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25年6月27日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表决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施行。这是该法实施以来的首次“大修”,对正当防卫制度、执法程序、未成年人违法处置等做了详细补充规定,回应了高考抛物、网络暴力、校园欺凌、无人机扰航等,填补了法律空白,但对于如何规范治安管理执法部门自我纠错事项仍然缺乏,期待行政处罚法修订时能纳入。

案件背景

2019年7月10日,陈先生与王大娘因采摘百香果压断芭乐树等琐事发生纠纷。当地派出所介入后,竟在三年间先后作出6个不同版本的行政处罚决定,从最初的警告罚款500元(2019年处罚书),逐步加重至行政拘留15日并罚款500元(2022年处罚书)。

陈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当地县政府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陈先生不服,找到了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林毅彬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判决

该案历经多年,经过典格办案律师的积极争取,漳州中院最终作出了(2024)闽06行终133号判决,撤销芗城法院的一审判决,撤销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当地公安部门做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书违法。

争议焦点剖析

“无限纠错”是否等于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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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三年内进行5次自我纠错,形成6份处罚决定。律师指出:“法无授权即不可为”,反复变更处罚不仅浪费执法资源,更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损害政府公信力。

为何“一行为罚六次”?

——一事不再罚原则

2

公安机关在未撤销前次决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新处罚,导致2019年和2022年两份处罚书同时“有效”。同一违法行为反复处罚,违背“一事不二罚”的法治基本原则。

证据合法性遭多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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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执法破坏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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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娘存在故意折断芭乐树、倾倒尿液等挑衅行为,公安机关却认定其“不予处罚”,仅单方处罚陈先生,违反了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做到“同案同尺度”,不得选择性执法的要求。

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应有个“框”!从一起治安处罚“六连变”案谈起

本案的法律启示

1

行政纠错≠任性执法

自我纠错需严守法律授权,避免以“纠错”之名反复折腾,更不得“一事多罚”。  

2

证据收集时效与程序正义是生命线

证据收集时效、程序等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无效。

3

“同案同罚”是执法底线

选择性执法会摧毁公众对法治的信任,公安机关必须保持裁量权一致性。  

结语   

此案暴露出基层执法中程序意识薄弱、裁量权滥用等问题。行政机关既要勇于纠错,更需敬畏法律边界。 

我们期待:“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治安管理执法部门对于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的自我纠错,也应有个“框”。

附录

以下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5年修订的若干条款

新旧对比及修订要点:

‌其他重要修订‌:

传销活动‌: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为应处罚行为(新法第三十四条)。

‌英雄烈士保护‌:将侮辱英烈姓名、肖像等损害公共利益行为列入处罚范围(新法第三十五条)。

公共交通干扰‌:明确抢控驾驶装置等干扰行为可处罚(新法第四十条)。

‌个人信息保护‌:新增违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处罚条款(新法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