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2023年6月26日开始,本微信公众号已经连续发表《伪满洲中央银行那些事儿//货币》系列文章21篇,自1932年建行伊始发行的“东三省官银号改造券”,一直写到康德十一年(1944年)伪满洲中央银行“丙号券”纸币的发行。

    总围绕一个题目写,本作者有点腻歪,读者也会感觉单调。为此,自人开始另起炉灶,再开辟个新话题~伪满洲国“大兴公司”(简称“大兴公司”),以飨读者。  

      一、“大兴公司”来由

    讲到“大兴公司”,可谓“小孩没娘,说来话长”,这不得不从康德元年(1932年)成立的伪满洲中央银行说起。

     众所周知,1931年,日本发动了“九·一八事变”,觊觎中国东三省多年的阴谋终于得逞,并炮制出来一个伪满洲国。

     伪满洲国日伪当局为强化东北金融统治,把当时地方政府掌控的“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号”、“黑龙江省官银号”以及张作霖父子开办的“边业银行”强行捏鼓到一块儿,于1932年6月15日组建了伪满洲中央银行。

    该行成立之初,不仅剥夺了“边业银行”等4家金融机构货币发行权,还冻结、没收、吞噬了这几家多年积存的现钞、各项贷款、未收账款等银行资产。

    同时,还接收了3家旧官银号开办的所有“粮栈”、“钱庄”和“当铺”等非银行金融资产。

     除此之外,伪满洲中央银行把这些旧官银号所属附属事业,诸如烧锅、油坊、制粉、酿造、盐业、皮革、制丝、纺织、印刷、电气、供水、林业以及矿山航运、电灯电线等产业一并接管。


    大家可能觉得有点奇怪,这几家金融机构办“钱庄”、开“当铺”,都可以理解,怎么还开矿、建厂呢?

    说起这个事儿,挺有意思的。当时那些旧官银号缺乏金融监管,不但办理银行业务,还兼营大量的非银行业务。说白了,“大钱”也挣,“小钱”也赚,啥来钱干啥。

     

     据不完全统计,这三家旧官银号兼营的“杂七杂八”附属事业,种类多达22种。其中,经营规模最大的两宗买卖就是“粮栈”与“当铺”。


     从上面两块东三省官银号“公濟當”悬挂的“當牌”可以看出,除了枪械不收,缺钱的主儿家里东西,都能拿到“当铺”换钱应急。

     当年,伪满洲中央银行创立委员会急于组建中央银行,也不挑肥拣瘦、剥离资产了,把这四家旧行号冻结的全部资产一股脑儿地全都接收过来。

    伪满洲中央银行虽然一口吃成个胖子,可也“贪多嚼不烂”,难以消化。

    这几家旧官银号开办的附属事业,可不是那么好管的,简直就是个烂摊子。再者说了,这都不是中央银行要干的事儿呀!

    其实,伪满洲中央银行建行伊始就已经意识到这是个问题。大同元年(1932年)6月11日颁布的《满洲中央银行法》和《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大同元年(1932年)六月十一日教令第26号、27号】,均对此事做出相应法律规定。

     其中,《伪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旧行号)附属事业,应视同贷款进行清理”;该《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得更加明确:


     译文为: “适于满洲中央银行法第四十四条业务(指附属事业等非银行业务),从满洲中央银行设立之日起,一年以内分离出去,由另设之会社经营之。”

    至此,“大兴公司”应运而生,成为“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另设之会社经营之”的那家“株式会社”。

    依照《伪满洲中央银行组织法》规定期限,“大兴公司”于康德二年(1933年)6月30日设立,正式接管从伪满洲中央银行剥离出来的63家非银行性质附属事业。

   

   二、“大兴公司”设立


    读者朋友可能会问,从1932年6月15日“满洲中央银行”接收旧官银号所属附属事业,再到1933年6月30日“大兴公司”成立,中间相隔了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由谁负责这些附属事业的经营管理呢?

    讲到此处,就不能不提到伪满洲中央银行为解决此事专门设立的“中央实业局”。


     为卸掉旧官银号所属附属事业这个包袱,“满洲中央银行”先行在内部设立一个部门——“中央实业局”,作为过渡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这些附属事业的清理整顿和新公司筹备工作。当新公司组建完成后,再移交这些附属事业。


    上面这张照片是中央实业局“中西”局长(居中位置)与“满洲中央银行”吉林分行附属店经理们合影。

    这位局长名叫“中西瀧三郎”,从名字和形象看,就是个日本人。
 

    伪满洲中央银行管理人员安排,绝大部分是日本人,很少安排中国人担任部门“一把手”;即使是“副手”,中国人也是凤毛麟角,历届干部任用都是如此。     

    为推进旧官银号附属事业资产剥离与清理工作,“中央实业局”不仅在“新京”设置总局,“奉天”、吉林、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分别设置了分局,大连还设置了驻在员。

    大同二年(1933年)2月,“中央实业局”根据对接收的旧官银号店铺清理、整顿情况,及时向“满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提交了“关于附属营业的分离及设立新公司”议案。

     同年6月30日,“中央实业局”对新公司筹备工作完成。7月1日,一家名叫“大興股份有限公司”的新公司由伪满洲国实业部批准成立,并颁发了“公司执照”,正式开张营业。


    该公司亦称“株式会社大兴公司”,初定资本金600万元,12万股,全部由“满洲中央银行”承购。显然,“大兴公司”就是伪满洲中央银行全资子公司。

     本人曾看到《网易》上发表的一篇网文,标题:《长春这里曾藏个伪满时东北最大的“当铺”!》

     该文通篇介绍当年东北最大的“当铺”——“大兴公司”,并引用下面这张图片,作为该公司的历史文物佐证。

     
     我还挺纳闷,当年“大兴公司”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呀,收藏品市场怎么会出现“大兴公司”股票呢?

伪满洲国金融那些事儿//“大兴公司”(一)
    仔细看才知道,这张股票并非伪满洲国“大兴公司”发行。

    该股票有两处明显不符:一是企业名头不对。公司名称“大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出“企業”两个字。


    二是时间标注有误。股票发行时间为1943年,若是“大兴公司”所发行股票,应标注为“康德十年”。可是,该股票落款时间为“中华民国三十二年”。

     

 


     显然,此股票与“大兴公司”毫无关系,是网文作者将当年伪满洲国以外的某公司股票,误认为“大兴公司”股票。

     迄今为止,本人从未见过“大兴公司”发行的股票。我认为,收藏市场如有“大兴公司”股票出现,那一定不是真品。
    

      三、“大兴公司”迁址


    目前,人们所见长春“新发广场”边上的“伪满大兴公司”旧址,并不是这家公司最初办公的地方。

     “大兴公司”刚成立时,其总部坐落于伪满洲国首都“新京”特别市北大街与西四道街交汇处西北角。  

     这处办公场所,原为“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长春分号”旧址,也是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行最初办公场所。

    也就是说,那时候“大兴公司”,还没有自己办公楼,而是寄居在伪满洲中央银行办公楼里。

    该公司是啥时候搬进长春“新发广场”这座大楼里的呢?


 

    原《东亚经贸新闻报》曾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是《伪满大兴公司:昔日东北最大“当铺王”》。据报道:康德二年(1935年),伪满洲国政府投资56.2万元,在伪满洲国首都“新京”大同大街202号(今长春人民大街1486号新发广场东南侧)兴建一处大型办公楼——“大兴会馆”。该会馆建筑面积10649平方米,地上四层,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伪满洲中央银行营缮科负责设计和监理,株式会社高冈组负责施工。

   该建筑于康德二年(1935年)6月27日破土动工,次年10月31日竣工,历时一年零四个月。此后,“大兴公司”开始迁居新址,进驻“大兴会馆”。

    说到这儿,我就琢磨,伪满洲国政府会出钱盖这个“大兴会馆”吗?

    我觉得应该不会。当时,伪满洲国正忙于政府项目——“八大部”工程,建设资金捉襟见肘。而“大兴公司”这种金融类公司又不归属于“厅、局”一类政府序列,伪满洲国政府怎么可能会舍出钱来给“大兴公司”盖楼呢!

     如果不是政府出钱,那么,“大兴会馆”又是谁出钱建的呢?本人认为,极有可能是“大兴公司”股东伪满洲中央银行,为彻底剥离其所属附属事业而投资兴建的这栋大楼。

     理由如下:“大兴公司”是伪满洲中央银行所属全资子公司;且“大兴会馆”这项建筑工程的设计和监理,都是伪满洲中央银行營缮課一力承担。

     “大兴会馆”开工时,正值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行办公楼建设期。当时,“满洲中央银行”可谓“财大气粗”,也不差这点钱儿。自己盖办公大楼时,捎带脚就把“大兴会馆”这个事儿也办了,好让“大兴公司”尽早搬出去,这样,也就省心了。

    我曾在《伪满洲国金融那些事儿//“满洲兴业银行”(2)》讲到,康德三年(1936年)底组建的伪满洲兴业银行,与“大兴公司”同处一座办公楼。

    令人好奇的是,这两户人家当年都在此旧址建筑办公,为啥只挂“伪满大兴公司”一家文物保护牌子呢?

     啥事儿都讲究个“

先来后到”。人家“大兴公司”1936年10月底迁址这座旧址建筑的时候,“满洲兴业银行”尚未成立。


     直到“大兴公司”进驻两个月之后,刚组建完成的“满洲兴业银行”才陆续搬进这座办公大楼。
    况且,“大兴会馆”是由“大兴公司”股东伪满洲中央银行投资,产权归“大兴公司” ,理应悬挂“大兴公司旧址”的牌子。


    据我分析,“大兴公司”与“满洲兴业银行”虽然都在此楼办公,但前者是房主,后者就是个租户,要交租金的。

    目前,位于长春市人民广场上的伪满洲中央银行旧址建筑,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与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广场支行,均在此楼办公。


    可是,产权单位是人民银行,工商银行每年须向人民银行缴纳几百万元的租金。
    

我总觉着,伪满洲兴业银行当年情况亦是如此,每年都要缴纳租金给产权单位——“大兴公司”


     再有,这两个单位办公场所分配也很有意思。 “大兴公司”作为房主,办公室均在大楼北侧,背靠“关东宪兵司令部”,“坐北朝南”为“正房”。


     “满洲兴业银行”作为租户,只好屈居大楼西边“大同大街”一侧办公。按照老理儿,这种东西向房间就是“厢房”。没法子,谁让伪满洲兴业银行租人家房子呢!

     就写到这里吧,下一篇接着说伪满洲国“大兴公司”那些事儿。

(部分图片源自网络,诚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