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诞生背景

该理论起源于古希腊对政体划分的探讨,经卢梭“公意”理论发展为近代政治哲学基础。韦伯开创经验主义研究路径,将合法性定义为统治正当性与认同动机的结合 。冷战时期美国学者李普塞特将选举授权纳入合法性理论,强调有效性对合法性的支撑作用 。当代研究扩展至国际治理领域,关注道义认同、规范共识与权力博弈的动态平衡 ,并在组织社会学中形成规制、规范与认知合法性的分类框架。

二、理论阐释

合法性理论是社会科学中分析统治正当性的核心概念,广义指社会秩序与规范系统的构建依据,狭义特指国家统治类型的确立基础。该理论包含多重维度:马克斯·韦伯提出合法性源于传统型、个人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统治类型,强调合法律性与有效性构成形式基础;哈贝马斯主张合法性需通过主体间商谈程序达成共识,区分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提出程序主义法范式以融合自由资本主义形式法与福利法的冲突;罗尔斯认为制度正义性决定合法性,利普赛特强调政府有效性与意识形态需契合民众价值范式。

三、相关基础

(一)当代政治合法性的三个面向及其评价

在当代政治合法性问题上,西方政治学界比较多地强调政治权力主体的能动性对于政治合法性的作用。其中结构功能主义学派强调了制度系统本身的合法律性,规范民主理论则强调了“效率”和“政绩”等表明政治系统有效性的特征,葛兰西、利普赛特、伊斯顿等学者强调了意识形态对于合法性的重要意义。

“价值认同”是促进政治权力主体与政治权力客体相互作用,生成政治合法性的关键因素。

(二)价值认同与政治合法性

1、制度的合法律性与价值认同

当政治秩序体现出一种被认可的价值时,即在实践中在机制和运行上尽可能地体现和有助于实现大多数民众追求的理想价值,人们才会产生这样一种信念:现存的制度最适合于这个社会。

2、政府的有效性与价值认同

只有体现公正、协调、可持续等价值取向的经济增长才能获得持久的政治合法性。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贪污腐败、贫富差距悬殊、生态危机都极易形成“成就缩小效应”,最终会动摇政治合法性的基础。

3、意识形态的一致性与价值认同

利普赛特认为,政治合法性的水平与意识形态的一致性状况有很大关系。意识形态的一致性是指人们在国家认同上表现出的思想观念的一致性。伊斯顿认为:“如果一个意识形态要像成为支持的刺激物,它的内容也必须首先要系统成员有感染力。”意识形态所反映和弘扬的内容必须能够满足大多数人价值偏好的现实的利益需要和对未来的设想。

(三)当代政治性的形式基础与实质基础

研究理论介绍||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 Theory)

政治系统追求政治效能的有效性、制度规则的合法性以及谋求意识形态上的一致性只是构成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形式基础,而政治权力主体与民众之间达成的价值认同才是当代政治合法性的实质基础。

图 1 基础框架图

四、理论核心特点

1. 历史演进性:该理论历经古典哲学、近代政治学到当代社会科学的多阶段发展,其内涵随社会结构与治理范式变迁而不断丰富与调适。

2. 多维整合性:融合了价值认同、制度合法性、政府效能与意识形态等多个维度,强调形式基础(合法律性、有效性、一致性)与实质基础(价值认同)的有机统一。

3.主体间性与程序依赖:现代合法性理论尤其强调通过理性商谈、公共辩论与共识形成过程来构建合法性,突出了程序的正当性与主体的平等参与。

4.适用场域扩展:从传统的国家统治合法性分析,逐步扩展至国际组织、跨国治理、企业社会责任及社会运动等多元场域,展现出强大的理论解释力。

五、量化指标体系

表1量化指标体系

六、理论应用

交往权力之难——哈贝马斯程序主义合法性理论批判

摘要:哈贝马斯诉诸交往权力来解决现代社会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交往权力不是依据任何实质的道德理由,而是依据理性商谈的各种程序性特征来定义的,哈贝马斯由此主张一种程序主义的政治合法性方案。但这种程序主义的方案不论在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一些困难,前者是因为它无法解释交往权力是如何导控行政权力的,后者则是因为它不能在承认现代社会合理多元论的同时恰当应对来自宗教团体的诉求。交往权力在概念和实践上的两难表明,政治合法性问题的解决不能只诉诸自由商谈的程序,相反必须预设某些实质的理由和原则。

关键词:

哈贝马斯;交往权力;程序主义合法性;合理多元论;宗教。

编辑/赵艺帆

审核/王庆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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