詰,故有申量之過失而起,名為似能破。

真現量了別行相離於動搖,能明了證解眾多境界,而親冥於自體故名為真現量。

真比量因喻之用是極成,但所證之宗支非能先有共許,但能用共相智而決定名為真比量。

似現量了別行相有所思籌計度,沒有明了證知所緣境,而妄稱為已得境的自體,名為似現量。

註:如看見一條繩子卻誤以為是蛇名似現量。

似比量虛妄推論興起是由於況且之說以至謬誤成邪宗,故有相違智之生起,故名似比量。

註:如見霧時誤以為煙而認為該處有火名似比量。

因明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