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次

    

一、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行为要件)
二、起诉人对恶意诉讼系明知(主观要件)
三、因恶意诉讼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结果要件)
· 结语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这是一个原、被告都应该了解的问题恶意诉讼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充分了解恶意诉讼的认定标准后,权利人(提诉者)可以纠正诉讼策略以避免合规风险;而对被诉者而言,通常也希望采取反击措施,对原告“无厘头”的维权行动予以回击。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规制恶意诉讼的主要依据。具体到知识产权领域,立法实际并未给予非常明确的要件指引:《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具有“(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执行的文书无溯及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原则性救济;而在《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中,也仅从诉讼秩序管理的角度作出规定,即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因此,我国法院通常会回归到“侵权四要件”的审理思路。在经典的“罗汉果提取物专利案”中【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53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不能简单以维权诉讼的不利结果推定诉讼具有恶意,恶意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1.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者事实根据行为要件2.起诉人对此明知主观要件3.造成他人损害结果要件4.所提诉讼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要件,通常相对显而易见而不被作为分析重点

为了回应当事人对本问题的关注,本文对部分司法判例作实证分析,对行为要件、主观要件、结果要件作出如下提炼,以飨读者。

一、所提诉讼明显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行为要件)






(一)关于“明显缺乏权利基础”

第一种常见情形是“权利基础系不当获取”,指的是提诉者在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中使用了不正当或非善意手段,据以起诉他人具有不正当性。常见于仅作形式审查类型的权利基础,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以下案例:

第二种常见情形是“权利基础不稳定”,主要指起诉时依赖的权利基础明显“脆弱”,且在诉讼过程中该权利失效的情形,这在带有“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较为常见例如以下案例:

第三种常见情形是“无权利基础”,有些权利人在提起诉讼时有意或未能发现其权利基础其实已经失效,例如权利已到期终止、被合法转让、被撤销等,参见以下案例:

(二)关于“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该要件主要关注是否因为“明显不能证明侵权”而导致提诉者维权失败,——这包括对方本不实施侵权却受“诱导取证”实施侵权的情况,也包括侵权分析明显存在错误的情况,但不包括第三方权威机构已经出具“侵权认定报告”却仍然判决不侵权的复杂情况。具体案例如下:


二、起诉人对恶意诉讼系明知(主观要件)



吴楠 张校铨 | 什么情况属于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第一,需考察提诉者的“认知和辨别能力”。 提诉者的公司规模越大、从事的维权活动越多,其对恶意诉讼的认知和辨别能力越强,进而考虑维权失败的原因是否在其辨别能力范围内。参见以下案例:

第二,提诉者和被诉者的竞争关系也会影响对“恶意”的认定。若二者是同业竞争者,互相接触的可能性较高,则更容易被认为主观明知缺乏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具体案例如下:

第三,当事人的诉讼表现,例如举证不积极、故意不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存在无正当理由反复起诉与撤诉的行为等等,也可能用以认定恶意。具体案例如下:

第四,提诉者的诉讼目的也能反映出主观恶意。诉讼目的可以围绕以下因素判断:(1)赔偿请求的数额及保全措施是否合理;(2)起诉的时机,例如在被诉者上市审查的关键期间;(3)是否存在批量、商业化维权的记录。当然,判断提诉者的诉讼目的需要格外谨慎,避免妨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正当维权。具体案例见下:


三、因恶意诉讼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结果要件)







通常,在满足行为要件和主观要件后,恶意诉讼给被诉者带来了损害后果便显而易见,至少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例如律师费、翻译费、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费用等。至于预期利润等间接财产损失能否被支持,则具有较强的个案性。除财产性损失外,法院还有可能支持消除影响等非财产性的诉请。

分析恶意诉讼造成的损害结果,往往不是为了得出“是否构成恶意诉讼”的结论,而是为了评估被诉者有哪些损害应当被“填平”。参见如下案例:


结语:

202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称:2022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截至2024年9月,通过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8142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开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线索175件。[1]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时也强调在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切实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等阻碍创新的行为。依法适用滥诉反赔制度,支持胜诉被告向滥诉原告索赔合理开支。[2]
上述信息表明,我国司法机关正采取积极措施,依法监督和惩治恶意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着力构建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因此,权利人应正确行使诉权,避免权利滥用,被诉者在面对恶意诉讼时,也应勇于依法维权,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2024年10月29日发布,访问链接:https://www./spp/xwfbh/wsfbt/202410/t20241029_670235.shtml
【2】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2025年4月22日发布,访问链接:https://ipc.court.gov.cn/zh-cn/news/view-4204.html

作者:吴楠 张校铨 

编辑:Sha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