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执行到现在,依旧有部分财务人员不了解合同负债和预收账款的区别,下面详细来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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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概念
1、合同负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如果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则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将该已收或应收的款项列示为合同负债。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根据定义,可以看出合同负债的确认的几个要点:
(1)不以实际收到款项为前提:企业应在 “已收款” 与 “应收款” 孰早时点确认合同负债;
(2)必须对应明确的履约义务:有向客户履行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义务需在合同中明确(如交付商品、提供服务等),无对应履约义务的收款(如无合同约定的捐赠、押金等)不得确认为合同负债;
(3)需有 “有效合同” :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无有效合同的预收款(如未签正式协议的意向金),应计入预收账款而非合同负债。
2、预收账款:无需以有效合同的成立和明确的履约义务为前提。适用范围:一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二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用于核算不适用新收入准则、但受其他部分准则规范的预收款项(如《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所规范的预收租金),下图红线内均为不适用新收入准则的准则,但其预收款如特定准则有规范会计处理的,仍应遵循特定会计处理,不应计入预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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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截取了2个年报审计的案例来说明(来源:巨潮资讯网):
1、五粮液2020年年度报告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下对2020年初预收款项进行的重分类如下:
五粮液将2020年初预收账款125亿元重分类至合同负债111亿元、其他流动负债14亿元。
经查阅财务报表附注可知,重分类至其他流动负债的14.31亿元,全部为合同负债对应的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通过测算:143,070,5818.8 元 ÷ 1,107,821,8239.27 元 ≈ 12.91%, 接近13% 的增值税税率,即按不含税合同负债金额1,107,821,8239.27元乘以 13% 的法定税率计提(结论会进行再次验证)。该部分待转销项税额,即未来需缴纳的增值税义务,将在企业履行合同履约义务、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结转至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入中披露了已签订有效合同但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如未来期间履行会确认营业收入的金额,即合同负债的期末余额,如下图。该披露旨在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未来收入的储备规模,预示未来收入实现的可能性。
上述案例可以得出2个结论:
(1)合同负债核算口径应为不含增值税的合同对价金额;
(2)当预收款包含增值税且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时,需单独通过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核算,待企业履行履约义务、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时,再结转至销项税额。
经查询“江西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关于发布收入准则应用案例的通知》附件,从中截取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合同负债中的部分内容,内容中明确增值税部分不符合合同负债的定义,应确认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海宁皮城2024年年度报告中显示,其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占年度总收入62.95%,海宁皮城是一家典型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的企业。
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不适用新收入准则,通过预收账款核算,如下图
物业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收入,由于并无《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等其他特定准则对其核算作出专门规定,此类服务收入适用新收入准则。
上述案例可以得出结论:企业发生的各类收入,若存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 —— 租赁》等特定准则对其核算作出专门规定的,应优先适用该专门准则;当无特定准则专门规范时,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新收入准则)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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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场景下的账务处理
场景1:未收款但是有无条件收款权,增值税纳税义务未发生(最常见)

甲公司与客户签订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客户支付不含税货款1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甲公司收到款项后发货。合同生效后,甲公司取得无条件收款权,但尚未收款、未发货。税法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业务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如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1、取得收款权确认合同负债:
借:应收账款 113
贷:合同负债 100
贷: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2、收到客户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 113
3、发货并履行履约义务时:
借:合同负债 1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场景2:未收款但取得无条件收款权,且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特殊情况)
乙公司与客户签订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24年1月1日起,客户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 2024 年度租金,含税10.9万元,不含税10万元。根据增值税政策,租赁服务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但客户未提前付款,仅取得无条件收款权。
1、确认预收账款时:
借:应收账款 10.9
贷:预收账款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0.9
2、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9
贷:应收账款 10.9
说明:税法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那么到了约定的日期还未收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呢?税法还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其中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那么乙公司应在最晚2023年12月31日确认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总结预收租赁款纳税业务发生时间: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早
场景3:未取得无条件收款权(不确认合同负债)
丙公司与客户签订定制化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完成后客户支付款项,但客户付款义务依赖于服务验收合格。本项目为定制化服务,服务成果验收标准依赖于提供服务的质量,能否验收通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丙公司尚未提供服务。
账务处理:无需确认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因收款权需满足验收条件后方可收款,仅在提供服务并验收合格、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合同负债按流动性分别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能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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