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基本法)第121条,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仅属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

授予勋章和奖章的顺序由1958年2月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命令’的法令确定。

‘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人在解决经济和文化建设问题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和主动性,并改变战后时期发展起来的做法,其中授予苏联公民的主要是由于多年的服务,’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定,’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以表彰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具体成就,表彰科学技术发展方面的突出成就,加强对国家的保护, 在国家和公共活动领域’。

此前,根据1957年9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确定了向苏联陆军和海军军人、内务部部队、苏联部长会议下属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和机构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程序。该法令特别指出,军事人员被授予苏联的勋章和奖章,’因为在履行军事职责时表现出的勇气和勇气,在战斗和政治训练中表现出色,出色地掌握新的复杂军事装备,模范领导部队和为苏联和苏维埃国家队部武装提供的其他杰出服务’。

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提交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建议的权利被授予苏联各部和部门、全联盟公共组织和工人协会的中央机构以及各联盟共和国部长理事会。

苏联公民在颁发苏联勋章或奖章时可以提出的具体优点载于勋章和奖章条例的章程中。

在所有情况下,为提交授予苏联勋章或奖章的人填写奖励名单,其形式由1961年7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批准。除被授予人的姓氏、姓名、父名、职务(职业)、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出生年份、国籍、党派、教育程度、居住地外,还应将被授予人在科学技术发展中的功绩、劳动成果、经济和文化建设成果等汇总在获奖名单和其他指标纳入。

获奖名单由本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负责人、党组书记、工会组织主席签名。军人的奖励名单由获得这种权利的军事单位的指挥官或官员签署[根据现有立法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军事人员的程序由苏联国防部长的命令确定。苏联内务部长和苏联部长理事会下的克格勃主席]. 在向企业、机构和组织的首脑颁发苏联的勋章或奖章时,奖状由区域党委书记或区域(区)人民代表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共和国部长理事会主席签署。

除获奖名单外,还为提交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的人员编制了他们的工作和优点的详细说明,该称号由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秘书和联盟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签署,并由区域(区)党委书记和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主席,区域(区)人民代表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签署。

1958年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赋予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的机构将从联盟和自治共和国和地区收到一式两份的奖励名单。连同获奖名单,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颁发的法令草案的形式汇编的两份提交颁发人员名单副本。

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审议了所收到的授予和作出积极决定的文件后,颁布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法令。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给予苏联公民最高级别荣誉的法令—苏联英雄和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的头衔,以及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法令发表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上,并可在中央和地方报刊上发表。

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的’在火灾中的勇敢表现’、’在保护苏联国家边界方面的杰出表现’、’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的卓越服务’、’拯救溺水者’、’母亲勋章’、等奖项的颁发名单和人员名单,将发给那些有权获得这一奖项的机构。

为保卫、解放和占领城市、’为1941-1945年卫国战争战胜德国’、’战胜日本’、’为1941-1945年卫国战争英勇劳动’、’恢复顿巴斯煤矿’、’恢复南方黑色金属冶金企业’、’荒地开垦’和其他纪念或纪念奖牌已经制作,目前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根据这些机构编制和批准的名单编制奖励名单。编制名单的程序载于上述奖章条例。

介绍苏联的勋章和奖章

在1941-1945伟大卫国战争开始之前,授予苏联的勋章和奖章通常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及其副手进行。

随着卫国战争的开始,当奖励数量显着增加,到达莫斯科接受奖励充满了战时造成的困难,苏联的勋章和奖章的颁发开始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地区执行委员会主席,工人代表地区委员会主席,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代表在获奖者的居住地或工作地进行。

向现役军人颁发奖励通常是由前线,舰队,军和舰队的指挥官根据授予他们的权利在军事单位,编队,机构和机构的军事服务地点进行的。稍后,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也授予了师,旅,团的指挥官。

在游击队中,由游击队的指挥官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一等和二等的’卫国战争中的游击队’奖章。

在伟大的卫国战争期间,许多被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军人,在他们被授予这些奖项之前,由于各种原因,离开现役军队进入军事单位,编队,军区机构,或撤离到其他地方。

向这些获奖者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是由军区军事委员会的指挥官和成员进行的,这项权利是由1943年4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授予的。在某些情况下,代表他们,苏联的勋章和奖章可以由地区,地区军事政委,军事单位指挥官和军区编队颁发。

伟大卫国战争结束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命令继续保留一段时间,没有重大变化。

1953年6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通过了一项决议’关于授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的勋章和奖章的程序。’

决议说:

1. 为了恢复勋章和奖牌的授予,并为获奖者更方便和及时地接收它们创造条件,认识到有必要:

(a) 向市、区议会工人代表执行委员会的得奖者颁发勋章和奖章,并在直接在企业、集体农场、国营农场和机构需要颁发大量工人、集体农民和雇员的情况下颁发奖章。向军事单位、军事政委和其他军事机构的军事人员颁发勋章和奖章;

b) 确定授予工人代表市、区议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会成员以及军事人员的勋章和奖章由指挥部一级的军事单位和编队指挥官执行;

c) 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克里姆林宫颁发勋章和奖章,作为例外,每年应向劳动、科学、文化和国防领域的特殊功绩颁发两到三次,并将这些奖项定在5月1日、11月7日等革命节日。;

d)联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向在共和国经济和文化建设领域获得特殊成就的人颁发勋章和奖章,如果可能的话,将这些奖项定为周年纪念和革命节

2. 出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在’苏联最高苏维埃公报’中授予一般信息的所有法令。此外,在共和国和地区报纸上发布授予该地区,地区,共和国工人的法令。

3. 为使市、区议会执行委员会以及军事单位和编队指挥官及时颁发勋章和奖章,向联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苏联国防部和苏联内政部提供必要数量的命令徽章,以及颁发勋章和奖章时发给得奖者的文件。

1958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批准的《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程序的指示》(授予苏联授予军人勋章和奖章的程序)还规定了苏联内务部长,苏联部长理事会下属的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苏联国防部部长的命令.

根据1953年6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和上述指示,苏联的勋章和奖章的授予是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进行的。

苏联的勋章和奖章颁发给被授予的劳动代表市和区议会执行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

在被认为是权宜之计的情况下,将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区域,区或共和国中心颁发的个别团体(向工业,农业,科学和技术领导人等会议或会议的参与者),这种颁发是由区域执行委员会、区域工人代表理事会、自治共和国和联盟共和国最高理事会主席团组织和执行的。

根据苏联国防部制定的程序,将苏联的勋章和奖章授予苏联陆军和海军的军人,由部队指挥官和军区军事委员会成员直接在军事单位,编队,部门,军事教育机构和军事机构进行-即部队,舰队,军队和舰队,军事部门和服务的指挥官和负责人,军事编队和单位的指挥官,军事教育机构,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

在苏联国防部的中央部门,由总司令,队部武装和服务部门的指挥官和负责人,苏联国防部主要和中央部门的负责人及其副手颁发奖项。

公民在服兵役期间获得苏联的勋章或奖章,但在向他们颁发奖项之前由苏联军队或海军干部退役,苏联的勋章和奖章由共和国,地区,地区,城市或地区军事政委在居住地的军事征兵办公室颁发。

苏联勋章的颁发是亲自颁发给接受者的. 如受奖人因疾病、年老或残疾而未能领取勋章或奖章,可在家中颁发奖项。

在授予苏联勋章或奖章时,每位获奖者分别获得一本勋章书或奖章证书。

曾被授予苏联英雄或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的人,

除了列宁勋章的命令书外,还颁发了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文凭和苏联英雄或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的证书。

苏联英雄和社会主义劳动英雄授予第二或第三枚金星奖章或锤子和镰刀勋章在颁发奖章时仅颁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证书。

被授予’英雄母亲’荣誉称号的母亲在授予’英雄母亲’勋章时被授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命令书和证书。

获颁第二、第三等勋章的人士。不再单独颁发证书。在这些情况下,授予的勋章记录添加在发给先前授予的勋章证书中。

在向以前被授予勋章的人颁发苏联勋章时,也可以不颁发勋章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授予的奖章记录在证书中。

在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时,每位获奖者都要填写一张特别登记卡,上面写明姓名、名字和父名、国籍、出生年份和地点、党派、教育程度、军衔(军事人员)、在授予期间和授予期间的工作地点和职位、获奖者的家庭住址、授予苏联勋章或奖章的姓名、编号(如有的话)、颁发的勋章书或奖章证书的编号, 颁发该奖项的依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的日期或代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的另一份文件的数量和日期)[为保卫,占领和解放城市而建立的奖章的人的登记卡,’在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战胜格德国’,’战胜日本’,’1941-1945伟大卫国战争中的光荣工作’,没有证书。

登记卡是获奖者个人账户的主要文件,永久存储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奖励部门的卡文件中,在那里它们与颁发奖项的文件一起提交。

苏联陆军和海军的获奖军人的卡文件也可以在苏联国防部的人事总局获得。

迄今为止,在伟大的卫国战争期间,有一些人因军事功绩和功绩而被授予勋章和奖章。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做的原因是,获奖者本身,在他们从一个军事单位到另一个军事单位的服务流动或因受伤或生病而离开治疗时,不知道已经获奖。

为了检查苏联的特定公民是否被授予参加卫国战争或其他军事服务的勋章或奖章,您应该联系:

—苏联陆军和海军的军人,苏联内政部的部队,苏联部长会议下属的国家安全委员会的部队和机构—由军事单位,单位,机构指挥;

—从苏联队部武装退役或退役的人-到居住地的区(市)军事委员会。

向军事委员会或军事单位、编队、机构的指挥申请接受当时未颁发给他们的苏联勋章或奖章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未及时颁发给他们的情况或理由,并提交他们关于这个问题的文件。上述书面解释和文件送交苏联国防部人事总局核实。在收到主要人事部门确认此人确实已获得勋章或奖章而未颁发奖项后,被授予者居住地的军事单位,大院,机构或军事委员会的指挥将按照既定程序组织颁发。

向未授予这些奖项的人颁发苏联的命令和奖章,以使获奖者承担刑事责任,但只有在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定罪和处罚。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服刑的获奖者应向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奖励部门提出个人陈述申请。

关于那些被授予勋章和奖章的人的职责

‘苏联勋章总条例’第17条规定:’授予苏联勋章的人应作为履行法律对苏联公民施加的所有义务的榜样。

众所周知,苏联公民的主要职责是由苏联宪法规定的。获得’苏联勋章总条例’规定的命令的人的职责完全适用于获得苏联勋章的苏联公民。

‘苏联命令总则’在一些勋章法规和奖章条例中有所说明。

以下是《勋章条例》的摘录:

列宁勋章的接受者有义务:

a)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竞争、冲击车间、班组、分队等活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b)在与被授予者的主要活动相关的苏联公共组织中进行积极的社会工作。

c)积极参与与勋章获得者的主要活动有关的特别运动’(列宁勋章规约第12条)。

获得红旗勋章的公民有义务:

a)在战斗情况下为所有战士提供勇敢,奉献和勇气的榜样;

b) 以模范的方式服兵役;

c) 为其他人改进军事事务;

d)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竞争和附属于军事单位的公共组织的工作’(红旗勋章章程第14条)。

同样的义务强加给苏联公民授予红星勋章,该命令的规约第11条。

‘被授予奖章的人必须在与苏维埃国家敌人的斗争中树立勇敢,勇气和勇敢的个人榜样,并在履行国家职责时作为其他公民的榜样’(’勇气’奖章条例第8条)。

‘颁授勋章者,必须以荣誉佩戴,并在履行公职时作为正直和准确的榜样’

‘被授予’劳动英勇勋章’的人必须光荣佩戴,作为履行公民责任的个人榜样,是履行公共职责的认真和准确的典范’(《劳动英勇勋章条例》第7条)。

‘劳动奖章’的获得者必须荣誉佩戴,作为履行公共职责的诚信和准确的榜样’(’劳动奖章’条例第7条)。

‘南方黑色金属冶金企业恢复奖章获得者’必须光荣佩戴,作为高度认真遵守劳动纪律和认真履行国家职责的榜样’(《南方黑色金属冶金企业恢复奖章条例》第六条)。

‘荒地开发开发’奖章的获得者应作为认真履行公民责任的榜样’(’荒地开发’奖章条例第8条)。

‘授予纪念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诞辰100周年英勇劳动(军事英勇)勋章’。’他必须光荣而有尊严地佩戴它,无私地工作,积极争取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作战训练,积极为加强部队战备作贡献,成为遵守劳动和军纪的模范,履行文武职责’(第8条’英勇劳动奖章’条例)。纪念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诞辰100周年)。

因此,获得苏联勋章和奖章的人应该是诚实和认真履行苏联公民职责的一个例子。

那些获得苏联勋章和奖章的人是我们祖国最好的人。作为一项规则,他们都是生产,农业的领导者和创新者,苏联科学,技术,文化的杰出人物,表现出诚实和尽职尽责的公民责任表现的典范。

关于建立苏联勋章和奖章以及授予它们的程序的主要立法行为的时间顺序列表

文件或其摘要的日期标题

1918年9月16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徽章’的法令。该法令确立了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红旗’勋章

1920年4月8日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建立荣誉革命武器的法令

1920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建立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红旗’勋章的决议

1924年8月1日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红旗’勋章的决议

1924年12月12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工农红军和海军的最高指挥部授予荣誉革命武器

1928年9月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苏联人民委员会关于建立苏联’劳动红旗’勋章和批准该命令的章程的决议

1930年4月6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建立列宁勋章的决议

1930年4月6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建立红星勋章的决议

1930年5月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批准列宁勋章规约和红星勋章规约的决议

1932年1月11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关于批准红旗勋章章程’的决议

1934年4月16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建立最高荣誉—苏联英雄称号’的决议*

1934年10月7日苏联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团决议,该决议规定,在勋章徽章丢失的情况下,勋章接受者保留其获奖者一切权利;但作为一项规则,不向获奖者发放苏联勋章副本。

1935年11月25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关于建立’荣誉徽章’勋章

1936年5月7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决议’关于批准苏联命令总条例’

1936年9月6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设立’苏联人民艺术家’称号的决议

1938年1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工农红军20年’奖章的法令

1938年10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勇气勋章’的法令

1938年10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军事功绩勋章’的法令

1938年12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最高荣誉—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的法令[该法令第2条和第3条被1973年5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废除]

1938年12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劳动英勇勋章’的法令

1938年12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劳动区别荣耀勋章’的法令

1939年6月2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苏联’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予企业,机构和组织集体的活动’

1939年8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苏联英雄附加徽章’的法令[1973年5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取消了该法令的第2、3和4条]

1939年10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修改1939年8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第1条’关于苏联英雄附加徽章’。苏联英雄的徽章被赋予了一个名字-金星奖章[该法令的第2-4条被1973年5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废除]

1940年5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社会主义劳动英雄附加徽章’的法令[该法令第2条和第3条被1973年5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废除]

1941年7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已故或失踪获奖者的苏联勋章和奖章’

1942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一等和二等建立卫国战争勋章’

1942年7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军事勋章:一等二等和三等苏沃洛夫勋章,一等和二等库图佐夫勋章以及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勋章

1942年11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和徽章给前线,舰队,军队和舰队的指挥官,军团,师,旅,团的指挥官’*。亚历山大*涅夫斯基勋章的授予扩大到各师和旅的指挥官。该法令得到了1943年2月27日和3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的补充。

1942年12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保卫列宁格勒’,’保卫敖德萨’,’保卫塞瓦斯托波尔’和’保卫斯大林格勒’奖章和关于如何将这些奖牌授予列宁格勒,敖德萨,塞瓦斯托波尔和斯大林格勒防御的参与者

1942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红军空军指挥官,空军指挥官,远程航空,防空战斗机,空军,空军师和空军团指挥官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

在建立三等库图佐夫勋章方面,这项法令得到了1943年8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一项法令的补充。

1943年2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勋章’一等和二等卫国战争中的游击队’奖章

1943年2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红军炮兵指挥官,前线,军队,军团和师炮兵指挥官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

该法令由1943年8月18日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补充。

1943年2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军事勋章-三等库图佐夫勋章和增加苏沃洛夫勋章规约’

1943年2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授予国家的防空部队指挥官,军队,区域,军团,分区和旅防空地区的指挥官’*

1943年2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海军空军指挥官,海军航空旅和航空团指挥官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的法令*

1943年3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前线指挥官,舰队向师长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授予军队指挥官,舰队及团指挥官授予红旗勋章的权利’*

1943年3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保卫列宁格勒’、’保卫敖德萨’、’保卫塞瓦斯托波尔’和’保卫斯大林格勒’奖章的决议。

该决议批准了黄铜奖牌的制造,而不是最初计划的不锈钢制造

1943年4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军区下属委员会的指挥官和成员授予苏联授予的勋章和奖章的权利’

1943年6月1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批准苏联勋章和勋章的缎带样品和描述以及佩戴勋章,勋章,缎带和徽章的规则’

1943年6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批准佩戴外国勋章,勋章和外国勋章丝带的程序’。

1943年7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在已故获奖者家属留下勋章书和证书’

1943年7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人民艺术家’称号的法令

《苏联的勋章和奖章》关于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法律法规

1943年8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红军装甲和机械化部队指挥官,前线和军队装甲和机械化部队指挥官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权利’*

1943年10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一等二等和三等波格丹赫梅利尼茨基勋章’

1943年11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胜利勋章’的法令

1943年11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一等二等和三等荣耀勋章’的法令

1944年3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军事命令:一等和二等乌沙科夫勋章以及一等和二等那西莫夫勋章的命令’

1944年3月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军事奖章:乌沙科夫奖章和纳希莫夫奖章’的法令

1944年5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保卫莫斯科’奖章的法令

1944年5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保卫高加索’奖章的法令

1944年5月16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 苏联’关于向达吉斯坦平民的高加索防御参与者颁发’保卫高加索勋章’奖章

1944年6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向格罗兹尼地区平民保卫高加索的参与者颁发’保卫高加索勋章’奖章的决议

1944年6月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将军,军官和士官在红军长期服役的勋章和奖章*的法令。

该法令由1944年9月25日的法令扩大到海军人员,内务人民委员会和克格勃的部队和机构由1944年10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扩大。

1944年7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增加国家对孕妇,大龄和单身母亲的援助,加强对母性和童年的保护,建立’英雄母亲’的荣誉称号

1944年8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批准在没有勋章的情况下佩戴勋表架上的胜利勋章丝带的样品和描述’

1944年8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批准关于’英雄母亲’荣誉称号的条例,法规,规定和描述一等二等和三等的母性荣耀勋章和一等二等母亲奖章的规约、规定和说明

1944年12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保卫苏联北极’奖章以及关于将此勋章授予保卫苏联北极的参与者’的法令

1945年5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在1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战胜德国的奖章的法令。

1945年6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在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英勇劳动奖章的法令

1945年6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占领布达佩斯’、’占领科尼斯堡’、’占领维也纳’和’占领柏林’建立奖章的法令

1945年6月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解放贝尔格莱德’、’解放华沙’和’解放布拉格’奖章的法令

1945年8月21日,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处批准的’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英勇劳动’颁发奖章程序条例。

1945年9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战胜日本’奖章的法令

1947年2月26日法令。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军事指挥权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法令无效’

1947年3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集体农民、农机站工人和国营农场以获得高产小麦、黑麦、玉米、甜菜和棉花’*

直到1947年9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获得者的待遇’。

该法令废除了’苏联命令总条例’以及一些勋章和奖章的章程和条例以灰太不二狼前为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人提供的一些福利

1947年9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恢复顿巴斯煤矿’奖章的法令

1947年9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煤炭工业的地下工人、采矿大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工人以及煤矿建设长期服务和无懈可击的工作的勋章和奖章’ *

1947年9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苏联科尔霍兹工人、国营农场和种马场工人以实现畜牧业高生产力的勋章和奖章’ *

1947年9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予集体农民、农机站工人、国营农场和附属农场以获得高产马铃薯的勋章和奖章’的法令 *

1947年9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纪念莫斯科800周年’奖章的法令

1947年10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地质部钻井采矿工人,钻井采矿大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工人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勋章和奖章’ *

1947年10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终止向平民授予一等和二等卫国战争勋章和红星勋章的意见书’的法令

1947年12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黑色金属冶金行业的技术骨干,硕士,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工人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勋章和奖章’ *

1947年12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修改苏联立法与1947年9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公布有关的法令’关于向授予苏联命令和勋章的人提供待遇’

1948年2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教师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苏联勋章和奖章’ *

1948年2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陆军和海军30年’奖章的法令

1948年3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有色冶金行业的主要职业,生产大师,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勋章和奖章’ *’

1948年4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集体农民、农机站工人和国营农场以获得小麦、黑麦、玉米、水稻、棉花、甜菜、向日葵、三叶草、苜蓿和梯牧草高产’ *

1948年5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恢复南方黑色金属冶金企业’奖章的法令

1948年5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集体农民和国营农场工人获得高产绿茶叶和柑橘类水果的苏联勋章和奖章’ *

1948年6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集体农民和国营农场工人获得高产烟草和粗毛的苏联勋章和奖章’ *

1948年6月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集体农民和国营农场工人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并授予他们获得高产葡萄的苏联勋章和奖章’的法令 *

1948年6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集体农民、农机站工人和国营农场以扩大生产和获得高产量的橡胶草’ *(译注:原文如此,кок-сагыза,橡胶草根部提取的橡胶产物,与巴西橡胶树中提取的天然橡胶在结构和性能上均非常相似,被认为是理想的天然橡胶替代资源。)

1948年10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予集体农民、森林保护站、农机站、国营农场和林业企业保护造林成就的勋章和奖章’的法令 *

1948年11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向化学工业的主要职业,大师,经理和工程师颁发勋章和奖章,以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 *

1949年1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儿童和青少年骨关节结核疗养院的学校教师’ *

1949年4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并授予苏联农业领导人1949—1951年在畜牧业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勋章和奖章。’ *

1949年4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授予在畜牧业领域工作的农业专家和管理人员,并颁发苏联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勋章’ *

1949年4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授予苏联改善现有和繁殖新品种农场动物的勋章和奖章’ *

1949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向采购部、苏联肉类和奶制品工业部、中央联盟、党和苏联工人的雇员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以成功实施1949—1951年畜产品采购和加工计划。’ *

1949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向采购部员工,党组织和苏联工人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以成功实施面包,油籽和工业作物,马铃薯和其他农作物 *

1949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向采购部,肉类和乳制品工业部和Центросоюз(俄罗斯消费合作机构)的高级,主要工人和专家颁发苏联的勋章和奖章,以表彰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 *

1949年7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工人,工头,工匠,船队工人,管理人员和渔业的工程和技术工人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苏联的命令 *

1949年7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向在铁路运输服务多年的高级职业、高级、中级指挥人员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 *

1949年10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医生和其他医务工作者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 *

1949年10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造船业总工,生产大师,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工人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勋章和奖章’ *

1949年10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并向农业领导人授予苏联的勋章和奖章,以实现马育种的高绩效’ *

1949年11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科学工作者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的苏联勋章和奖章’ *

1950年1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授予苏联的命令和奖章,以石油工业的主要职业,工匠,高级和工程工人的长期服务和无可挑剔的工作’

1950年7月1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保护苏联国家边界’奖章的法令

1950年11月1日最高主席团法令。苏联理事会’关于建立’为保护公共秩序提供卓越服务’奖章

1951年2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在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战胜德国’、’战胜日本’、’占领和解放城市’、’苏联军队和海军30年’、’1941-1945年卫国战争中的英勇劳动’ 奖章

1951年6月23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决议关于’恢复顿巴斯煤矿’,’恢复南方的黑色金属冶金企业’,’纪念莫斯科800周年’已故获奖者家属保留奖牌和证书’

1951年7月1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将没有近亲属的苏联已故或追授英雄的证书转让给公共组织’

1953年6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授予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颁发的勋章和奖章的程序’

1954年3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将有许多孩子的母亲授予’英雄母亲’荣誉称号的程序的指示,授予’母亲荣耀’勋章和’母亲勋章’勋章并颁发奖章。

1956年10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荒地开垦’奖章的法令

1957年2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救助溺水者’奖章的法令。

1957年5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纪念列宁格勒250周年纪念勋章’的法令

1957年9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授予苏联军队和海军军人、苏联内政部部队、苏联部长理事会国家安全委员会部队和机构的勋章和奖章的程序’

1957年10月3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在火灾中的勇敢’奖章

1957年11月19日关于授予’火灾中的勇敢’奖章的程序的指示(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秘书处批准)

1957年12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队部武装40年’奖章的法令

1958年2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程序’的法令

1958年4月1日关于批准在城市、地区、地区和地区工人代表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自治共和国颁发苏联勋章和奖章的程序的指示

1958年8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荣誉称号’苏联荣誉试飞员’和’苏联荣誉试飞导航员’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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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4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宇航员’称号的法令

1961年5月1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批准关于’苏联飞行员-宇航员’标题和’苏联飞行员-宇航员’徽章描述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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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6月2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保卫基辅’奖章的法令

1961年7月11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 苏联’关于批准提交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奖励名单的形式’

1963年4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颁发’为保护公共秩序提供卓越服务’奖章并授予此奖章的程序的指示

1963年10月12日主席团法令。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授予联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在保护公共秩序方面的卓越服务’奖章的权利’在此之前,该奖章的授予是根据苏联国家安全部长的命令进行的

1965年1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荣誉称号’苏联荣誉军事飞行员’和’苏联荣誉军事领航员’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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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5月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1941-1945年卫国战争胜利二十年’奖章的法令

1965年5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批准’英雄城市’荣誉称号条例的法令

1965年9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荣誉称号的法令’苏联荣誉飞行员’和’苏联荣誉领航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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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年8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向苏联军队、太平洋舰队和阿穆尔河军事舰队的部队和编队的军人和文职人员颁发’1941-1945年伟大卫国战争胜利二十年’奖章的决议

1967年8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颁发’救助溺水者’奖章并授予此奖章的程序的指示

1967年8月1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苏联人民建筑师’荣誉称号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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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7年9月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对苏联英雄,社会主义劳动和人员英雄的额外福利的法令

1967年10月3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十月革命’勋章的法令

1967年11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警察部队五十年’奖章的法令

1967年12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队部武装50年’奖章的法令

1968年1月1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向1941-1945年卫国战争期间在临时占领领土上对纳粹侵略者采取行动的地下成员颁发’1941-1945年卫国战争胜利二十年’奖章的决议。’

1968年2月22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授予赤卫队、在苏联队部武装中参加保护苏联祖国作战行动的军人以及在现役期间授予其他苏联勋章和奖章的人授予’苏联队部武装50年’奖章

1969年11月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建立为纪念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诞辰100周年纪念勋章’的英勇劳动(军事英勇)。

1969年12月19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 苏联’关于向内战和1941-1945伟大卫国战争的游击队员颁发’苏联队部武装50年’奖章

1972年12月1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人民友谊勋章的法令。’同一法令批准了人民友谊勋章的章程和说明

1973年5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批准新版《苏联英雄称号和社会主义劳动英雄称号条例》的法令》

1974年1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劳动光荣’勋章的法令

1974年1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劳动老兵’奖章的法令

1974年4月29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修改奖章’退伍军人’的描述

1974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批准颁发奖章’退伍军人’和授予此奖章程序的指示

1974年10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在苏联队部武装中为祖国服务’勋章的法令

1974年10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兵役荣誉勋章’的法令

1975年4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1941—1945年卫国战争胜利三十年’奖章的法令

1975年4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修改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法令’关于建立对苏联英雄、社会主义劳动英雄和授予三级荣耀勋章的人的额外福利’

1975年7月1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决议’关于授予三等荣耀勋章的人的命令书’

1976年1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决议’关于授予’1941-1945伟大的卫国战争胜利30周年’奖章在战争期间授予苏联勋章和奖章的家庭前线工人’

1976年5月2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队部武装老兵’勋章的法令

1976年10月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贝加尔湖-阿穆尔公路建设奖章的法令

1976年10月2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授予’劳动退伍军人’勋章的做法的决议,修改了颁发’劳动退伍军人’勋章和授予此勋章的程序的指示,旨在扩大有权获得此奖章的人的范围。

1977年2月1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关于已故获奖者苏联的勋章和奖章’

1977年3月1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修改’保护苏联国家边界奖章条例’的法令

1977年9月30日苏联最高十四行诗主席团’关于建立’俄罗斯社会主义共和国非黑土地区改造奖章’的法令

1977年10月25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苏联人民医生’荣誉称号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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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12月30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设立’苏联人民教师’荣誉称号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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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月28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关于建立’苏联队部武装60年’奖章的法令

*取消1958年2月16日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相关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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