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说的是“中央实业局”对伪满洲中央银行接收的旧行号“附属事业”进行了初次整顿,下面咱接着讲“大兴公司”。
      一、新公司组建的初步方案

    鉴于伪满洲中央银行已经明确规定旧行号“附属事业”的一年期分离期限,“中央实业局”在完成“附属事业”初次整顿之后,便马上着手新公司筹建工作。

     大同二年(1933年)3月中旬,“中央实业局”在对旧行号所属“附属事业”进行初步整顿基础上,向“满洲中央银行”董事会提交了“关于’附属营业’的分离及设立新公司的议案”,请求附议。

     “中央实业局”提交的这个新公司组建方案(简称《方案》)基本内容是:设立五个新公司,分区域负责“附属事业”中48家店铺的经营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从《方案》内容看,拟设立这五家新公司,应该是以“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其他四个公司为辅助的“一大四小”集团式公司体系。
     为啥这么说呢?首先,“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设在首都“新京”,其他四家公司分设“奉天”、吉林、哈尔滨和齐齐哈尔(以下简称“三省四地”)四个地方。前者初定资本金500万元;后者资本金各100万元。显然,“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一家独大。
     其次,“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赋予“融通资金”功能。说明该集团公司是以“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主导,调剂、融通其他四家小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
    第三,“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是17家带有“金融”性质的“当业”。
    其他四家小公司的主营业务是粮业、烧锅(东北传统“酿酒作坊”别称)、油坊、酿造等实体产业,兼营当地原有的“当铺”。
    伪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提交的这个新公司设立“议案”, 我认为比较切合实际,应该是个合理方案。

     二、《方案》为啥要组建五家新公司? 

     伪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提交的《方案》,为何提出设立五家新公司呢?
    我猜测,可能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当初“满洲中央银行”成立时,分别在“奉天”(今沈阳)、吉林(今吉林市)、哈尔滨和齐齐哈尔设立四家分行。这几家分行员工,绝大多数是原“四行号”留用人员。
     旧行号“附属事业”是依附于原“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和“黑龙江省官银号”三家旧行号而存在。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些“附属事业”也由于伪满洲中央银行合并旧行号而失去原“主管单位”,有些无所适从。

   

    “中央实业局”认为,“人熟为宝”,如果在“三省四地”相应地设立四家新公司,可以利用与“满洲中央银行”当地四家分行之间的老关系,得到资金方面的扶持和其它业务的衔接,以期达到这些“附属事业”平稳过渡之目的。


   第二,伪满洲中央银行组建“中央实业局”时,不仅在首都“新京”设立总局,还在“三省四地”分别设置了四个分局。

     曾记得,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随着我国公司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各地方纷纷设立诸如“证券登记公司”和“股票交易公司”一类的金融性公司。

    在这些公司组建过程中,各地人民银行都会从内设的“金融管理部门”抽调部分人员,充实到这些新公司相应管理岗位。

    例如:1992年由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筹建的“吉林省证券公司”(2000年更名“东北证券”),其营业部就设在伪满洲中央银行旧址建筑(现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办公楼)北侧的“金融大厦”。

     最初,“金融大厦”是由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与其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共同投资兴建,现已停业。


     当年,吉林省证券公司“金融大厦营业部”地址为长春市“斯大林大街”63号(今“人民大街”2213号)。

    吉林省证券公司组建之初,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就是从内设部门——“金融管理处”及其他相关处室抽调部分干部,去到这家新公司管理层任职。

    同理,“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也要考虑其下属四个分局管理人员的安排。

    若能如愿组建五家新公司,这些新成立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会虚位以待,“中央实业局”可以顺理成章地安排下属各分局干部任职到新公司。

    第三,“中央实业局”对三家旧行号“附属事业”清理整顿工作,一直是在“新京”总局和“三省四地”四个所属分局指导下,分区域进行的。

     为此,在“奉天”、吉林、哈尔滨和齐齐哈尔四个地区分别设立四家新公司,不仅仅是解决“三省四地”分局干部安置问题,更有利于“满洲中央银行”对原旧行号所属附属“店铺”的后续管控和分地域管理

     三、“兴业金融公司”为何以“奉天”为中心,经营“当业”?

     翻看《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发现,“中央实业局局长中西瀧三郎的说明”还有个说法:“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后改称大兴公司)主要以奉天为中心,经营当铺。” 【《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第188页】

     表述的意思是,“大兴公司”原名为“大兴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主体部分以“奉天”为中心,主营业务是经营“当铺”。
    这一说法颇令人费解,本人对这句话的理解和消化,也花费了一番心思。

    伪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将总部设在首都“新京”,作为新设立五家公司之龙头老大——“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也把本店设置在“新京”。

     那么,“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理所当然地以首都“新京”为中心,怎么还能以“奉天”为中心呢?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在东北三家旧行号开办的63家“附属店铺(本店)”中,“粮业”数量最多,为24家,排位第一,占比为38%;其次是“当业”,为22家,比例为35%;杂七杂八的其它附属事业本店数量最少,为17家,占所有“附属店铺”的27%。

    这22家“当业”主要分属于三大系统:即东三省官银号之“公济当”,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之“永衡当”和黑龙江省官银号之“广信当”。

    这三大“当业”系统中,总店设在“奉天”的东三省官银号之“公济当”系统,其“当铺”规模最为庞大,本店数量多达14家,占所有22家“当铺”总量近六成半。


     这就是中西瀧三郎局长说明中提出:“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要以“奉天”为中心的理由所在。

伪满洲国金融那些事儿//“大兴公司”(三)
     说到这儿,有人会问,当年“新京”不是首都吗,“当业”为何没有“奉天”发达呢?

    大家可能还不清楚,原来的长春城,在成为伪满洲国首都“新京”之前,正处于由“县”升级为“市”的筹建阶段,尚归属于吉林省城(今吉林市)管辖。


    当年的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本店”,也是设在吉林省城(位于今吉林市船营区西大街中段),长春只是设了个“分号”。


    “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长春分号”那处旧址(位置在长春北大街与西四道街交汇),即为“满洲中央银行”总行在“新京”的最初办公场所。


     伪满洲国初期的长春,名曰“首都”,其实,在各个方面都是相当落后的,尚处于开发阶段。 

    当时,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所属“当铺”,如:“永衡长”、“永衡昌”等,大都开在了吉林省城。在所谓首都“新京”,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只开设一家本店——“永衡德”

    这下子大家就明白了,“新京”的“当业”规模,远不如“奉天”的“公济当”。

   显然,“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要以“奉天”为中心,经营“当业”,那是有道理的。

    下面还有个问题需要交代。

     因为东北地区黑土地盛产粮食,特别是大豆,占当年世界大豆总产量的60%以上。所以,在三家旧行号所属“附属事业”中,开办数量最多的是“粮栈”,而不是“当业”。

    那么,“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啥不把“粮栈”也纳入经营范围,非要专心致志地经营“当铺”呢? 


     这才是好问题,好就好在此事儿涉及后来“大兴公司”的举旗定向,如何发展大问题;这也是“中央实业局”设计《方案》时,意欲分设“一大四小”五家新公司的初衷所在。
    
    原来,“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金融类”经营管理公司,理应选择带有“金融”性质的17家“当铺”作为主业。所以,在该公司起名时,比其他四家新公司名称多出了“金融”两个字。

     至于其他四家新公司,可以作为过渡性公司,主要负责不属于金融业务范畴的“粮业”以及其它“附属事业”经营管理。

    这样做的好处是:五家新组建的公司,既可分业经营,又可相互照应。

    如果“粮栈”、“烧锅”、“油坊”等其它“附属事业”经营前景好的话,“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四个小公司“分业”独立经营。


    假若这四家小公司经营的“附属事业”困难重重,难以为继的话,也可以通过拍卖、承包、转让等方式,剥离资产。

    然后,四家小公司再与“兴业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兵合一处,将打一家,作为旗下分公司,重操旧业,专注于发展原有的“当业”、“钱庄”等非银行金融业务。

     总之,伪满洲中央银行“中央实业局”提交的这个新公司组建方案,可以为旧行号“附属事业”未来发展提供多钟可能性,并预留出相应的调整空间。

    那么,这个《方案》最终得到“满洲中央银行董事会”认可了吗?下一篇咱接着讲《伪满洲国金融那些事儿//“大兴公司”(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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