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文详解3.0.8
3.0.8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条文详解3.0.9
3.0.9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1.架空走廊,是指’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关于规范中’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含义:2005规范仅提到’有围护结构’,本规范修改为’有顶盖和围护结构’,两本规范表述方式不同,但本质含义未发生变化。
3.架空走廊建筑面积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围护结构且有顶盖,计算全面积;二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论是否有顶盖,均计算1/2面积。
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0
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抗 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 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本规范增加了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
2.有围护结构的,按围护结构计算面积;无围护结构的,按底板计算面积。
3.结构层是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特指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层,包括板、梁等构件,而非局部结构起承重作用的分隔层。结构层承受整个楼层的全部荷载,并对楼层的隔声、防火等起主要作用。
注意:立体车库中的升降设备,不属于结构层,不另计算建筑面积。只计算立体车库自身的建筑面积。
仓库中的立体货架、书库中的立体书架都不算结构层。
三、条文详解3.0.11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2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1.落地橱窗的界定,本规范有所调整,由2005规范’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调整为’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
橱窗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有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外的。在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橱窗,其建筑面积随自然层一起计算,不执行本条款。
2.本条规范仅适用于’落地橱窗’。如橱窗无基础,为悬挑式时,按3.0.13凸(飘)窗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3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目前俗称的凸窗或飘窗,从外立面上看主要有两类:间断式、连续式。
从室内看,也分两类:一类是凸(飘)窗地面与室内陆面同标高,另一类是凸(飘)窗与室内陆面有高差(有高差时,高差可能在0.45m以上,也可能在0.45m以下)。
2.飘窗仅指为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是指高差在0.45m及以上的情形,不计算建筑面积。无高差或高差在0.45m以下的,则凸(飘)窗实际上具备了一定的使用功能,因此计算建筑面积。
本规范高差是指结构高差。结构高差取定0.45m,是基于设计规范的原则取定。
3.凸(飘)窗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方能计算建筑面积:一是结构高差在0.45m以下,二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
三、条文详解3.0.14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面积。
1.室外走廊(包括挑廊)、檐廊都是室外水平交通空间。其中挑廊是悬挑的水平交通空间;檐廊是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由屋檐或挑檐作为顶盖,且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底层无围护设施但有柱的室外走廊可参照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
无论哪一种廊,除了必须有地面结构外,还必须有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或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中二、三层的室外水平交通空间为挑廊。底层虽然有地面结构,但无栏杆、栏板或柱,不属于室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面积。
图中左侧部分虽无栏杆、栏板等围护设施,但有柱、有地面结构,按檐廊的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右侧部分无栏杆、栏板,也无柱,不属于室外走廊,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5
3.0.15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门斗是’建筑物出入口两道门之间的空间’,它是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全围合空间。
三、条文详解3.0.16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1.雨篷系指建筑物出入口上方、突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蓬、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
2.有柱雨篷和无柱雨篷计算规则不同
(1)有柱雨篷,没有出挑宽度的限制;无柱雨篷,出挑宽度≥2.10m时才能计算建筑面积。出挑宽度,系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为最大宽度。
(2)有柱雨篷不受跨越层数的限制,均可计算建筑面积。
(3)无柱雨篷,其结构顶板不能跨层。如顶板跨层,则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3.门廊是指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维护的部位。门廊划分为全凹式、半园半凸式。全凸时,归为墙支撑雨篷。
4.混合情况的判断原则
判断原则A:根据不重算的原则,当一个附属的建筑部件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且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同时,只计算一次 建筑面积,且取较大的面积。
判断原则B:当附属的建筑部件按不同方法判断所计算的建筑面积不同时,按计算结果较大的方法进行判断。
4.混合情况判断(1)
正确判断方法:二层部位为阳台,按底板计算1/2建筑面积;一层出入口部位,利用上层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4.混合情况判断(2)
正确判断方法:下部为有柱雨篷,按顶盖计算1/2建筑面积;上部为雨篷上设置的露台,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
4.混合情况判断(3)
正确判断方法:第三层部分为屋面上的露台,不计算建筑面积。第二层处为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结构外围计算全面积。底层利用上层阳台底板进行遮挡,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7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目前建筑物屋顶上的装饰性结构构件(即屋顶造型),各种材质均有,且形式各异。除了本条款规定的’三间’以外,屋顶上的建筑部件属于建筑空间的可以计算建筑面积,不属于建筑空间的则归为屋顶造型,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条文详解3.0.18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 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由于目前很多建筑设计追求新、奇、特,造型越来越复杂,很多时候我们根本无法明确区分什么是围护结构、什么是屋顶。
但是要注意:因为围护结构本身是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如果我们认定是斜围护结构时,围护结构本身应计算建筑面积,而如果认定是斜屋顶时,屋面结构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虽然有时时很难对二者明确区分,但为了统一计算的原则,对于围护结构向内倾斜的情况做如下划分:
(1)多(高)层建筑物顶层,楼板以上部位的外侧均视为屋顶,根据净高,算1/2面积或不算面积。
(2)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倾斜部位均视为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①计算1/2面积;②不计算建筑面积;③部分计算全面积(围护结构本身要计算面积)。
(3)单层建筑物时,计算原则同多(高)层建筑物其他层,即倾斜部位均视为围护结构,底板面处的围护结构应计算全面积。
2.本条款计算规则比较复杂,按’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这是由于围护结构不垂直,可能向内倾斜也可能向外倾斜,各个标高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本规范取定为结构底板处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