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族拥有较为统一的民族语言彝语,采用六种方言,如北部、东部、南部、东南部、西部和中部,其中有五个次方言和25个土语。彝族主要分布在滇、川、黔、桂四省(区)的高原与沿海丘陵间,楚雄、红河、凉山、毕节、六盘水和安顺等地是其主要聚居地,其中凉山彝族自治州最为知名,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由于地域和方言的差异,彝族有着众多的支系和别称,主要的他称包括“夷”、“黑彝”、“白彝”、“红彝”、“甘彝”、“花腰”、“密岔”等等;而他们的自称因地域不同而有所区别,例如云南昭通、武定、禄劝、弥勒、石屏,四川大、小凉山的彝族自称“诺苏”、“纳苏”、“聂苏”,这部分彝族约占总人口的1/2。云南哀牢山、无量山及开远、文山、马关一带的彝族自称“密撒(泼)”、“腊苏(泼)”、“濮拉泼”、“尼濮”等。贵州的彝族自称“糯苏”、“纳”、“诺”、“聂”等。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广大彝族人民的意愿,以鼎彝之“彝”作为统一的民族名称。
彝族的起源尚无定论,但大多认为是北来说,他们的先民与古羌人关系密切,主要源于古羌人。据历史文献记载,彝族先民活动的中心位于滇池、邛都(今四川西昌东南)等地,居住着称为“邛都”、“昆明”、“劳浸”、“靡莫”和“滇”等从事农业或游牧的部落。根据他们的历史传说,他们的祖先起初居住在“邛之卤”,后来南迁到金沙江和安宁河流域。大约在公元三世纪后,彝族的先民逐渐扩展到滇东北、滇南、黔西北及广西西北部。由于与其他民族融合,古代南方的濮人后裔有很多成为今天的彝族。
如,贵州古彝文典籍《西南彝志》中有大量关于“濮变彝”的记载。同时,古代彝族居住的地区,还分布着彝语支的其他部落,因此,彝族在历史上的名称极为复杂。约二千年前,彝族先民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据彝文典籍记载,彝族的祖先“仲牟由”有六个儿子,即彝族的尊称“六祖”。“六祖”标志着彝族由氏族、部落走向部落联盟。
约在公元前二、三世纪,彝族先民已进入阶级社会。汉初,在云南设立益州郡,彝族先民为“滇王”统治。公元八世纪,云南哀牢山北部和洱海地区出现了六个政权,被称为“六诏”(六王)。其中“蒙舍诏”的首领皮罗阁于783年统一“六诏”,建立了包括彝族在内的“南诏”奴隶制政权,并受唐朝册封为“云南王”。同期,贵州彝族地区也出现了“罗甸”等政权,总称为“罗氏鬼主”。
公元937年,封建制的“大理政权”取代了因奴隶和农民起义崩塌的“南诏”,云南彝区由此步入封建制。13世纪以后,“大理”、“罗甸”相继被元朝纳入领土,设立了路、府、州、县及宣慰司。元代末期,云南众多彝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迅速崛起,然而,领主经济和奴隶制残余在一些地区仍程度不同地存在。明代,彝族地区兼设流官、土流兼治和土官等多种官员,极大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清朝实行“改土归流”,强化了对彝族地域的直接管控,导致大多数彝族地区的领主经济瓦解,封建地主经济进一步壮大。
鸦片战争后的1840年,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广大的彝族同胞饱受磨难,鸦片在彝区恣意蔓延。凉山彝族奴隶主以鸦片换取大量枪支、白银,拥有枪支之后,他们进一步向四周拓展势力,劫掠各族人民为奴隶。有了枪支,彝族内部的矛盾不断激化,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许多彝族人为生计不得不离开家乡,向安宁河以西至丽江地区迁徙。
清咸丰年间,哀牢山彝族李文学领导的起义声势浩大,影响深远,坚持斗争长达23年(1853——1876年)。
1935年至1936年,红军一、二方面军两次经过彝区,在滇东北、滇北和凉山彝区宣传民族政策,得到广大彝族人民的热烈欢迎,许多彝族优秀儿女加入红军。在冕宁,红军释放了“坐质换班”的彝民。冕宁拖乌彝族果基家头人小叶丹在党的民族政策感召下,与红军总参谋长刘伯承按照彝族的传统习俗在冕宁彝海结盟,协助红军顺利通过彝区,取得了抢渡大渡河、飞夺泸定桥的伟大胜利。刘伯承将“中国夷民红军沽鸡(即果基)支队”的红旗送给小叶丹,激励他们组织游击队对抗国民党统治。红军的火种在彝区得以广泛传播,人们对红军怀揣敬意和怀念,珍藏着红军留下的旗帜、用品,许多彝族还将这一年出生的子女用红军来命名,如“红军惹”、“红军嫫”。
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彝族人民分散居住,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区拥有各自独特的社会组织与政治制度。例如,云南省武定、禄劝两县的北部与红河南岸的部分土司地区,20世纪上半叶仍残留着封建领主制经济的痕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政治制度即土司制。清中期以前,土司力量强大,土地山林全属土司掌握,群众依附于土司。然而,近百年来,土司势力逐渐衰微,至新中国建立之际,彻底瓦解。尽管土司想尽办法保护土地,仍有大量“官田”逐步被民众掌控。同时,民众自主开垦的“私田”日益增多,无法控制。至解放前夕,武定、禄劝等地的百姓私田已占田地总量的一半左右;红河南岸的土司区亦有部分田地转移至百姓手中,甚至部分人获得了土地所有权。
而在黔西北和滇东北一带,新中国建立前依旧存在众多小领主的残余势力。这些小领主乃是“改土归流”后的土目,其中威宁、毕节、赫章等地土目较多,势力较大;大方、黔西、水城、织金、纳雍等县土目数量较少,力量稍弱。尽管土司和土目的地区都保存了封建领主经济的痕迹,但是两个地区乃至各个地区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和特点。
民国之后,国民党政府在1934年至1935年间,在这一地区推行了保甲制度,使得这一制度与汉族地区基本相似。此期间,云南、贵州、广西等地彝族地区及四川部分彝族地区逐渐演变为以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云南省大部分、贵州省部分以及广西全部彝族地区的封建地主经济已经成为主流。土地抵押、典当,尤其是买卖关系盛行,引发了剧烈的土地兼并与阶级分化。
在四川部分彝族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制经济阶段的地区主要集中在今凉山州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以及雷波、马边、峨边、叙永、古蔺等县靠近汉族地区的地方。上述地区有两种情况:安宁河两岸、川滇大道附近及雷波、马边、峨边的边缘区,基本上是从奴隶制经济解体后直接发展到封建地主制经济的;屏山、叙永、古蔺等县则是“改土归流”后在封建领主制经济解体的基础上,向封建地主制经济过渡的。在由奴隶制直接发展为封建地主制的地区,虽然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已是封建制经济,但由于它脱胎于奴隶社会,故奴隶制的残余与影响还相当顽固地保留着。
位于封建地主经济的彝族区域,接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看到资本主义的萌芽显现。自19世纪末期开始,在滇越铁路及其支线上,社会生产力的扩张催生了一些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公司,其中一些由彝族商人打理。中华民国成立后,滇东北的彝族统治阶级逐渐形成了一个军阀官僚集团,从1927年起直至新中国诞生前,他们成功掌控了云南政权。这些人中,一些人创建或控股了一些工商企业,逐渐走向了发展资本主义的道路。例如他们把控了云南的金融机构——富滇银行,还在个旧和滇北先后创立了个旧锡公司、云南炼锡公司、云南矿务公司以及滇北矿务局等工业和矿业企业。
除了这些专制的“官商”企业,他们还用集资或个人名义开设了许多私人的企业。在昭通一带,“昭通民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福鹤公”、“永达”、“庆丰祥”、“同协庆”、“裕通”等十几家商行,主要涉及棉纱、油脂、山货、药材的交易,同时也进行黄金、白银、枪支的买卖,并开设了一些银行、钱庄和店铺,垄断了滇东北、黔西北和凉山部分地区的工商业。此外,他们还在昆明、上海及香港等地设立了企业、银行或办事机构。
凉山彝族地区,仍然处于等级分明的奴隶制社会。奴隶主、奴隶和普通劳动者之间的阶级关系,通过严格的等级制度体现。社会成员根据生产资料占有和严格的等级和血缘关系,被划分为“兹莫”、“诺合”、“曲诺”、“阿加”、“呷西”五个等级。
“兹莫”,彝语为“权利”之意,汉语称为“土司”,历史上曾是整个凉山彝区的最高统治等级,后来逐渐衰弱,统治区日益缩小。“兹莫”在大部分地区的统治权被“诺合”等级所取代。
“诺合”,意为“群体”,是主人、主体、黑色的意思,汉语称之为“黑彝”,是凉山彝族社会事实上的最高统治等级,约占当地彝族人口的7%,享有各种政治经济特权,是生产资料、土地和“阿加”、“呷西”的主要占有者,与其他等级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曲诺”,为白色之意,汉称“白彝”,是被统治者中的最高等级,介于黑彝与“阿加”、“呷西”之间,占人口的50%左右,人身隶属于黑彝奴隶主,住在主子辖区,不得随意迁徙,每年要为主子服一定的无偿劳役。他们一般占有部分土地和生产、生活资料,少数富裕“曲诺”也占有部分“阿加”、“呷西”。
“阿加”,意为“门里门外的手足”,汉称“安家娃子”,占总人口的33%左右,无迁徙自由,全年绝大部分时间为主子服无偿劳役,主子可以整户的或单个的出卖“阿加”。“阿加”的子女可以全部或部分地被主子抽作“呷西”,一般有着极少量的土地及其它生产、生活资料。
“呷西”,意为“主子锅庄旁边的手足”,汉称“锅庄娃子”,是被统治者中的最低等级,约占人口总数的10%左右,他们一无所有,毫无人身自由,可以被主子任意买卖和虐杀。主子为其配婚成家后即可成为“阿加”。所有被统治等级成员,皆被统治者称为“节伙”。“节伙”有被统治者的含义,过去被汉族称为“娃子”。
凉山彝族地区,缺乏统一的政权机制,仅少数兹莫(土司)统治区除外,诺合家支发挥着主导的政权作用。家支具有原始氏族的特征,汉语称其为“楚西”或“楚加”,以父系血缘为基础,依靠父子联名的谱系维系,各家有其共同的祖先和姓氏。
凉山水家族林立,诺合家支约百来个,每个诺合家支皆有稳定的地境,彼此独立。家支并不设专职管理机构,但设有若干头人,称作“苏易”和“德古”,他们具备丰富的阅历,精通彝族惯例法规,长于处理纷争,得到尊重。重大事项由“集尔集铁”和“蒙格”决定。“集尔集铁”意为头人会议,主要议决家内事务,亦可涉及家间事宜。“蒙格”则为家支成员大会,参与重大事件,如反击外家或冤家械斗等。
虽各家支独立,然遵循的习惯法则大致一致,家支头人行使职权时,无成文法规,唯遵从惯例法。正如一句彝谚所言:“祖宗的规矩,诺合的子孙遵守,曲诺的也需顺从。”
习惯法则在彝语中称为“节威”,意为规则、制度。在当时的等级制度下,习惯法主要起到了维护兹莫、诺合贵族奴隶主的权益,以及防止家族血统“混杂”的作用。若有违者,家支将依照惯例法惩戒。为了维护统治等级的纯洁,禁止统治等级与被统治等级通婚及婚外性关系,违者可能被逐出家支或处死。兹莫、诺合的财产权益也能得到保障,甚至受允许外出劫掠奴隶和财物。但惯例法严禁诺合对本家支成员财产的盗窃,违者必将遭受严重惩罚。
习惯法规定,凡反抗主子的,轻者则被毒打,重则被出卖或处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视不同情况与其它家支联合或斗争。习惯法规定,各家支必须维护本家支的利益,并可为本家支的利益进行斗争,这种家支间的,有时甚至是家支内部的斗争,就是习惯上称的冤家械斗,其实质就是奴隶主之间争夺利益的战争。在凉山彝族奴隶社会里,家支林立,冤家众多,械斗频繁,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1951年1月10日,全国第一个彝族自治政权——西昌县红毛姑彝族自治区创立。同年4月、5月,昭觉县彝族自治区和峨山县彝族自治区两个县级的民族区域自治政权相继成立。
1956年,党中央和国务院依据广大彝族奴隶和贫困劳动者的心意,经与支持共产党的民族上层深入磋商,决定在四川彝族地区以及云南宁蒗彝族地区进行民主改革。
自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云南的江城、宁蒗、巍山、路南、南涧、寻甸、元江、新平、禄劝、漾濞、普洱、景东、景谷,贵州的威宁,广西的隆林,以及四川的峨边、马边等多个彝族或彝族与其他少数民族混居的自治县逐渐建立。1979年1月,彝族聚居较多的西昌地区并入凉山彝族自治州。
彝族的宗教信仰基本上仍停留在原始宗教阶段,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和万物有灵的观念广泛存在。本民族的祭司“毕摩”、巫师“苏尼”在彝族地区颇具影响力,尤以川、滇毗邻处的大、小凉山最为显著。在滇、黔、桂彝区,除了保留本民族固有的原始宗教信仰外,部分地区还盛行道教、佛教。
彝族对自然的崇拜源于万物有灵的观念。由于过去彝族地区生产力低下,人们对大自然缺乏掌控力,因此视万事万物皆为有灵之物,与人一样具有生命与意志。这种自然崇拜与人类灵魂崇拜同步发展。彝族认为,人初生之时灵魂依附于肉身,死后灵魂离体。由此引申到世间万物皆有灵魂,并将其活动或自然现象均视为灵魂操纵的结果,从而导致对大自然的崇拜。这一信仰以民间形式广泛传布于彝族社会之中。

依据古籍所载,彝族曾盛行图腾崇拜,信奉人类与兽类、草木间的血脉相连。史诗《勒俄特衣》及《雪族(子史篇)》对此有所描绘。如今,彝族社会仍保留着丰富的图腾信仰遗存,如竹崇拜、葫芦崇拜、松树崇拜、粟树崇拜、动物崇拜等。如云南澄江县松子园一带的彝族视“金竹”为祖灵。云南哀牢山的彝族一直保留供奉“祖灵葫芦”的习俗。云南、贵州、四川的彝族村寨多有各自的“神树”、“神林”。云南哀牢山自称“罗罗”的一支彝族视虎为祖先,“罗罗”便是“虎虎”之意。各户均供奉一幅祖先画像,名为“涅罗摩”,意为“母虎祖先”。
彝族坚信祖先离世后魂魄犹在,能左右后代的祸福,故予以崇拜,以求赐福于后代。他们认为死后有三魂,其中一魂镇守火葬场与坟墓,一魂归祖地与祖灵相会,一魂留在家中供奉祖先灵位之处。无论是哪一魂,都关系到后代的荣辱兴衰,故需祈求祖先庇佑。安灵与送灵仪式是彝族的两大祭祖活动。安灵仪式在丧期数日后或数月内选择吉日举行,由毕摩主持,包括选灵竹、招灵附竹、制灵牌、献药祛病、祭灵供奉等环节,仪式结束后,灵牌供奉在家中。送灵则是将家中供奉的祖先灵牌集中送往野外同宗的祖灵箐洞,仪式最为庄重。确定送灵之日后,需通知亲朋好友,收到通知后,需携带牛、羊、猪、酒等礼品出席。送灵仪式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在毕摩的主持下进行的一系列宗教仪式,每场仪式都蕴含特定的意义。
毕摩是彝族传统宗教的祭司。在彝语中,“毕”意为举行宗教活动时的祝贺吟诵,“摩”意为长者或导师。毕摩起源久远,据传说,最早的毕摩世家为“施子史德”家,继之又有“两林”、“射舌”等家相继成为毕摩。著名的毕摩有阿都尔普、毕阿诗拉则,他们因法力深厚而声明远扬。毕摩最初由彝族最高统治阶层的兹莫担任,后由诺合等级担任,再传至被统治阶级的曲诺等级。新中国成立前,兹莫等级中的毕摩已寥寥无几,诺合等级中仅有少数家族涉足该领域。大量毕摩出自曲诺,知名的曲诺毕摩世家有“吉克”、“沙马”、“曲比”、“阿育”等,皆为世代相传的毕摩世家。
毕摩的宗教活动包括:玛都迪(制作灵牌)、撮毕(送灵牌)、孜摩毕(念平安经)、卓尼硕(念净宅经)、消布(念消咒经)、撮那固(念治病经)、里次日(念咒鬼经)、撮日(念咒仇敌经)等。此外,还负责结盟仪式和纠纷仲裁。
苏尼是彝族社会中的巫师,“苏”意为“人”,“尼”意为施展法术之时。苏尼由曲诺或阿加等级成员担任,非世袭,男女皆可,法器为羊皮鼓与木槌。苏尼并不诵经,不主祭重大活动,其主要职责为施以巫术、驱鬼治病。苏尼在彝族社会中的地位不及毕摩,从事宗教活动所得亦相对较少。
彝族支系众多,分散居住,环境复杂且经济发展不均衡,因此,服饰质地、款式、纹路等呈现出明显的地域特色。根据凉山、乌蒙山、红河、滇东南、滇西、楚雄六大聚居区,可以划分为六大类别。
凉山彝族传统服装,男女均配戴右衽大襟衣,披拭尔瓦、披毡、裹绑腿,惯于赤足,冬季则穿麻鞋。
男子头缠中髻,不同次方言区形式各异,左耳佩戴蜜腊珠、银耳环等饰品。男裤在北部方言区因次方言不同而分有“大裤脚”、“中裤脚”、“小裤脚”等。
妇女则着百褶裙、戴头帕,生育后可选戴帽或缠帕,喜佩戴耳饰、手饰,颈挂银领牌。服装面料皆为自织自染的毛麻制品,主色为黑、红、黄三色。图案纹饰多为鸡冠、羊角、火镰、蕨草、窗格等动植物及生活用品。
乌蒙山彝族服饰,男女均着青、蓝色大襟右衽长衫或短杉,长裤,头缠黑色或白色头帕,身后系白腰带,着绣花高钉“鹞子鞋”或“鹰头鞋”。
男子无花纹点缀,披羊毛毡,女子服饰领口、袖口、襟边、下摆皆饰彩纹花样组合。
红河地区彝族男子服装对襟、短衣、长裤,妇女衣着样式多样,有长衫、中长衫及短装,外套坎肩,系围裙,头饰琳琅满目,尤其喜爱以银泡、绒线作花装饰。图纹以自然图案为主,几何图案为辅。
滇东南地区彝族女装右襟或对襟上衣、长裤,部分地区着裙。男装对襟衣,外加坎肩,穿宽档裤。服饰工艺包括挑花、刺绣、镶补、蜡染等。
滇西地区彝族妇女多身着前短后长的右大襟衣,下着长裤,围腰,罩坎肩。巍山、弥渡两地妇女佩戴羊毡裹背。男子着右大襟长衫,羊皮坎肩,宽裤脚,青帕裹头。
楚雄地区彝族女装为右大襟短衣和长裤,部分地区则上着对襟衣,下穿花裙。工艺以镶补和平绣为主,图纹多为花卉。
禄劝、寻甸等地妇女的盛装是古老的贯头衣,前短后长,宽大无袖。
男子服饰对襟小褂,披羊皮褂,长裤,依旧保留着火草布、麻布衣的习俗。
凉山彝族民居为“瓦板房”;贵州和云南北部、中部多为“土掌房”、“方形碉楼”、“垛木房”、“厦片房”;广西和云南东部则是“干栏式”住宅。
彝族村寨通常依山傍水、向阳避风、林木丰茂、土地肥沃的山坡上,高低错落,形成自然村落。高山多散居,半山和河谷地带多聚居。
许多彝族地区喜好品茶,茶叶虽源于汉族,但当地亦有种植,例如贵州水城玉舍一带的彝族便是擅长种茶的好手。泡茶时,将茶叶放入小罐内烘焙,而后加水煮饮,此所谓的“烤茶”。
彝语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彝语支,共有六种方言,分别是北部、东部、南部、东南部、西部、中部,此外还包括五个次方言和二十五个土语。北部方言分布于四川和云南宁蒗等地,东部方言分布在贵州和云南东北部,南部方言蔓延至云南和广西,余下三个方言则集中在云南。
彝族文字为表意文字,也称作音节文字,史书中曾称其为“爨文”、“韪书”,或“罗罗文”、“倮文”,通称老彝文。该文字形成于13世纪左右,据估计,现存的老彝文约包含一万多个字,实际常用的仅一千余字。每个字形均代表一个意义,无偏旁与部首,同一字形有多种书写格式,主要为由左至右直书或横书。
贵州大方县发现的明代铜钟,铸于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钟面雕刻的彝文乃是现存最早的彝文铭文。不少彝族地区至今仍采用老彝文抄写书籍,如《勒俄特依》、《玛穆特依》、《阿姆尼惹》、《齐书苏》等。这些书籍涵盖九大类别,包括祭祀经文、占卜、历法、谱牒、诗文、伦理、历史、神话、译著。值得一提的是,老彝文中频繁出现同音假借字,因彝语存在六个方言,各地方言差异较大,代音的文字亦因地而异,使得老彝文的字形、读音无法统一。
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和掌握彝文,1975年,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以喜德语音为基准,以“圣乍”话为基础方言,制定出四川《彝文规范试行方案》,确立了八百余规范字符,并设计出“彝语拼音符号”,方便学习与运用。1980年,国务院正式批准该方案。目前该方案已经在四川彝族地区得到推行和使用。
彝族的民间文学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涵盖诗歌、神话、传说、童话、寓言、谚语、谜语等。大部分都是源远流长的口头文学。
彝族的传统历法名为“十月太阳历”,以地球绕太阳的周期为基,不依月亮盈亏,故而被称作“太阳历”。
“十月太阳历”有两套观测方式,一为观测太阳运行定冬夏,二为北斗星斗柄所指定寒暑。该历法以一年为10个月,一月36天,以十二生肖轮转纪日。由于各月天数相等,不分大小月,便于使用与记忆。同时,彝历根据太阳、北斗定冬夏、明寒暑,使得季节划分极为精确。因而,民俗学者赞誉“十月太阳历”为“文明的十月太阳历”。
十月太阳历乃彝族为华夏文明的伟大贡献。
彝族节庆展示了各地彝族的生活风貌与习俗。主要节庆包括:
彝族年:此为川滇黔彝族的盛大传统节日,彝语名为“库施”。各地过年时间不定,一般在农历十月至十一月中下旬择良辰吉日庆贺。
火把节:彝族的传统佳节,定于农历六月二十四日,历时三日。节期,人们盛装相会于村寨周边平地或缓坡上,男女尽展所长,歌舞狂欢,赛马斗牛,热闹非凡。晨间祭祖,夜晚举火游田,祈求丰收。
此外,黔西、滇东彝族在三月三过祭山节;云南石屏、元阳、巍山一带的彝族过得两次祭龙节,首祭为夏历二月首龙日,次祭在秋收前,曰“赔龙”,向龙王致谢;云南楚雄的彝族在二月初八过插花节,愿幸福安康,六畜兴旺,五谷丰登;广西那坡、云南富宁一带的彝族在四月举办跳弓节,三月三则为广西隆林彝族的护林节。
彝族婚姻的特点是同族内婚、家支外婚、等级内婚、姑舅表优先婚和姨表禁婚。这一特点在凉山彝族地区表现得最为突出,新中国成立前若异族通婚,按习惯法要处死或逐出家族。严禁家支内婚,同宗、同姓通婚视为乱伦,违者处以死刑。严格执行等级内婚,统治阶级的兹莫和诺合与被统治阶级的曲诺、阿加、呷西之间,禁止通婚,婚外性关系也在严禁之列,违者均要处死。曲诺和阿加不通婚,但限制没有前者严格,主要区别在于彝族后裔和非彝族后裔之间,如彝族曲诺与非彝族后裔通婚或发生性关系,一些地区会被处死,多数地区是以降低其等级作为处罚。
彝族传统婚姻中有转房习俗,有生育能力的妇女丈夫去世后,子女又尚未成年,则须转嫁给死者的同胞兄弟或近亲叔侄。如彝族家中无子嗣,家支内部有权分配其财产,称为“吃绝业”。
一夫一妻制是彝族婚姻的基本形态。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各地彝族社会发展不平衡,同时也存在少数土司和诺合一夫多妻,一般家庭因转房或无嗣纳妾而造成的一夫多妻现象,极少数地区还保留有夫兄弟婚和妻姊妹婚残余。彝族家庭以父权为核心,在彝族家庭中,实行父子联名制和财产父系继承的原则,儿子婚后即另立门户,只有幼子婚后与父母同住。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只有家政的支配权,没有参与财产分配的权利,也不能参加重要的社交活动。男子是一家之主,拥有家产决定权和子女婚姻决定权。
彝族的婚礼保留了许多古老的习俗,如泼水、抹黑脸、哭嫁、新娘婚前禁食、婚后“坐家”等。彝族男女婚前要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要先取吉兆合婚,男女双方各杀一头猪,取胆、胰观看,以胆色澄黄、胰大直肥为吉,若胰脏卷曲则为凶,表示不能相配。婚期根据双方出生年月的属相选定,一般都在每年的农历十一月以后到次年二月这段秋收后的黄金季节举行,最佳日子是在有六颗星与月亮成一平行线的时候,彝族称为“他波”。最佳婚龄是17、19岁。女子如果过了17岁还未出嫁,则要再举行一次成年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