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在税法上有扣除限额(最多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与会计按实际支出入账的规定相比必然存在永久性差异。本期我们将从招待费的定义入手,分析其与会议费、广宣费、福利费、培训费的差异,以及不同应用场景下的财税处理及汇算清缴填报,避免因政策误解多缴或漏缴税款。

 
 
什么是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因合理需要接待应酬的支出。餐饮、住宿费、礼品、客户旅游和娱乐活动的支出都属于招待费的范围。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的,应当满足真实性(业务真实)、合法性(有发票)、关联性(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要求。

如果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或服务(如旅游、娱乐服务),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赠送自产产品(服务)的,按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赠送外购商品(服务)的,按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应税所得。对于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服务)的,按“偶然所得”20%代扣代缴个税。企业开通偶然所得汇总申报功能,可免予填写客户姓名和身份证信息。

想要规避个税缴纳有两种思路,一是避免向个人赠送,而是转赠给单位,这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需要向受赠方开具发票,同时购买的礼品或服务也允许进项抵扣。二是参考总局对福利费的政策解读,即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费不征个税。比如旅游采用打包价、一口价,报价时不按人头而是按服务内容,参与者既有客户也有企业陪同人员,使之无法落实到具体某个客户身上计算个税。但礼品尤其是贵重物品较难规避个税问题,税局可以通过发票内容检索后,倒查企业的税务处理,一旦调查很难不被补税。

 与会议费、广宣费、福利费、培训费差异

1、企业所得税差异

上述费用均可能发生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礼品等支出,但税法的扣除比例各不相同,会议费无扣除限额,广宣费一般为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的15%,福利费和培训费分别是工资薪金的14%8%。税局一般根据企业会计核算口径审核费用,但同时为了避免企业出于节税目的,而不正确的将扣除比例低的费用转换为无限额或者高限额的费用,也会关注各类费用的构成,要求企业对某类费用提供进一步的佐证以印证真实性和归类的准确性。我们应了解不同费用的应用场景和相关的备查资料,避免因错误理解政策或缺失成果文件而被纳税调整。

1)目的不同

业务招待费是应酬宴请,会议费是调研探讨,广宣费是宣传营销,福利费增加员工归属,培训费提升工作技能。

2)对象不同

业务招待费和广宣费面向外部客户或者供应商,福利费和培训费面向内部员工,会议费既可以是与客户、供应商的需求调研,也可以是与内部员工的常规会议。

3)备查资料不同

相对而言招待费所需提供的资料最少,除了发票和基本信息(列明招待时间、地点、招待人员名单)外,很少需要招待时的照片或者礼品签收记录。而其他几类通常要求辅以现场照片进一步验证业务的真实性。

此外对于会议费、培训费、新品发布会(广宣费)这类费用,还可能发生场地租赁、场地搭建支出,核查时还应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议/培训议题或PPT资料。

如果活动地点与公司所在地并非同一地区,需同时提供相关人员的差旅记录(机票、火车票、车辆过路费、住宿费等)作为补充资料。

2、个人所得税差异

企业若赠送外部个人客户礼品或者服务,无论企业以何种费用入账,均应作为个人应税所得,按偶然所得20%征收个税。若赠送给本公司员工,应并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应用场景

1、筹建期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筹办费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在不少于3年的摊销期内分期摊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开办费,直接影响当期损益,在费用的金额和确认时点上,税会均存在永久性差异。

案例:企业会计准则下筹办期间发生业务招待费(一次性扣除VS分期扣除)

1A公司202311月成立,筹建期发生开办费5万,其中0.5万为招待客户的餐费,20241月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经营日)。企业所得税分别选择一次性扣除和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5年摊销。

2023年度: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5

   贷:银行存款  5

2023年作为筹建期,会计在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或者分期扣除,筹建期应全额纳税调增。

2024年度(一次性扣除):

可税前扣除金额=4.5+0.5×60%=4.8

企业所得税按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在开始经营年度一次性扣除,并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减。

2024年度(分期摊销):

可税前扣除金额=4.8÷5÷12×11=0.88

企业所得税在开始经营月份的次月进行摊销。

2、经营期扣除比例

非股权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较发生额的60%和当年度营业收入的5‰后,按孰小原则在税前扣除。营业收入包含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是不包括资产处置收益、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外收入数据。

案例:非股权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2A生产制造企业2024年实现商品销售收入100万,销售边角料2万,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5万,增值税即征即退款6万,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万。

按营收计算的扣除限额=(100+2)×5=0.51

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5×60%=3

可税前扣除金额=0.51

股权投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计税依据除了营业收入外,还有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列举了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

各地税局对股权投资企业的认定意见不一,北京税务局比较宽松,在20191111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中指出,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不应限定于专门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各类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含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但也有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认为,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仅指集团总部和以股权投资作为主业的企业,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收入不得计入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对于既有生产经营收入,又有投资收益的企业,建议在填报前咨询主管所。个人认为只要经营范围里带“投资”字眼的都可以算在内。企业汇算清缴时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勾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

这里提示大家两个容易被忽视的点,第一,股权投资企业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不应取投资收益金额,因为股权转让时会计账面会扣除股权成本后计入投资收益,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股权转让收入,政策并未说明需要扣除股权成本。所以企业应取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第2列“持有收益税收金额”中股权分红金额和第5列“处置收益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中涉及股权转让收入的合计数。企业切勿将投资损失合并填写投资收益明细表,否则将减少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

税会差异(十九)业务招待费的税收筹划及各场景下汇算清缴填报

第二,股权投资企业发生的广宣费,并不能像招待费一样,将分红和股权转让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不能把业务招待费的政策照搬到广宣费去。

案例:集团企业总部业务招待费的计算

3A公司为集团总部,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子公司分红收入200万,转让股权收入500万,对应股权成本450万,当年度发生招待费5万。

按营收计算的扣除限额=(100+200+500)×5=4

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5×60%=3

可税前扣除金额=3

3、视同销售

1)用于交际应酬的自产货物

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交际应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构成视同销售,汇算清缴时除了把货物的市场价和增值税计入业务招待费,并计算税前扣除限额外,还要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

会计上对于被企业内部消化的货物(资产)不确认收入,业务招待费的入账金额是货物的成本价+增值税税额,与税法形成永久性差异。

案例: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

4A公司2024年将自制的一批工艺品赠送给客户个人,工艺品成本价8万,市场价30万(不含税),营业收入2000万(不含视同销售收入),当年度无其他招待费支出。

2024年度:

A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9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

按营收计算的扣除限额=(2000+30)×5=10.15

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30+3.9)×60%=20.34

可税前扣除金额=10.15

代扣代缴个税=30+3.9)×20%=6.78

将自产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会增加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但同时也会产生视同销售利润,进一步提高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于交际应酬的外购货物

企业采购产品用于客户招待,增值税属于个人消费,需要作进项转出,企业所得税由于资产发生权属转移,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会计上在将产品用于招待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

5A公司外购一批茶叶礼盒用于赠送给VIP客户,购入价10万(不含税),进项税额1.3万,2024年营业收入(不含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当年度未发生其他招待费。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

    贷:银行存款 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按营收计算的扣除限额=(200+10)×5=1.05

按发生额计算的扣除限额=11.3×60%=6.78

可税前扣除金额=1.05

将外购产品用于交际应酬,会增加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减少纳税调增金额。

【相关涉税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4、《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国税发[2000]8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