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2022-10-25 22:11·身边的刑法

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是广泛的,不仅包括承诺与其发生关系的对象,过程的非公开性也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妇女事后得知有第三人知悉自己的性过程的,是否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值得讨论。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违背妇女意志,应受刑法否定评价的行为应在发生关系时,应否定事后责任。

张某与王某一起去酒吧喝酒,认识了两名女子。酒过三巡,两人提出了要去宵夜,两名女性欣然同意。吃完东西后,两人又提出找个地方休息一下。其中一名女子拒绝了,欲拉女子小满离开。此时,小满有点醉意不知所措,加之本身确实玩得很高兴,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张某趁机推了那名女子一把,说不要管我们了,和王某一起带小满打车离开。

来到酒店后,张某开了两间房,张某和小满相拥着进了一间房,王某则独自进了另一间房。几分钟后,张某穿着浴袍离开房间,走进了王某的房间。又过了几分钟后,王某也穿着浴袍走进小满所在的房间。可刚进去不久,就看到小满衣衫不整,十分慌乱地从房间里跑出来。

次日,小满报警,张某与王某涉嫌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经查,张某与小满发生了关系,王某未得逞。

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入罪的理由

根据现有案情,无论从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会顺理成章地得出如下结论:张某趁女子小满醉酒,处于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与小满发生关系,涉嫌强奸罪。强奸罪的手段除了暴力和胁迫外,还有其他手段,其中趁妇女醉酒与其发生关系的,就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虽然醉酒状态的小满没有反抗的证据,并不意味着此时小满承诺与张某发生关系,而张某正是利用小满因醉酒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与其发生关系的。

得出此结论的证据充分,如小满陈述自己醉酒、另一女友证明张某与王带走小满时,小满处于醉酒状态等,足以认定张某与小满发生关系违背小满意志,涉嫌强奸罪。至于张某与王某是否具有轮奸的加重处罚情节?两人有轮奸故意的情况下,对张某应适用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而王某因强奸未遂,对其按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情节,再按总则关于处罚未遂犯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能否认本案中,可能存在片面轮奸的情况,案情不详,在此不述。

出罪的理由

由于妇女在人们观念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在强奸的场合,加之我国刑法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严格保护,及其妇女性自主权内容的广泛性,实践中,只要有妇女告发,男性被认定为强奸的可能性极大,一定程度来说,造成对男子权利的不当侵犯。

如男女本来达成交易合义而发生关系,事后因合义内容没有实现,妇女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妇女高概率会告男子强奸,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不构成强奸罪的,因为对妇女性自主权的侵犯或违背妇女意志的时间点,是发生在双方性行为时或过程中,行为时妇女基于某种动机承诺与男子发生关系,当然不会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也就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当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具有违法性。

再如性行为的不公开性也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对这种不开公开的尊重也应在发生关系时,事前公开或事后公开性内容的,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因为,性行为时没有公开的,意味着尊重了妇女的性自主权,也不可能存在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同样,不可能违背妇女意志。

具体本案,如果有理由认为,小满当时并非处于醉酒状态,或其醉酒程度不足以使之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在其处于半推半就状态下时,张某与其发生关系,很难说,违背了小满的意志,构成强奸罪的证据及理论支撑不足。问题是,可能小满承诺与张某发生关系,而根本没有承诺与王某再发生关系,或小满不愿意将与张某发生关系的事被第三人知晓,而王某又进入小满房间欲与其发生关系,并使得自己与张某发生关系的事被王某知道,这种情况下,本文认为,应坚持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张某与小满发生关系时,没有违背小满意志,张某不构成强奸罪,而王某构成强奸罪未遂。

结语:实践中,女子事后告发的案件并不少见,对男方是否违背女方意志,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外,应坚持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刑法责任主义原则,反对事后责任,同时,应坚持在事实和证据存疑是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认真慎重地分析女方因反悔的事后告发行为。本案中,张某是否构成犯罪呢?您对观点是什么呢?敬请留言讨论。

性的不公开性是妇女性自主权的内容,事后公开的,是否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