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书日记一则:

关于《夏侯渊传》中“曾有县官事”一语的辨析

时间:曹操居家(当指曹操年少时或其在中平五年【188】八月担任西园八校尉之典军校尉之前隐居时,以前者的可能性最大)

地点:沛国谯县

事件:太祖(曹操)居家,曾有县官事,(夏侯)渊代引重罪,太祖营救之,得免。

此“有县官事”一语,表义甚为晦涩,诸方家的注和译义如下:

1-1、苏注为:在县里犯了法,将被县官治罪

1-2、苏译为:在县里吃官司

2、许译为:因事被县官治罪

3-1、方注为:县官:汉代习称官府为县。有县官事即吃官司。

3-2、方译为:吃官司

本书考证:

1、遍查史料及字词典,未见“县”“官”“事”三字在汉晋及前时有与“官司”【即古称“狱讼”】有关的任何义项及类例,故本书未敢轻从前贤所训义。

修书日记一则:关于《夏侯渊传》中“曾有县官事”一语的辨析

2、又试合训“县官”或“官事”,得出较符此语的义项为:

(1)县官,古有三义:

谓朝廷、官府,《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

谓皇帝,《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条侯。”司马贞索隐:“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谓县级长官或官吏,《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2)官事,古有二义

谓公事、官署政事、官府职事,《论语·八佾》:“官事不摄,焉得俭。”

谓诉讼之事,犹官司,但此用法俱为明清以后之例,不足证汉晋及前有此用法。

3、以“县”“官”“事”三字连用,查史料仅见二例,俱出《汉书》。

《汉书·景十三王传·长沙定王刘发》:“又以县官事怨内史,教人诬告以弃市罪。”此例指“朝廷之事”。

《汉书·张安世传·张放》:“又以县官事怨乐府游徼莽,而使大奴骏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此例指“官府之事”。

本书结论:

本书综合《汉书》用例及后语“渊代引重罪”之义,补“触犯法令”以通文义。现作译文为:

曹操闲居在家中时,曾发生(触犯)官府(法令的)事情,夏侯渊代替(曹操)承担了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