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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依,一定要去争取呀!

一、适用总红线

1. 综合成本调减基准

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全部息费,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合并计算后:

– 显著高于年利率24%的,持卡人有权请求调减;

– 法院通常以24%为衡量尺度,对超出部分予以驳回或调减。

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第2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

2. 超限处理流程

持卡人主张总费用过高→法院综合逾期金额、期限、过错程度、监管规定、发卡行实际损失等因素→依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裁决,一般调减至24%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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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法律规制(2025-09)

二、各项费用法定规则

1. 透支利息

– 利率:合同多约定日息0.5‰(年化约18.25%),按日单利、按月复利。

– 起算:自银行记账日或到期还款日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

2. 罚息

– 信用卡领域通常不设独立“罚息”科目,而以透支利率上浮或违约金形式体现;如合同单列,亦并入综合成本并受24%约束。

3. 复利

– 合法前提:《信用卡领用合约》须明示且发卡行履行显著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否则持卡人有权主张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 计算对象:仅限“应付未付利息”,不得对违约金、手续费再复利。

– 利率标准:按合同约定的透支利率计收。

4. 违约金

– 收取标准: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月计收,最低人民币10元(部分银行已下调至5元或封顶500元,以最新合同为准)。

– 收取频次:每个账单周期一次,不得重复计收。

– 调减规则:持卡人认为过高的,可请求法院调减;法院一般控制综合成本不超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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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格式条款特别提示义务

发卡行应对利率、复利、违约金、分期手续费等格式条款进行“显著提示+明确说明”。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持卡人有权依《民法典》第496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四、刑事边界

恶意透支信用卡本金≥5万元,经两次有效催收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及2022年“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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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持卡人应对要点

1. 签约时

– 要求银行出示完整费率表,对关键数字拍照或复印留存。

2. 逾期后

– 立即自算年化综合成本,显著高于24%的,可书面拒绝超额部分并留存证据;银行仍扣收的,可起诉返还。

3. 被起诉后

– 以“综合息费显著高于24%”为核心抗辩;

– 同时主张格式条款未经提示说明,请求确认无效;

– 申请调减违约金时,提交同期1年期LPR、银行实际损失、逾期市场平均利率等数据供法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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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典型案例参考

孟某荣案(2024吉7502民初22号,入库案例)

– 本金5,941元,银行主张利息+违约金3,429元,综合年化超50%。

– 法院认定费用显著背离实际损失,调减后仅支持利息及违约金合计453元,折算年化约24%。

七、结论

信用卡全部息费合并后,法律未设“硬封顶”,但司法与监管已形成“24%调减基准”。持卡人如发现综合成本显著高于该线,可依法主张调减;已进入诉讼的,法院通常以24%为上限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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